(最新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预测试题 (2)

(最新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预测试题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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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预测试题1.著作权人Y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Z的服务所涉及的作品侵犯了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向Z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其删除侵权作品。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Y的通知书应当包含该作品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B. Z接到书面通知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删除涉嫌侵权作品,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该作品的服务对象C. 服务对象接到Z转送的书面通知后,认为提供的作品未侵犯Y的权利的,可以向Z提出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作品D. Z收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即恢复被删除作品,同时将服务对象的说明转送Y的,则Y不得再通知Z删除该作品【答案】: A|C|D【解析】:

1A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规定,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①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②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③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B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5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2C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6条规定,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D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可以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2.债的法定移转指依法使债权债务由原债权债务人转移给新的债权债务人。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债的法定移转的情形?()A. 甲某开车撞倒了行人郝某,中国人寿对郝某进行赔偿后对贾某行使代位求偿权B. 甲乙企业发生合并后形成新的企业丙,需要对原来甲乙两家企业各自的债权债务的承担C. 财信担保公司为刘某小额贷款提供担保,并在清偿小额贷款公司该笔贷款后,对刘某享有的法定求偿权D. 蔡莹租了艾玲玲的房子,租赁期间艾玲玲把房子卖给了甄新龙,除非蔡莹同意不继续承租,否则甄新龙要承受蔡莹继续租住该房直到租期结束

3【答案】: A|B|C|D【解析】:A项,《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据此可知,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是一种法定的债权移转。B项,《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据此可知,企业发生合并或者分立时债权债务也是一种法定移转。C项,《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据此可知,保证人在清偿债务后,获得对债务人的法定追偿权,通说认为是法定的债务移转。D项,《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此是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的受让人应当承担承租人在租期内继续承租的义务,同时有权收取租金,这也是债权债务的法定移转。

43.三合公司诉两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两江公司败诉。此后,两江公司与海大公司合并成立了大江公司。在对两江公司财务进行审核时,发现了一份对前述案件事实认定极为重要的证据。关于该案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真题]A. 应当由两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B. 应当由海大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C. 应当由大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D. 应当由两江公司申请再审,但必须由大江公司参加诉讼【答案】: C【解析】:

5《民诉解释》63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41条规定,民事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应为原审案件的当事人。原审案件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本题中,两江公司与海大公司合并成立了大江公司。大江公司在对两江公司财务进行审核时,发现了一份对三合公司诉两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事实认定极为重要的证据,关于本案的再审,只能由大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4.中国甲企业与法国乙公司共同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企业用场地使用权和厂房作为出资资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 场地使用权的作价金额可以由中法双方协商确定B. 场地使用费在合营企业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C. 厂房的作价金额可以由中法双方协商确定D. 场地使用权和厂房的作价金额可以由中法双方同意的第三方确定【答案】: B|C【解析】:

6ACD三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因此,对于厂房的作价金额可以由中法双方协商确定,而场地的作价金额既不能由合营双方协商确定,也不能由第三者评定。B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2款规定,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5.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下列哪一情形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2009年真题]A. 对方当事人在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文书上签字、盖章的B. 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该信件或数据电文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C. 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D. 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下落不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县(市)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

7【答案】: D【解析】:《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第10条第1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①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②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③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④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8【说明】《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中断做了更全面的规定,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④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6.因连降大雨,某厂设计流量较小的排污渠之污水溢出,流入张某承包的鱼塘,致鱼大量死亡。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厂赔偿。该厂提出的下列哪些抗辩事由是依法不能成立的?()A. 本市环保主管部门证明,我厂排污从未超过国家及地方排污标准B. 天降大雨属于不可抗力,依法应予免责C. 经有关机构鉴定,死鱼是全市最近大规模爆发的水生动物疫病所致D. 张某鱼塘地势低洼,未对污水流入采取防范措施,其损失咎由自取【答案】: A|B|D【解析】:

9《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27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A项,环境污染致害的赔偿责任为严格责任,该厂有无过错并不影响其责任的承担。B项,在遭遇不可抗力(连降大雨)之后,某厂必须证明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但仍未避免后果发生,才能免责。(原《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C项,有关机构的鉴定证明张某鱼塘鱼死亡与某厂污水流入没有因果关系,抗辩理由成立。D项,张某未对地势低洼的鱼塘采取防范措施,属于被侵权人有过失的情形,为法定的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情形,而不是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

107.甲将1套房屋出卖给乙,已经移转占有,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现甲死亡,该房屋由其子丙继承。丙在继承房屋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丁,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真题]A. 乙虽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是基于甲的意思取得占有,乙为有权占有B. 乙可以对甲的继承人丙主张有权占有C. 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乙可以以占有有正当权利来源对丁主张有权占有D. 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丁可以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乙返还房屋【答案】: A|B|D【解析】:A项,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但并未过户登记,此时乙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而是基于债权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B项,债权债务是可以发生继承的,甲的继承人丙并未放弃继承,故而乙仍可对甲的继承人丙主张基于债权的占有。

11C项,因为债权具有相对性,不能对抗第三人,所以基于债权的占有也不能对抗第三人。乙不能以对丙主张的基于债权的占有来对抗丁的物权请求权。D项,《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丁可以基于物权请求权向乙主张返还房屋,乙只能对丙主张违约责任。8.下列有关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哪些?()A. 卖方与代收行之间是委托的关系B. 卖方作为托收行的委托人,同样是代收行的委托人,因此在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导致卖方损失时,卖方可以直接起诉代收行C. 卖方开出汇票后,如果托收行对汇票进行了承兑,则其有义务向卖方付款D. 代收行不与卖方发生直接的委托关系,代收行与买方也不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答案】: C|D【解析】:

