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汇总 (2)

(最新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汇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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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汇总1.中国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订立了一项货物出口合同,价格术语为CFR,投保了平安险,分两只船装运,一起运往日本福冈。由于航行过程中遇暴风雨的袭击,甲船的货物因船身倾覆进水而发生部分损失,而乙船则与另一艘船相撞,船上的货物也发生了部分损失。对于上述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A. 本案应由中国甲公司办理投保B. 保险公司不应对甲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部分损失予以赔偿C. 保险公司应对乙船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予以赔偿D. 保险公司不应对乙船的货物损失赔偿,因为在平安险下,货物因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赔的【答案】: B|C【解析】:

1A项,在CFR术语下,卖方报价中不包括保险,运输途中的风险是买方的,因此,应当由买方,即日本乙公司办理投保。BCD三项,平安险承保由于运输途中遭遇自然灾害造成货物的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以及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本题中,甲船的损失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而且是部分损失,因而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乙船的损失是由于船舶互撞的意外事故导致的,船舶碰撞不属于自然灾害,在平安险下,保险公司对于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是赔偿的。因此,保险公司要予以赔偿。2.关于食品添加剂管制,下列哪一说法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2011年真题]A. 向食品生产者供应新型食品添加剂的,必须持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特别许可证B. 未获得食品添加剂销售许可的企业,不得销售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C. 生产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必须给产品包装加上载有“食品添加剂”字样的标签D. 销售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必须在销售场所设置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的专柜

2【答案】: C【解析】:A项,《食品安全法》第37条规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B项,《食品安全法》第39条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35条第2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制度,未规定销售许可制度,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向食品生产者销售食品添加剂的,不需要办理许可证。C项,《食品安全法》第70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3D项,食品添加剂的管制针对的是生产环节,对销售环节未作限制。《食品安全法》并未要求销售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必须在销售场所设置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的专柜。3.甲公司获得了某医用镊子的实用新型专利,不久后乙公司自行研制出相同的镊子,并通过丙公司销售给丁医院使用。乙、丙、丁都不知道甲已经获得该专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真题]A. 乙的制造行为不构成侵权B. 丙的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C. 丁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D. 丙和丁能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答案】: D【解析】:

4ABC三项,《专利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本题中,甲公司获得了某医用镊子的实用新型专利后,乙的制造行为、丙的销售行为、丁的使用行为,即使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依然构成专利侵权行为。D项,《专利法》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丙、丁都不知道甲已经获得该专利,如果丙和丁还能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4.2018年8月9日下午6时许,沪东造船厂所在地上海浦东新区北部地区出现异常大风天气。受此影响,停泊在该厂2号泊位的在建船舶“杉海”轮(由大天公司订购)11根系泊缆绳被风拉断,并从浦东横穿黄浦江,与上海东方疏浚工程公司停靠在码头的“航拖888号”轮和“航供555号”轮相撞,致两轮损坏,产生修理费用总计人民币20万元。该损失承担方式的说法正确的是()。A. 沪东船厂承担责任,因其有过错B. 大天公司承担责任,因其承担无过错责任C. 沪东船厂无须承担责任,属于不可抗力

5D. 东方公司应向沪东船厂主张赔偿责任【答案】: C【解析】:《海商法》第167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5.关于涉外继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B. 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C.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地法律D. 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答案】: A|B|D【解析】:

6AB两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C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5条规定,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D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4条规定,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6.甲以20万元从乙公司购得某小区地下停车位。乙公司经规划部门批准在该小区以200万元建设观光电梯。该梯入梯口占用了甲的停车位,乙公司同意为甲置换更好的车位。甲则要求拆除电梯,并赔偿损失。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13年真题]A. 建电梯获得规划部门批准,符合小区业主利益,未侵犯甲的权利B. 即使建电梯符合业主整体利益,也不能以损害个人权利为代价,故应将电梯拆除C. 甲车位使用权固然应予保护,但置换车位更能兼顾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D. 电梯建成后,小区尾房更加畅销,为平衡双方利益,乙公司应适当让利于甲