12AB项,托收关系中,卖方与托收行、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而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时,委托人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C项,卖方开出汇票后,如果托收行对汇票进行了承兑,则其有义务向卖方付款,因为“承兑”是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支付票据金额的承诺,所以银行有义务支付经其承兑的汇票。D项,因为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付款人是否付款是依其对托收票据的付款责任。9.关于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B.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的专门机构C.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D. 人民法院是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机构【答案】: C【解析】:

13A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B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地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的专门机构。C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D项,人民法院是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机构。我国尚未设立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由各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10.周伟将张爱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张爱国支付其因买卖合同纠纷拖欠的款项50000元。在庭审过程中张爱国提出周伟的父亲曾向其借了10000元钱,要求用该债权抵债并偿还其40000元。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如何处理?()A. 中止给付货款的诉讼B. 将两诉合并审理C. 告知被告张爱国另行起诉D. 追加周伟的父亲为第三人【答案】: C

14【解析】:本案中两个请求分别属于两个独立的诉,二者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即不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联系。故张爱国应该另行起诉。11.关于先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甲把一本书落在公园内被乙捡到,乙以为是别人扔掉的而据为己有,则乙可基于先占取得该书的所有权B. 甲先天性大脑发育不良,整日以拾荒维持生活,由于甲不具有行为能力,不能发生先占的效果C. 甲买了一个皮包,觉得原来那个对自己没有用了就将之扔在路边,乙以为是别人遗失的包就将包拿回家中,因为甲已经抛弃了包的所有权,所以乙可以基于先占取得包的所有权D. 先占取得所有权属于原始取得【答案】: D【解析】:

15A项,遗失物属于占有脱离物,属于有主物,而先占的对象是无主物。本题中,即使乙误认为该书是无主物、抛弃物,也不能成立先占。B项,先占属于事实行为。没有行为能力的要求,行为能力只是针对法律行为而言。C项,先占需要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其占有属于自主占有。本题中,乙并没有将该皮包变为自己所有的意思,不构成先占。D项,先占取得所有权并不是基于他人的意思和权利,而是法律规定的效果,属于原始取得。12.甲、乙两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面包券。双方交割完毕,面包券上载明“不记名、不挂失,凭券提货”。甲公司将面包券转让给张某,后张某因未付款等原因被判处合同诈骗罪。面包券全部流入市场。关于协议和面包券的法律性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5年真题]A. 面包券是一种物权凭证B. 甲公司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协议C. 如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停止兑付面包券,乙公司应停止兑付D. 如某顾客以合理价格从张某处受让面包券,该顾客有权请求乙公司兑付

16【答案】: D【解析】:A项,本题中,持有面包券并不等于对特定的面包享有支配权,只是享有请求义务人乙依面包券给付面包的权利,所以面包券不是物权凭证,而是债权凭证。BCD三项,甲公司将面包券转让给张某的行为实质是债权转让,在甲公司将面包券转让给张某后,甲公司已经退出原甲乙之间的法律关系,张某成为乙公司的债权人;在张某将面包券进一步流入市场后,取得面包券的新的受让人成为乙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乙公司依面包券兑付。因此,甲既不能以张某未付款而解除与乙公司的协议,也不能要求乙公司停止兑付面包券;而受让面包券的顾客成为新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乙公司兑付。【说明】原则上,债权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才可产生债权转让的效力。但是,证券化的债权转让,不经通知,依旧产生债权转让的效力。13.甲、乙、丙、丁拟设立一家商贸公司,就设立事宜分工负责,其中丙负责租赁公司运营所需仓库。因公司尚未成立,丙为方便签订合同,遂以自已名义与戊签订仓库租赁合同。关于该租金债务及其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17)[2011年真题]A. 无论商贸公司是否成立,戊均可请求丙承担清偿责任B. 商贸公司成立后,如其使用该仓库,戊可请求其承担清偿责任C. 商贸公司成立后,戊即可请求商贸公司承担清偿责任D. 商贸公司成立后,戊即可请求丙和商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答案】: A|B【解析】:《公司法解释(三)》第2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8A项,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原则上应坚持合同的相对性和外观主义的原则,即合同只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合同相对人应向发起人主张合同权利,而且不受公司是否成立的影响。丙为设立商贸公司以自己名义与戊签订租赁合同,不论公司是否成立,戊都有权要求丙承担合同责任。B项,公司成立后确认了该合同或者已经享有了合同权利或者履行了合同义务而实际成为合同的主体,则表明公司愿意成为合同主体且相对人也愿意接受公司为合同主体,此时可由公司承担责任。商贸公司成立后,如使用该仓库,意味着公司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则戊有权要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CD两项,商贸公司成立后,并不是一概承担合同责任,其并未交待商贸公司是否确认该合同,或是否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在不能确定商贸公司是否为合同主体的情况下,要求商贸公司承担责任于理无据。14.中国甲公司向日本乙公司购买一批玻璃器皿,双方约定CFR上海,日本乙公司将货物交日本航运公司丙托运,乙公司在运输合同中要求丙在船舱中铺垫一些防震的物品以保证货物完好,但是该条款并没有在提单的背面条款中出现。丙航运公司向日本乙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后来,丙航运公司没有采取合理的防震措施,加之海上风浪过大致使货物大部分破碎。此时,中国甲公司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是()。A. 中国甲公司可以依据运输合同向丙请求赔偿

19B. 中国甲公司可以依据提单向丙请求赔偿C. 中国甲公司无法向日本乙公司请求赔偿,因为日本乙公司拿到了清洁提单,证明它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是完好的D. 中国甲公司可以基于买卖合同向日本乙公司要求赔偿【答案】: D【解析】:A项,依据合同的相对性,中国甲公司无法依据运输合同向丙请求赔偿,因为甲公司不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B项,中国甲公司也无法依据提单向丙请求赔偿,因为提单中并没有写明丙的防震义务,而收货人和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提单所载事项为准。CD两项,日本乙公司拿到了清洁提单,证明其交给承运人的货物完好,但是并不是说中国甲公司一定无法向日本乙公司索赔,因为中国甲公司可以依据买卖合同要求日方赔偿。由于卖方有义务提供足以保全货物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而日本乙公司没有履行这项义务,因而要承担责任。

2015.王某将自己的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其保险合同中含有自燃险险种。某日,该车在行驶中起火,王某情急之下将一农户晾在公路旁的棉被打湿灭火,但车仍有部分损失,棉被也被烧坏。保险公司对下列哪些费用应承担赔付责任?()A. 车辆修理费3800元B. 王某的误工费500元C. 农户的棉被损失费240元D. 王某乘坐其他车辆返回的交通费150元【答案】: A|C【解析】:《保险法》第57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16.甲欠丙800元到期无力偿还,乙替甲还款,并对甲说:“这800元就算给你了。”

21甲称将来一定奉还。事后甲还了乙500元。后二人交恶,乙要求甲偿还余款300元,甲则以乙已送自己800元为由要求乙退回500元。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年真题]A. 甲应再还300元B. 乙应退回500元C. 乙不必退回甲500元,甲也不必再还乙300元D. 乙应退还甲500元及银行存款同期利息【答案】: A【解析】:乙是以赠与的意思而为清偿,但赠与并非单方法律行为,而是一种合同关系,需要得到受赠人的认可,否则不成立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题中,甲称“将来一定奉还”,实际上是拒绝接受乙的赠与,因此甲乙之间赠与合同未能成立,甲应向乙返还800元。甲已经偿还了500元,应再归还300元。17.有关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 

22股东在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时不具有股东资格的,不能再行使股东知情权B. 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不能要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C. 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有权拒绝该股东的查阅D. 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经进行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不能再要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答案】: A|B|D【解析】:A项,《公司法解释(四)》第7条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33条、第97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23BCD三项,《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公司法解释(四)》第8条规定,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33第2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①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②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③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3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④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根据上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没有禁止性规定,仅仅在特殊情形下给予公司拒绝权。

2418.张某将邻居李某和李某的父亲打伤,李某以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受理该案时,李某的父亲也向法院起诉,对张某提出索赔请求。法院受理了李某父亲的起诉,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将上述两案并案审理。在本案中,李某的父亲居于什么诉讼地位?()[2008年真题]A. 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B.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C. 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D.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答案】: C【解析】:

25AC两项,根据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还是同一种类,把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如果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就构成必要共同诉讼;如果诉讼标的只是同一类,则构成普通共同诉讼。《民事诉讼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本题中李某和李某的父亲被同一个人张某打伤,但他们在实体法上却各自独立地取得了损害赔偿请求权,既可以单独起诉,也可以同时起诉,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他们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但不是共同的。因此在李某诉张某侵权案和李某的父亲诉张某侵权案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合并审理后,李某的父亲处于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的地位,法院在审理完毕后应该对李某和李某的父亲分别作出判决。BD两项,依据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他们的共同点是必须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而且在他人的诉讼中取得一定的诉讼地位,或者作为第三方当事人,将本诉的原被告作为被告进行诉讼,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本案中,李某的父亲诉张某案后来虽然和李某诉张某案合并审理了,但是李某的父亲对于李某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不具有任何权利,与他本人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没有任何关系,不符合第三人的特征,即李某的父亲不是第三人。19.中国A公司与甲国B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合同争议提交中国C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在中国,但对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未作约定。后因货物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中国A公司依仲裁条款向C仲裁委提起仲裁,但B公司主张仲裁条款无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审查问题,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12年真题]

26A. 对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C仲裁委无权认定,只有中国法院有权审查B. 对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如A公司请求C仲裁委作出决定,B公司请求中国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中国法院裁定C. 对本案仲裁条款效力的审查,应适用中国法D. 对本案仲裁条款效力的审查,应适用甲国法【答案】: B|C【解析】:AB两项,《仲裁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27CD两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在本题中,对于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当事人未做约定,但是当事人仲裁地做出了约定,因此应适用仲裁地法律即中国法。20.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后在履行合同中出现了问题,甲公司按照合同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地发货,却迟迟收不到乙公司的货款。于是,甲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启动督促程序。如果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在支付令送达次日起第12天,乙公司向受理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关于乙公司提出的异议,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A. 书面提出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即可导致督促程序终结B. 以口头形式提出甲公司所谓的买卖合同是伪造的,乙公司根本没有同甲公司签订过合同,即可导致督促程序终结C. 书面提出乙公司不付款的原因是甲公司违约在先,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D. 书面提出目前没有钱支付货款,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答案】: C