7【答案】: A|B|D【解析】:A项,《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甲购得了停车位,依法对停车位享有所有权,规划部门批准建设观光电梯,该电梯人梯口占用了甲的停车位,侵犯了甲对该停车位的使用权。建电梯虽获得批准,符合小区业主利益,并不能因为符合小区业主的利益,而否定甲对车位的所有权。

8BC两项,乙公司的确侵犯了甲对停车位的用益物权(或者所有权),考虑到乙公司建造电梯花费200万元(远远超过甲之停车位的价值),且电梯已经修成,一般而言符合更多人的利益。甲作为所有权人应有容忍的义务。如果甲坚持对乙主张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返还原物等责任,构成权利滥用。建设电梯取得了规划部门的批准,是合法行为。故甲虽然是所有权人,但是甲不能请求排除妨碍,甲可以其他方式,如请求损害赔偿来救济所有权受到的侵害。代物清偿是指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其所负担的给付,从而使债消灭的。债务人原则上应依债的标的履行债务,不得以其他标的代替,但也不尽然。在双方当事人合意时,债务人也可以代物清偿,代物清偿仍然发生债消灭的后果。置换车位属于代物清偿的一种,兼顾个人与整体的利益。D项,乙公司对甲置换车位并赔偿甲因此遭受的损失后,及时填补了因侵犯甲物权给甲造成的所有实际损失,甲对乙就不再享有其他补偿请求。所以,对于乙公司销售尾房获得的利益,甲无权主张。7.甲、乙二人按照3:7的比例共有一套房屋,约定轮流使用。为担保丙的债务,甲、乙将房屋抵押给债权人丁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该房屋廊檐脱落砸伤行人戊。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戊应优先于丁受偿B. 如果丁对丙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仍可在2年内要求甲、乙承担担保责任C. 如戊免除了甲的损害赔偿责任,则应由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D. 如乙对丁承担了全部担保责任,则有权向甲追偿【答案】: D

9【解析】:A项,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属性,戊为一般债权,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B项,《物权法》第202条规定,债权人丁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C项,《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本题中,戊可以要求共有人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戊免除共有人甲的损害赔偿责任,则应当在免除的范围内免责。D项,《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2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8.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下列有关企业破产过程中的管理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 企业破产过程中的管理人必须由人民法院指定B.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报告工作

10C. 李某因为交通肇事罪受过刑事处罚,所以不能担任管理人D. 刘某曾作为律师,因为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执业规范被北京市司法局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所以不能担任管理人【答案】: B|C【解析】:A项,《企业破产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B项,《企业破产法》第23条规定,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CD两项,《企业破产法》第24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①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②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④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担任管理人,但交通肇事罪为过失犯罪,刘某因为交通肇事罪受过刑事处罚,所以只要刘某其他条件符合要求,就可以担任管理人。刘某如被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不能担任管理人。

119.“近现代法治的实质和精义在于控权,即对权力在形式和实质上的合法性的强调,包括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和法律的制约。法律的制约是一种权限、程序和责任的制约。”关于这段话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法律既可以强化权力,也可以弱化权力B. 近现代法治只控制公权,而不限制私权C. 在法治国家,权力若不加限制,将失去在形式和实质上的合法性D. 从法理学角度看,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实际上也应当是在法律范围内的制约和法律程序上的制约【答案】: A|C|D【解析】:A项,法律可以表述和确认国家权力,通过对国家权力的合法性肯定来强化和维护国家权力,所以,法律是可以强化权力的;法的精义在于控权,通过各种法律程序来严格监督国家权力的行使,所以,法律也可以弱化权力。

12C项,法治国家必须具有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的符合制度需要的权力运行的法律机制。不能对权力进行有效约束的国家,不是法治国家;不能运用法律约束权力的国家,也不是法治国家。因而,权力若不加限制,将失去形式和实质上的合法性。D项,权力制约要依靠法律的规定,界定权力之间的关系,使权力服从法律。可见,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利是从法律范围内和法律程序上的制约,而不能超越法律之外。B项,私权利与“公权力”相对应,具有“私人”(个人)性质,故常被称为“私权”或“私权利”,它涵盖了一切不为法律明文禁止的个人行为。但权利的行使是有边界的,也就是说,法治的目标不仅仅是要控制公权力以防止其侵犯私权利,同时也要限制私权利的滥用。10.甲持有某股份有限公司51%的股份,同时是该公司的董事长。甲经常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公司进行交易签订合同,这些合同一般是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公司财产出售给甲或者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买进甲的个人财产,其结果导致公司严重亏损无法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在公司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要求甲承担连带责任B. 在公司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13C. 公司的其他股东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甲赔偿公司的损失D. 在公司的董事会决定不对甲提起诉讼时,任何持有公司1%股份以上的股东都可以请求监事会对甲提起诉讼,若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的,该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甲提起诉讼【答案】: A【解析】:A项,《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甲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了其股东权,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权人可以要求甲承担连带责任。B项,《公司法》第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据此,公司在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时,股东并不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14CD两项,《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1.甲国公司在乙国投资建成地热公司,并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投了保。1993年,乙国因外汇大量外流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使地热公司虽取得了收入汇出批准书,但仍无法进行货币汇兑并汇出,甲公司认为已发生了禁兑风险,并向投资担保机构要求赔偿。根据相关规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乙国中央银行已批准了货币汇兑,不能认为发生了禁兑风险B. 消极限制货币汇兑也属于货币汇兑险的范畴C. 乙国应为发展中国家D. 

15担保机构一经向甲公司赔付,即代位取得向东道国的索赔权【答案】: B|C|D【解析】:AB两项,导致货币汇兑风险的行为可以是东道国采取的积极行为,如明确以法律等手段禁止货币的兑换和转移,也可以是消极地限制货币兑换或汇出,如负责业务的政府机构长期拖延协助投资人兑换或汇出货币。C项,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4条关于合格的东道国的规定,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只对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境内所作的投资予以担保。D项,《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8条第1款规定,在对被保险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后,本机构应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对东道国和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承兑投资的权利或索赔权。担保合同应包括关于代位的条款。12.茂发、大阳、日盛公司三家发起人决定以向社会公开募集的方式设立以塑料制品生产为主要经营范围的大兴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

16(1)关于各发起人的出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茂发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经验资机构验资,作价2000万元,则其需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B. 大阳公司认购出资500万元,但因种种原因该出资未到位,大阳公司不具有股东资格C. 若茂发公司出资2000万元,大阳公司出资500万元,则日盛公司必须出资1000万元方能符合法律的规定D. 大兴公司成立后,发现茂发公司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实际价额较之前作价低100万元,茂发公司应补足差额,其他两家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答案】: A|C|D【解析】:

17AB两项,《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认购股份即获得股东资格,如果没有出资或者出资不实须承担补缴责任。本题中,茂发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属于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因此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大阳公司虽没有出资,但其已认购股份,因此具有股东资格。C项,《公司法》第84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故3位发起人须认购3500万元的资本。本题中,茂发公司和大阳公司已经共认购2500万元的资本,故日盛公司必须出资1000万元。D项,《公司法》第93条第2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2)对于该次募集股份行为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该次发行股份应当聘请保荐人B. 若发起人认购40%的股份,则此次股票的发行应当采用承销团来承销

18C. 如果股份未能如期募足,公司经过证监会批准后可以延期募集D. 如果股份募集成功,公司共有100位股东,那么有50位以上的股东出席,该次创立大会就可以成功召开【答案】: A|B【解析】:A项,《证券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第11条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B项,《证券法》第32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本题中,发起人认购40%的股份,说明其需要向社会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为6000万,超过法律规定的5000万,因此应由承销团承销。

19C项,《公司法》第89条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D项,《公司法》第90条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因此,必须是代表股份50%以上的发起人出席,而不是股东人数过半数。(3)公司成立后,发现有下列情形,有关说法正确的是()。A. 茂发公司为了公司的筹办而花费的宴请费用,应当由大兴公司承担B. 大阳公司未到位的500万元出资,应当由大阳公司补足,茂发和日盛公司承担连带补缴责任C. 