28【解析】:AC两项,《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因此,异议经审查成立的,才可导致督促程序终结。B项,《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以口头形式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支付令生效。D项,《民诉解释》第438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虽然乙公司向法院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异议,但是异议的内容仅是陈述自己没有偿还能力,所以异议不成立,支付令生效。支付令生效,即具有强制执行力。21.方圆公司与富春机械厂均为国有企业,合资设立富圆公司,出资比例为30%与70%。关于富圆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真题]

29A.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B. 董事张某任期内辞职,在新选出董事就任前,张某仍应履行董事职责C. 富圆公司董事长可由小股东方圆公司派人担任D. 方圆公司和富春机械厂可通过公司章程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答案】: A|C|D【解析】:AC两项,《公司法》第44条第2、3款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本题中,富圆公司是由两个国有企业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根据公司章程自治的原则,富圆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长由小股东方圆公司派人担任。

30B项,《公司法》第45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据此,只有当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时,原董事才需要继续履行董事职务。D项,《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2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起诉,法院应予受理的有哪些?()[2007年真题]A. 判决不准离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B. 原告撤诉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又起诉的C. 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D.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判决生效后,有新情况、新理由,当事人起诉要求增加赡养费的

31【答案】: B|D【解析】:A项,《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B项,《民诉解释》第214条规定,原告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的规定不予受理。原告撤诉的案件,由于法院没有进行实体上的审理,所以不受一事不再理的限制。C项,《民诉解释》第219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D项,《民诉解释》第218条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3223.某品牌白酒市场份额较大且知名度较高,因销量急剧下滑,生产商召集经销商开会,令其不得低于限价进行销售,对违反者将扣除保证金、减少销售配额直至取消销售资格。关于该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13年真题]A. 维护品牌形象的正当行为B.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C. 价格同盟行为D. 纵向垄断协议行为【答案】: D【解析】:AD两项,《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①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②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③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题中,白酒生产商与经销商人为控制价格,会严重影响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破坏市场的有效竞争并损害消费者权益,是典型的纵向垄断协议行为。

33B项,《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危害竞争,损害竞争对手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私人利益的行为。本题并没有明确指出该生产商具有法律所界定的市场支配地位,无从判断其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C项,价格同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而是经济学上的一种概念,是横向垄断协议的形式之一,指2个或2个以上因经营同类产品或服务而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经营阶段的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垄断协议。本题是生产商与经营商的联盟,不是横向的价格联盟。24.张某旅游时抱着当地一小女孩拍摄了一张照片,并将照片放在自己的博客中,后来发现该照片被用在某杂志的封面,并配以“母女情深”的文字说明。张某并未结婚,朋友看到杂志后纷纷询问张某,熟人对此也议论纷纷,张某深受困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8年真题]A. 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肖像权B. 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C. 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隐私权D. 张某有权向杂志社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34【答案】: A|B|D【解析】:《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第120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A项,杂志社没有经过张某同意就将其照片用在杂志封面上,侵害了张某的肖像权。B项,《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项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某杂志的报道严重失实,且对张某的社会评价造成了严重影响。

35C项,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信息的权利。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散布公开的内容并非捏造、虚构,而应是事实。本题中,“母女情深”的文字说明并非事实,不是侵犯隐私权。D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自然人因肖像权、名誉权遭受非法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25.W研究所设计了一种高性能发动机,在我国和《巴黎公约》成员国L国均获得了发明专利权,并分别给予甲公司在我国、乙公司在L国的独占实施许可。下列哪一行为在我国构成对该专利的侵权?()A. 在L国购买由乙公司制造销售的该发动机,进口至我国销售B. 在我国购买由甲公司制造销售的该发动机,将发动机改进性能后销售C. 在我国未经甲公司许可制造该发动机,用于各种新型汽车的碰撞实验,以测试车身的防撞性能D. 在L国未经乙公司许可制造该发动机,安装在L国客运公司汽车上,该客车曾临时通过我国境内

36【答案】: C【解析】:《专利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①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②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③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④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⑤

37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AB两项,属于上述第①项规定的因专利权用尽而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形。C项,进行碰撞实验不属于上述第④项规定的“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的情形,因此仍然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D项,属于上述第③项规定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形。26.农民姚某于2016年3月8日进入红海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红海公司也未给姚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姚某向社保机构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同年12月8日,姚某以红海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申请辞职。经查,姚某的工资属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额。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真题]A. 姚某自2016年3月8日起即与红海公司建立劳动关系B. 红海公司自2016年4月8日起,应向姚某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C. 姚某应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而不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D. 姚某就红海公司未缴养老保险费而发生争议的,可要求社保行政部门或社保费征收机构处理

38【答案】: A|B|D【解析】:A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B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C项,《社会保险法》第10条第1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姚某属于红海公司的职工,红海公司应当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39D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3条第3款的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因而社保行政部门或社保费征收机构都具有处理养老保险纠纷的权力。27.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关于EXW和FCA的选择适用,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 EXW更适合国内贸易,FCA一般更适合国际贸易B. 在EXW术语下,卖方没有装货义务,如卖方更方便装货时,选择FCA术语一般更为合适,因为该术语要求卖方承担装货义务及与此相关的风险和费用C. 在EXW术语下,卖方无义务安排出口通关,因此,在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时,不宜适用该术语,而应当选择FCA术语D. 若选择FCA术语,交货地点的选择对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不会产生影响【答案】: D【解析】:ABC三项,EXW,全称为ExWorks,意为“工厂交货”

40。EXW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是指卖方于其营业处所或其他指定地方(即工场,工厂,仓库等)交由买方处置时,即属卖方交货完成。卖方无须将货物装上任何收货的运送工具,亦无须办理货物出口的通关手续。工厂交货贸易术语表示卖方最小责任。FCA全称是FreeCarrier,意为“货交承运人”(指定交货地点),适用于任何一种或一种以上的运输方式,是指卖方于其营业处所或其他指定地,将货物交付买方指定的运送人或其他人即为卖方完成交货。当事人最好能够清晰指定交货地点,风险在该地点由卖方转移给买方。D项,FCA交货地点的选择对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如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如在其他地点交货,则卖方可以在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而不负责将货物从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卸下。28.高某向杨某借款23万5000元,到期后一直没有归还。杨某于2018年10月21日向高某住所地A区法院申请支付令,并向法院提交了高某向杨某借款时出具的借条,要求高某偿还借款23万5000元。在支付令异议期间,杨某觉得支付令不如法院判决更稳妥,于是向自己住所地的B区法院起诉。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 杨某向A区法院申请支付令B. 杨某向B区法院起诉C. 杨某向B区法院起诉,会导致支付令失效D. 杨某未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起诉,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41【答案】: D【解析】:AB两项,《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对该合同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被告高某住所地和接受货币的一方即杨某所在地。因此,杨某可以向B区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①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②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因此,向杨某向被告住所地A区法院申请支付令是正确的。

42CD两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己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①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②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③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故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起诉的,无论是否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起诉,都会导致支付令失效。29.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年真题]A. 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B. 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C. 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D. 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答案】: D【解析】:

43《民法总则》第53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题中,甲被宣告死亡,其财产最终由丁、戊等依照《继承法》取得,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他有权要求丁、戊等返还财产。但是甲只能要求丁、戊等返还原本属于甲的财产,对于丁、戊继承的不属于甲的那部分财产,甲无权要求返还。30.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乙公司和丙公司向银行分别出具担保函:“在甲公司不按时偿还1000万元本息时,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乙公司和丙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属于选择之债B. 属于连带之债C. 属于按份之债D. 属于多数人之债【答案】: B【解析】:

44BC两项,《担保法解释》第19条第1款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本题中,乙公司和丙公司都是银行的一般保证人,但是就乙公司对银行的一般保证债务和丙公司对银行的一般保证债务而言,两者之间属于连带之债。A项,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具有唯一性,债务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按该种标的履行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债权人可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本题中,债的履行标的就只有一种,而非数种,不属于选择之债。D项,根据债的主体双方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双方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至少有一方为2人或2人以上的债。丙公司、丁公司对乙银行的债是两个独立的债,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均为1人,属于单一之债。

4531.兄弟二人张小(7周岁,小学生)与张大(10周岁,小学生)同在某地育英小学读书。在校上学期间,社会无业人员窦某混入学校将张小打伤。张大在课堂上与同班同学陈二争抢零食,被陈二用小刀划伤面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张小的损害应当由窦某承担责任,学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B. 张大的损害应当由陈二承担责任,学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C. 对于张大的损害,学校须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才能免责D. 对于张大的损害,应当由陈二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答案】: A|D【解析】:

46A项,《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题中,张小被教育机构以外的人侵害,应当由侵权人即窦某承担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使得社会人员混入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BD两项,《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题中,张大因陈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应当由陈二的监护人承担责任;学校只有存在过错时,才承担相应的责任。C项,《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因张大已满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须由被侵权人证明教育机构存在过错。32.鲁南水泊公司欲与某国梁山公司在阳谷市设立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双方初步拟定的合作框架包括以下事项,其中哪些符合我国法律规定?()[2009年真题]A. 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由董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B. 合资企业合同文本采用英文C. 合资企业注册资本在企业成立时全部缴清D. 合资企业合同约定由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仲裁解决纠纷

47【答案】: A|B|C|D【解析】:A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B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7条第1、2款规定,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①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②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③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④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⑤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前款所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②③④项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根据该条规定,合营企业合同可以同时用中文以外的一种外文书写。

48C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8条第1款规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第28条规定,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者未缴清的,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据此,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当然可以选择企业成立时全部缴清出资。D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98条规定,合营各方根据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可以在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33.甲影视公司将其摄制的电影《愿者上钩》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乙网站,乙网站采取技术措施防范未经许可免费播放或下载该影片。丙网站开发出专门规避乙网站技术防范软件,供网民在丙网站免费下载使用,学生丁利用该软件免费下载了《愿者上钩》供个人观看。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丙网站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B. 丁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C. 甲公司已经丧失著作权人主体资格D. 乙网站可不经甲公司同意以自己名义起诉侵权行为人【答案】: A|D【解析】:

49A项,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构成侵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丙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侵权。B项,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本题中学生丁下载《愿者上钩》仅供个人欣赏,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畴,不构成侵权。C项,电影《愿者上钩》的著作权人甲公司只是转让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还保留了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其并没有丧失著作权人主体资格。D项,乙网站因转让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其采取的技术防范软件被避开后,有权不经甲公司同意以自己名义起诉侵权行为人。34.关于思想家、法学家在法律发展中的作用,下列哪些陈述是正确的?()A. 