20日盛公司因为判断失误,向平谷公司购买了大兴公司设立不需要的办公设施,现平谷公司要求偿债,该债务应当由日盛公司承担D. 由于大阳公司的出资并未到位,所以大阳公司不能分取红利【答案】: A|B【解析】:A项,属于设立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B项,《公司法》第93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C项,《公司法》第94条第3项规定,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公司成功设立,且该债务属于设立费用,故该债务应当由公司来承担。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过失的发起人追偿。

21D项,《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大阳公司在公司成立时已经成为公司股东,有权享有资产收益。出资未到位的,公司可以对其利润分配权进行限制,但其不能完全剥夺大阳公司分取红利的权利。(4)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并经验资机构验资及出具证明后,发起人主持召开了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进行的下列活动正确的是()。A. 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B. 由于良好的商业机会转瞬即逝,创立大会代表公司同延庆公司签订了1份合同,该合同将使公司获利1000万元C. 创立大会选举德高望重的茂发公司的总经理张大山为董事长D. 如果大兴公司主要业务为生产某药物,由于国家规定2018年12月1日起禁止使用该药物,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定【答案】: A|D

22【解析】:AD两项,《公司法》第90条规定,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①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②通过公司章程;③选举董事会成员;④选举监事会成员;⑤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⑥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⑦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B项,《公司法》第46条第3项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C项,《公司法》第37条第1款第2项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5)公司成立后,召开第一次股东大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B.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临时提案权C. 

23出席会议的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应在会议召开5日前至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D. 股东大会如增选董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答案】: A|C【解析】:A项,《公司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B项,《公司法》第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C项,《公司法》第4款规定,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24D项,《公司法》第105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可见,《公司法》并不强制实行累积投票制,而是由公司自己选择是否适用。13.甲公司就其全部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交纳保险费10万元,约定保险金额500万元。当年夏天,因洪水灾害致甲公司财产损失700万元。有关该事件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甲公司与保险公司的合同自甲公司交纳全部保险费时成立B. 保险公司应向甲公司赔付保险金500万元C. 保险公司应向甲公司赔付保险金700万元D. 因洪水为不可抗力,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答案】: B【解析】:A项,《保险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因此,甲公司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并非自甲公司交付全部保险费时成立。

25BC两项,依照第18条第4款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题中,保险金额是500万元,故保险公司应向甲公司赔付500万元,而非700万元。D项,保险的基本价值就在于分散风险,而不论该风险的起因是什么。14.某国有企业拟改制为公司。除5个法人股东作为发起人外,拟将企业的190名员工都作为改制后公司的股东,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作为公司设立后的全部股东。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该企业的公司制改革应当选择下列哪种方式?()[2007年真题]A. 可将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由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出资并拥有股份B. 可将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由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以发起方式设立C. 企业员工不能持有公司股份,该企业如果进行公司制改革,应当通过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方式进行D. 经批准可以突破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人数的限制,公司形式仍然可为有限责任公司

26【答案】: B【解析】:AD两项,《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根据该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多为50人,该国有企业如果拟由195人作为改制后的公司的股东,则不能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B项,《公司法》第78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根据该条规定,不论采取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均应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该国有企业拟由195人作为发起人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法律规定。C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分为两种: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该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可以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并且法律并不禁止企业员工持有公司股份。15.李某出资与其几个朋友共同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一天,李某一家驾车出去旅游。由于严重的车祸,导致李某及其父母死亡,其妻杨某受重伤,其唯一的儿子李小某(12岁)受轻伤。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27A. 李某的死亡即发生退伙的效力B. 因李某的死亡,该合伙企业须进行清算C. 由于李某的死亡,其妻杨某和其子李小某可以继承李某的份额,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需要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D. 若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李某的儿子李小某可以成为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答案】: A|C【解析】:A项,《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1款规定,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当然退伙。B项,《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①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②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③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⑤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⑥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⑦

2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本案中,李某的退伙不符合合伙企业解散事由,不需要进行清算。C项,《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D项,《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3款规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本案中,若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李某的儿子李小某可以成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而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16.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

29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没有征得大王的同意。请回答下列各题。(1)关于乙公司与丙公司、丁公司签订挖掘机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 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B. 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C. 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D. 丁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答案】: A|B|C|D

30【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乙公司对挖掘机不享有所有权,仅为基于租赁合同的占有,擅自出卖给丙公司、丁公司挖掘机,属于无权处分。本案中无权处分的两个合同满足合同成立生效的必要要件(当事人有合法的缔约能力,合同标的明确,内容合法),均有效。(2)在乙公司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前,关于丙公司和丁公司的担保责任,甲公司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 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B. 可以要求丁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C. 须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要求丁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D. 

31须先要求丁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答案】: A|B【解析】:《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178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32甲、乙间(挖掘机)有租赁合同,甲为出租人,乙为承租人;甲、丙间(连带)有担保合同,甲为主合同债权人,丙为担保人,乙为被保证人;甲、丁间(动产)有抵押合同,甲为主合同债权人(抵押权人),丁为抵押人,乙为被担保人。甲、乙间的主债权,既有第三人保证,又有第三人物保,甲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丙承担保证责任。(3)在乙公司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关于丙公司和丁公司的担保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丙公司仅需对乙公司剩余租金债务承担担保责任B. 丁公司仅需对乙公司剩余租金债务承担担保责任C. 丙公司仍应承担全部担保责任D. 丁公司仍应承担全部担保责任【答案】: A|B【解析】:《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担保法解释》第29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33乙欠甲10万元租金,债务人乙和第三人戊订立租金债务转让合同(6万元),债权人甲口头同意生效,保证人丙、抵押人丁口头同意无效,丙、丁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6万元),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丙、丁仍应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4万元)承担保证责任。(4)甲公司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之后,王某死亡之前,关于挖掘机所有权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甲公司B. 丙公司C. 丁公司D. 王某【答案】: D【解析】:

34《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甲、王某间成立(挖掘机)买卖合同,甲将向乙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了王某,甲通知了乙。这属于观念交付中的指示交付,故已完成交付。甲在出卖前为所有权人,为有权处分,甲公司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后挖掘机所有权归王某。(5)王某死后,关于甲公司与王某的买卖合同,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 甲公司有权解除该买卖合同B. 大王和小王有权解除该买卖合同C. 大王和小王对该买卖合同原王某承担的债务负连带责任D. 大王和小王对该买卖合同原王某承担的债务按其继承份额负按份责任【答案】: A|B|D【解析】:

35AB两项,《继承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合同当事人死亡对于合同的履行原则上不产生影响,其权利义务由其承继者享有和承担。大王与小王若未放弃继承,应清偿王某生前所负的债务。CD两项,《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按照继承法原理,继承人的继承系概括继承,既包括权利也有义务;在分割之前系共同共有关系,并不确定应有份额。王某死亡后,王某对挖掘机的所有权由大王与小王共同共有,对该买卖合同原王某承担的债务负连带责任。(6)关于小王将挖掘机卖给方某的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小王尚未取得对挖掘机的占有,不得将其出卖给方某B. 小王出卖挖掘机应当取得大王的同意

36C. 大王对小王出卖挖掘机的行为可以追认D. 小王是王某遗嘱的执行人,出卖挖掘机不需要大王的同意【答案】: B|C【解析】:A项,《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王某死亡后,其挖掘机转归其继承人大王和小王所有,在分割之前构成共同共有。故大王和小王对该挖掘机有处分权,而无须以占有为条件。B项,《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小王出卖挖掘机应当取得大王的同意。C项,《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小王未经大王同意出卖挖掘机构成无权处分,大王对小王出卖挖掘机的行为可以追认。

37D项,除遗嘱中另有特别规定外,遗嘱执行人可执行下列事务:①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②清理遗产;③管理遗产;④诉讼代理;⑤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遗嘱内容;⑥按照遗嘱内容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⑦排除各种执行遗嘱的妨碍;⑧请求继承人赔偿因执行遗嘱受到的意外损害。小王作为遗嘱的执行人无权擅自处分遗产。17.汇票持票人甲公司在汇票到期后即请求承兑人乙公司付款,乙公司明知该汇票的出票人丙公司已被法院宣告破产仍予以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06年真题]A. 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B. 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退回所付款项C. 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向出票人丙公司的破产清算组申报破产债权D. 在持票人请求付款时乙公司不能以丙公司被宣告破产为由而抗辩【答案】: B【解析】:

38AC两项,被追索人为尚有前手的背书人或保证人的,在履行完追索义务后,还可以行使再追索权,这时的票据权利仍未彻底消灭,而只是“相对消灭”。丙公司为乙公司的前手,因此乙公司付款后可继续向丙公司追索,也可以作为债权人在债券申报期间申报债权,而后参与破产清算分配。BD两项,基础关系存在瑕疵,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票据法》第21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即持票人以支付汇票金额资金来源不可靠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8.甲企业因买卖业务向乙企业签发一张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由丙作为保证人在汇票上签名,汇票的金额为100万元。乙在汇票到期日以前背书转让给丁,同时乙在汇票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后丁将该汇票权利转让给戊,现戊被银行拒绝付款。该案中哪些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A. 甲B. 乙C. 丙

39D. 丁【答案】: A|C|D【解析】:本题中,甲企业为出票人,乙企业是背书人,丙是保证人,丁是背书人,戊是持票人。《票据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第61条第1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本题中,持票人戊的汇票被银行拒绝承兑,戊本来可以向出票人甲、背书人乙、丁和保证人丙行使追索权,但乙在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时,在汇票背面记载“不得转让”,依据《票据法》第34条,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

40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故原背书人乙对后手丁的被背书人戊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应对戊承担票据责任的人有甲、丙、丁三人。19.年幼女童小玲长期遭生父性侵、虐待,亲生母亲8年不现身,在得知女儿的遭遇后也是不闻不问。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以下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 当地民政部门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小玲父亲及母亲的监护权B. 小玲因受性侵而对其生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其父亲的监护权被撤销之日开始计算C. 若小玲父母的监护权被撤销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在尊重小玲真实意思的基础上,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其监护权D. 父母双方的监护权被撤销后,仍应当承担小玲的抚养费用【答案】: A|D【解析】:A项,《民法总则》第36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①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41②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③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本题中,小玲父亲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小玲身心健康的行为,而母亲因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民政机关有权请求撤销二人的监护权。B项,《民法总则》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本题中,小玲因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其年满18周岁之日起开始计算。C项,《民法总则》第38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本题中,小玲的父母实施了故意犯罪行为,不能恢复监护权。

42D项,《民法总则》第37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本题中,小玲的父母被撤销监护权后,仍应当承担小玲的抚养费用。20.依《反倾销条例》,有关价格承诺的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A. 价格承诺一旦作出,调查机关则必须接受B. 调查机关在对倾销及其损害作出肯定的初步裁定前可以寻求或接受价格承诺C. 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可以同时使用D. 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调查机关可以立即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答案】: D【解析】:

43AB两项,《反倾销条例》第33条规定,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商务部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应当向有关出口经营者说明理由。商务部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C项,《反倾销条例》第33条第3款规定,商务部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因此,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不可以同时使用。D项,《反倾销条例》第36条规定,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可以立即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可以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违反价格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21.中国甲公司(买方)与某国乙公司签订仪器买卖合同,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中国丙银行为开证行,中国丁银行为甲公司申请开证的保证人,担保合同未约定法律适用。乙公司向信用证指定行提交单据后,指定行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后甲公司以乙公司伪造单据为由,向中国某法院申请禁止支付令。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真题]A. 中国法院可以诈欺为由禁止开证行对外支付B. 因指定行已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中国法院不应禁止中国丙银行对外付款

44C. 如确有证据证明单据为乙公司伪造,中国法院可判决终止支付D. 丁银行与甲公司之间的担保关系应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答案】: B【解析】:ABC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案件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②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③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④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本题中,指定行已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因此人民法院就得再禁止开证行中国丙银行对外付款。