50在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中,汉代董仲舒提出依据《春秋》等儒家经典的精神和原则判案,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判案B. 在罗马法的发展中,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等法学家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C. 在法国法律的发展中,前后近一个世纪拿破仑与法学家之争,促使《法国民法典》具有了较高的科学性和学理性D. 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发展中,英国法学家对法律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答案】: A|B【解析】:A项,汉代的“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其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春秋》决狱由董仲舒提出,他在《春秋繁露》篇中谈道:“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B项,在罗马法的发展中,法学家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他们推动了罗马法和罗马法学的发达。其间出现的五大法学家为: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1C项,《德国民法典》的制定经历了前后近一个世纪的法学争论,使德国民法学研究日益深入,理论更加成熟,也使德国民法典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学理性。且不论史诗如何,囿于寿命与精力,拿破仑不可能与法学家争论近一个世纪之久。D项,普通法指的是l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的、由普通法院创制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15世纪正式形成了大法官法院(又称“衡平法院”)。根据大法官的审判实践,逐渐发展出一套与普通法不同的法律规则,即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形成的“衡平法”,并逐渐成为一套有别于普通法的独立法律体系。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发展中,英国法官对法律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35.甲拾得乙的手机,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丙把手机交给丁维修。修好后丙拒付部分维修费,丁将手机扣下。关于手机的占有状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真题]A. 乙丢失手机后,由直接占有变为间接占有B. 甲为无权占有、自主占有C. 丙为无权占有、善意占有D. 丁为有权占有、他主占有

52【答案】: A|B|C|D【解析】: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直接占有是指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于事实上占有物的人具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物管领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占有人无本权的对物的占有,有权占有是指占有人基于本权而对物的占有。自主占有是指以所有人之意思而对物进行的占有。他主占有是指无所有的意思,仅于某种特定关系支配物的意思的占有。善意占有是占有人不知其无占有的权利的占有;恶意占有是占有人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的占有。A项,乙的占有虽因遗失而脱离,但其仍然为手机的所有权人,可以请求甲返还,故乙对手机的占有从直接占有变为间接占有。B项,甲拾得乙的手机,甲成为直接占有人,自主占有人,也是无权占有人。C项,遗失物属于占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丙不能取得手机的所有权,故丙为无权占有,但因为其不知情,所以为善意占有。

53D项,丁可以行使留置权,为有权占有,但丁无所有人的意思而占有,为他主占有。36.胡某与黄某长期保持同性恋关系,胡某创作同性恋题材的小说发表。后胡某迫于父母压力娶陈某为妻,结婚时陈某父母赠与一套房屋,登记在陈某和胡某名下。婚后,胡某收到出版社支付的小说版税10万元。此后,陈某得知胡某在婚前和婚后一直与黄某保持同性恋关系,非常痛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真题]A. 胡某隐瞒同性恋重大事实,导致陈某结婚的意思表示不真实,陈某可请求撤销该婚姻B. 陈某受欺诈而登记结婚,导致陈某父母赠与房屋意思表示不真实,陈某父母可撤销赠与C. 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D. 10万元版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答案】: D【解析】:A项,根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受胁迫的婚姻为可撤销婚姻。陈某受欺诈结婚不能撤销。

54B项,陈某父母的赠与是合同关系,目的是转移房屋的所有权,该意思表示的作出是真实的,与陈某受欺诈而登记结婚缔结身份关系无关。C项,《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故为夫妻共同财产。D项,《婚姻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婚姻法》第17条第3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所以婚后实际取得的10万元版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7.黄逢、黄现和金耘共同出资,拟设立名为“黄金黄研究会”的社会团体法人。设立过程中,黄逢等3人以黄金黄研究会名义与某科技园签署了为期3年的商铺租赁协议,月租金5万元,押3付1。此外,金耘为设立黄金黄研究会,以个人名义向某印刷厂租赁了一台高级印刷机。关于某科技园和某印刷厂的债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55A. 如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某科技园的租赁债权消灭B. 即便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某科技园就租赁债权,仍可向黄逢等3人主张C. 如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就某科技园的租赁债务,由黄逢等3人承担连带责任D. 黄金黄研究会成立后,某印刷厂就租赁债权,既可向黄金黄研究会主张,也可向金耘主张【答案】: B|C|D【解析】:《民法总则》第75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ABC三项,如果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其设立期间同某科技园签署的商铺租赁协议,应由黄逢等3人承担连带责任。

56D项,金耘为设立黄金黄研究会而以自己名义同某印刷厂签订的租赁合同,在黄金黄研究会成立后,某印刷厂有权选择请求黄金黄研究会或者金耘履行。3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3年真题]A. 保障措施中“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是指某种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B. 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指进口数量的绝对增加或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C. 终裁决定确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应当予以退还D. 保障措施只应针对终裁决定作出后进口的产品实施【答案】: D【解析】:A项,《保障措施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

57B项,《保障措施条例》第7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C项,《保障措施条例》第25条规定,终裁决定确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应当予以退还。D项,《保障措施条例》第22条规定,保障措施应当针对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不区分产品来源国(地区)。39.江某是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欠罗某个人债务7万元,罗某在交易中又欠合伙企业7万元。后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中,罗某要求以其对江某的债权抵销其所欠合伙企业的债务,各合伙人对罗某的这一要求产生了分歧。下列哪种看法是正确的?()[2006年真题]A. 江某的债务如同合伙企业债务,罗某可以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B. 江某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罗某不得以个人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债务C. 若江某可从合伙企业分得7万元以上的财产,则罗某可以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D. 罗某可以抵销其债务,但江某应分得的财产不足7万元时,应就差额部分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58【答案】: B【解析】:《合伙企业法》第41条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第42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取得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本题中,江某欠罗某的7万元债务,是与合伙企业无关的个人债务,债权人罗某不得以其个人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40.甲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甲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甲。”甲交纳首期房款后,乙公司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甲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甲的做法正确,因乙公司未完全履行义务B. 