45D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题中,中国丁银行与甲公司之间是担保的关系,以担保合同为纽带,因此不应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22.关于中国在世贸组织中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真题]A. 承诺入世后所有中国企业都有权进行货物进出口,包括国家专营商品B. 对中国产品的出口,进口成员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选择替代国价格的做法,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生效15年后终止C. 非专向补贴不受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的约束,包括中国对所有国有企业的补贴D. 针对中国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在实施条件上与保障措施的要求基本相同,在实施程序上相对简便【答案】: B【解析】:

46WTO义务包括一般义务和特有义务,即各国在加入时的入世承诺。我国入世时的几个重要承诺有:①3年放开外贸经营权的承诺;②15年非市场经济承诺,反倾销时适用替代国价格确定正常价值;③12年特定产品保障措施承诺,专门针对中国产品,且实施条件低于一般保障措施(市场扰乱或者市场严重扰乱)。A项,《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专门对贸易权做了规定,中国承诺逐步放开贸易经营权,在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3年内,除国家专营商品外,所有中国企业都有权进行货物进出口。B项,15年非市场经济承诺,该承诺有一个例外,如果中国确立某一具体产业或部门通行市场经济条件,上述非市场经济的规定对该产业或部门不再适用。C项,补贴的三个实质要件是:①进口产品存在专向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二者具有因果关系。②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反补贴规则,非专向补贴不受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的约束。③如果中国政府提供的补贴的主要接受者是国有企业,或者接受了补贴中不成比例的大量数额,该补贴视为专向补贴。D项,针对中国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是与WTO《保障措施协议》不一致的歧视性条款,它引入了市场扰乱概念,取代了保障措施协定中的严重损害。它在实施条件上与保障措施的要求不同。

4723.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真题]A. 公司负有置备股东名册的法定义务B. 股东名册须提交于公司登记机关C. 股东可依据股东名册的记载,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D. 就股东事项,股东名册记载与公司登记之间不一致时,以公司登记为准【答案】: A|C【解析】:A项,《公司法》第32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②股东的出资额;③出资证明书编号。因此,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不同,置备股东名册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义务。

48B项,《公司法》第32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该条规定仅要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并未要求提交股东名册。C项,《公司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D项,关于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的效力问题,应当区分情况考虑。如果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发生纠纷,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应当以公司登记为准;如果股东与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发生纠纷,则应当以股东名册为准,毕竟股东名册属于股东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24.甲公司租了乙公司的商铺,然后把商铺沿街的墙改造成玻璃墙,丙开车撞上去了,将该玻璃墙撞碎。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 玻璃墙的所有权人是甲公司B. 玻璃墙的所有权人是乙公司C. 甲公司可主张损害赔偿D. 乙公司可主张损害赔偿【答案】: B|C|D【解析】:

49AB两项,附合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者花费较大。其中,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是指动产附合于不动产,成为不动产的组成部分,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本题中,玻璃墙与商铺附合后,作为动产的玻璃墙归属不动产所有人乙公司所有,所以玻璃墙的所有权人是乙公司。CD两项,甲乙分别作为承租人和出租人均有权主张损害赔偿。25.石山公司起诉建安公司请求返还86万元借款及支付5万元利息,一审判决石山公司胜诉,建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石山公司放弃5万元利息主张,建安公司在撤回上诉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86万元本金。建安公司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后,并未履行还款义务。关于石山公司的做法,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可依和解协议申请强制执行B. 可依一审判决申请强制执行C. 可依和解协议另行起诉D. 可依和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答案】: B

50【解析】:A项,和解协议只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拘束力,不具有强制执行力。B项,撤回上诉的法律效果在于一审判决生效,所以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一审判决。C项,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一审判决已经生效,不得再另行起诉。D项,在民事诉讼法中,只有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26.甲公司拥有“飞鸿”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酱油等食用调料。乙公司成立在后,特意将“飞鸿”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广告、企业厂牌、商品上突出使用。乙公司使用违法添加剂生产酱油被媒体曝光后,甲公司的市场声誉和产品销量受到严重影响。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B. 乙公司将“飞鸿”登记为企业字号并突出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C. 甲公司因调查乙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应由乙公司赔偿D. 