59甲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乙公司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C. 甲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乙公司未履行义务D. 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答案】: D【解析】:

60ABD三项,《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定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这分别是对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本题中,相对于房屋使用说明书和二期房款的交付义务,甲是后履行一方,所以不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另外,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是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没有履行对待给付义务,而本题中甲的付款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的义务才是对待给付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义务并非对待给付义务,所以甲也不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交付房屋说明书的义务是从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并不是当然产生履行抗辩权。当从给付义务不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从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可行使履行抗辩权。但本题中,是否交付房屋说明书,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所以,甲不可主张履行抗辩权。C项,《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甲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条件。41.杨某、段某、郭某、黄某、周某是某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中杨某是普通合伙人,段某、郭某、黄某、周某是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对合伙份额的转让、质押等处分行为未做约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 杨某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杨某在该合伙企业中的份额B. 段某的债权人申请法院执行段某的合伙份额还债,其他合伙人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C. 郭某对外转让其合伙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D. 黄某可随时转让其合伙份额给周某

61【答案】: C|D【解析】:A项,《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杨某作为普通合伙人,其死亡后继承人需要在法定条件下才能继承其资格,并非绝对“有权”继承。B项,《合伙企业法》第7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虽然有限合伙人份额没有人合属性,但是在法院强制执行时,为了提高执行效率,保护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C项,《合伙企业法》第7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郭某作为有限合伙人,其份额没有人合属性,对外转让时,只需要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不用其他合伙人同意也不保护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

62D项,有限合伙人的份额在合伙人内部可以自由转让。42.关于小额诉讼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 钟某诉东日公司,要求其支付自己试用期工资一案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B. 甲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其与乙的婚姻关系一案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C.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并经法院准许,一般不超过10日D. 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答案】: A【解析】:AB两项,《民诉解释》第275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①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②涉外民事纠纷。③知识产权纠纷。④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⑤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婚姻关系属于人身关系,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63C项,《民诉解释》第277条第1款规定,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7日。D项,《民诉解释》第281条规定,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43.甲公司是一家科技企业,向乙公司采购10台进口精密空调,用于保证其机房的温度适合机器设备运转。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全部交付后10日内付货款。并由丙银行以保函的形式为本次交易提供保证担保,保函明确:“若甲公司不依约付款,则由丙银行代为支付。丙银行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3月10日甲公司收货,其中有2台经过试运行发现低温情况下无法运转。2014年3月20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付款未果,遂要求丙银行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为此发生争议。以下选项错误的是()。A. 保函对保证期间的约定不明,保证期间应为2014年3月20日起2年B. 如丙银行知道空调有问题并向乙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则只能向甲公司追偿部分货款C. 

64保函对保证期间的约定不明,保证期间应为2014年3月20日起6个月D. 丙银行为一般保证责任,如放弃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则不得向甲公司追偿【答案】: A|C|D【解析】:A项,本题中,因乙交付的2台空调存在问题,甲公司可以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因此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并非2014年3月20日。B项,《担保法解释》第43条规定,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本题中,甲公司对问题空调的价款有权拒绝支付,如丙银行知道空调有问题并向乙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只能向甲公司追偿部分货款。C项,《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65D项,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而直接清偿的,并不丧失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丙银行放弃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仍有权向甲公司追偿。44.A市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在B市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在A市。同时双方还商定因履行该合同所发生的纠纷,提交C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因乙公司无法履行该合同,经甲公司同意,乙公司的债权债务转让给D市的丙公司,但丙公司明确声明不接受仲裁条款。关于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7年真题]A. 因丙公司已明确声明不接受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所以仲裁条款对其无效B. 因丙公司受让合同中的债权债务,所以仲裁条款对其有效C. 丙公司声明只有取得甲公司同意,该仲裁条款对丙公司才无效D. 丙公司声明只有取得乙公司同意,该仲裁条款对丙公司才无效【答案】: B|C|D【解析】:

66《仲裁法解释》第9条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表示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本案中,乙公司经甲公司的同意,将债权债务关系转让给D市的丙公司,但丙公司明确申明不接受仲裁条款,因此,丙公司不受仲裁协议的约束,仲裁条款对其无效。45.原告张某和被告王某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分别于12月1日和6日收到了判决书,上面都写着上诉期限是15天。那么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想上诉,应该如何计算上诉期间?()A. 从12月2日开始计算张某的上诉期间B. 从12月7日开始计算张某的上诉期间C. 从12月2日开始计算王某的上诉期间D. 从12月7日开始计算王某的上诉期间【答案】: A|D【解析】:

67《民诉解释》第244条规定,可以上诉的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计算。《民诉解释》第12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因此,在本题中,从12月2日开始计算张某的上诉期间,从12月7日开始计算王某的上诉期间。46.刘某有一个宋代青花瓷花瓶,但是由于花瓶出现裂痕,其就找到专门做古玩修补的唐某。双方约定一周完工,修补费用为2000元,刘某先行支付定金300元。由于唐某的疏忽致使花瓶在修补过程中破碎难以修复。则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 刘某可以要求履行合同B. 刘某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C. 刘某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D. 刘某可以向唐某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答案】: A【解析】:

68AC两项,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经不能履行债务,履行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债权人无法请求继续履行。本题中,唐某由于个人的原因致使花瓶损毁,而刘某与唐某之间的合同的目的就是要修复花瓶,在花瓶已经损毁的前提下,已形成合同的事实上履行不能。所以,刘某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BD项,由于唐某的原因造成违约,所以刘某可以主张双倍返还定金,同时,刘某可以要求唐某赔偿花瓶损坏的损失,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47.建立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有利于保障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据此,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 某案承办检察官告知其同事可按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B. 某法官在参加法官会议时,提醒承办法官充分考虑某案被告家庭现状C. 某检察院副检察长依职权对其他检察官的在办案件提出书面指导性意见D. 某法官在参加研讨会中偶遇在办案件当事人的律师,拒绝其研讨案件的要求并向法院纪检部门报告

69【答案】: A|C|D【解析】:AB两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2条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因此,检察官告知其同事可以按规定为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法官提醒承办法官考虑被告家庭现状则属于干预办案的行为,办案法官应当拒绝。C项,第4条规定,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D项,该法官拒绝与在办案件当事人的律师研讨案件,并向法院纪检部门报告的行为,有利于保障审判独立,防止他人干预司法。48.关于特别行政区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70A.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职须年满四十五周岁B. 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由其法院和检察院组成C.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各级法院都有权解释本特别行政区基本法D. 国务院有权对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部分地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答案】: A|B|D【解析】:A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B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香港的司法机关只有各级法院,行使刑事检察工作的律政司属于行政机关,而非司法机关。

71C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条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3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据此,港澳特区的各级法院都有权解释本特区的基本法。D项,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第4款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第4款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因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发生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据此,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部分地区紧急状态决定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7249.张某与甲保险公司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为自己的轿车投保了财产险,轿车的保险价值为20万元,保险金额为10万元,与乙保险公司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为自己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某日张某驾车出行时与一横穿马路的卡车相撞,张某被撞伤致残,轿车被严重撞毁,经鉴定,轿车的价值损失了80%,甲保险公司向张某赔偿了8万元,乙保险公司向张某赔偿了7万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甲保险公司向张某赔偿后,可以要求肇事者向自己赔偿8万元B. 乙保险公司向张某赔偿后,可以要求肇事者向自己赔偿7万元C. 甲保险公司向张某赔偿后,张某有权要求肇事者赔偿2万元D. 乙保险公司向张某赔偿后,张某有权要求肇事者按照民法的规定足额赔偿自己的人身损害【答案】: A|C|D【解析】:

73A项,《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题中,甲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甲保险公司有权在8万元的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B项,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中的制度,人身保险中没有代位求偿权制度。乙保险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无权向第三者追偿。C项,张某的损失并未被保险金完全填补,仍有2万元的部分未获得赔偿,因此张某有权在2万元的范围内要求肇事者赔偿。D项,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支付了赔偿或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本题中,保险公司虽然支付了赔偿,张某仍有权要求肇事者足额赔偿。50.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符合审判制度基本原则的?()A. 某法官因病住院,甲法院决定更换法官重新审理此案B. 某法官无正当理由超期结案,乙法院通知其三年内不得参与优秀法官的评选C. 对某社会高度关注案件,当地媒体多次呼吁法院尽快结案,丙法院依然坚持按期审结

74D. 因人身损害纠纷,原告要求被告赔付医疗费,丁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全部医疗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答案】: A|B|C【解析】:A项,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对于法庭成员因故不能继续参加审理的,应由始终在场的候补法官、候补陪审员替换之。如果没有足够的法官、陪审员可以替换,则应重新审判。更换法官重新审理体现了集中审理原则。B项,及时审判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及时审理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对超期结案的惩治符合及时审判原则的要求。C项,丙法院不顾外界舆论压力,按期结案,体现了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是独立审判原则的体现。

75D项,不告不理原则要求,在审理中法院只能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事实和主张进行审理,对超过当事人诉讼主张的部分不得主动审理。原告要求赔付医疗费,法院却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有的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审理范围超出了诉讼请求,不符合不告不理原则。51.法律格言说:“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关于该法律格言,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事实上是平等的B. 在任何时代和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则C. 法律可以解决现实中的一切不平等问题D.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不禁止在立法上作出合理区别的规定【答案】: D【解析】:AC两项,法律平等不等于事实平等,现实中不平等问题的解决依赖于经济、社会等多方面的条件,仅仅依靠法律无法全部解决。

76B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得以确立,是反对封建特权的结果,奴隶制、封建制社会通行的是特权和等级原则。D项,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体现为法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拥有普遍效力,且要求平等地对待一切人,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准确理解平等,要认识到平等并不意味着无差别,它允许立法上作出合理区别的规定,而这本身就是平等。52.关于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原则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B.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C. 要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D.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答案】: A|B|C|D【解析】:

77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包括: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A项,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要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B项,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C项,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要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D项,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53.马某(女)诉吴某(男)离婚案件,二审法院宣判后判决共同财产钢琴归吴某所有。马某后发现二审法官有私自会见吴某的行为,因此申请再审。此外,马某还想起有一个1万元的存折是夫妻共有财产,在一、二审时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及此事,现存折在吴某手中,她希望法院再审时一并处理。下列对于本案的处理方式说法正确的是()。

78A. 对钢琴归属争议立案再审,存折问题告知马某另行起诉B. 立案再审,对钢琴和存折问题一并处理C. 告知马某另行起诉钢琴和存折问题D. 告知马某可以一并处理钢琴【答案】: A【解析】:《民诉解释》第382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再审对象只能是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因此再审中只能就钢琴问题进行处理,而本案中的存折问题,属于原审判决中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7954.责任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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