51甲公司应允许乙公司在不变更企业名称的情况下以其他商标生产销售合格的酱油【答案】: A|B|C【解析】:A项,根据《商标法》第57条第7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B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1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本题中,乙公司将“飞鸿”登记为企业字号并突出使用的行为会使得他人误认为是甲公司的酱油产品,造成混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C项,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52D项,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者的姓名是区分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来源的重要标志,他人若要使用(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必须取得合法所有人的书面同意。擅自使用行为不仅侵犯他人的合法在先权利,也是对消费者的欺骗,对市场竞争规则的破坏。《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予以明文禁止。本题中,乙公司将甲公司的注册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广告、企业厂牌、商品上突出使用的行为实属有意造成他人混淆的故意,构成搭便车、不正当竞争,因此乙公司不仅应当停止突出使用相关字样的行为,也应该变更企业名称,不再使他人造成误认。27.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了一批干菜合同,采用“FOB上海”贸易术语,买方投保了平安险。根据相关国际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正确?()A. 风险自货物装运上船时转移给买方B. 货物在海上运行期间遭遇雷电引起的损失由卖方来承担C. 该批干菜的装运港是上海D. 该批合同适用2010年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答案】: C【解析】:

53AD两项,双方选用“FOB上海”,但是并没有约定选择适用2000年贸易术语还是2010年贸易术语,所以不能确定本合同适用INCOTERMS2010,也就不能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是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还是在货物装运上船时。B项,货物在海上运行前风险已由卖方转移至买方,故在海上遭遇的雷电引起的损失不由卖方承担;若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雷电引起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由于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则由保险公司来承担损失。C项,FOB术语后面跟的是装运港,所以上海是装运港。28.甲出境经商下落不明,2015年9月经其妻乙请求被K县法院宣告死亡,其后乙未再婚,乙是甲唯一的继承人。2016年3月,乙将家里的一辆轿车赠送给了弟弟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016年10月,经商失败的甲返回K县,为还债将登记于自己名下的一套夫妻共有住房私自卖给知情的丁;同年12月,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甲、乙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B. 乙有权赠与该轿车C. 丙可不返还该轿车D. 甲出卖房屋的行为无效

54【答案】: A|B|C【解析】:A项,《民法总则》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本题中,乙未再婚并且没有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婚姻关系。因此,甲、乙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在司法考试中,题目中没有说明的条件,视为没有,一般不能自我添加。B项,在甲经其妻乙请求被K县法院宣告死亡后,因乙是甲唯一的继承人,所以可以继承甲的财产,故乙在继承财产后有权对财产进行处分。C项,《民法总则》第53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题中,乙将家里的一辆轿车赠送给了弟弟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由于丙取得该轿车并非依继承法取得,故甲无权要求丙返还轿车。

55D项,《民法总则》第49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甲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构成无权处分,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该合同有效。【说明】A项存在争议。《民法总则》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本题中,如果乙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婚姻关系,则不再恢复。司法部公布的答案未考虑乙有声明不愿意恢复的权利。29.2012年5月10日,张楠(男)和李霞(女)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张军。从2013年2月起二人感情不和,张楠前往深圳打工,并结识打工妹何芸。二人自2015年2月开始同居,并生于一子张强。2016年1月,张楠因病住院,于2月1日亲笔书写一份遗嘱称:死后将自己的所有遗产留给何芸。但未注明年月日。2017年10月,张楠去世。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示是错误的?()

56A. 张楠的遗嘱无效,何芸不能继承张楠的遗产B. 李霞有权继承张楠的遗产C. 张军是张楠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D. 张强不能继承张楠的遗产【答案】: D【解析】:A项,《继承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题中,张楠的遗嘱因未注明年月日而无效。BCD三项,《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第一顺序的遗产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题中,何芸并非张楠的配偶,无权继承遗产。李霞(配偶)、张军(婚生子)和张强(非婚生子)均是张楠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5730.甲国某核电站因极强地震引发爆炸后,甲国政府依国内法批准将核电站含低浓度放射性物质的大量污水排入大海。乙国海域与甲国毗邻,均为《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缔约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甲国领土范围发生的事情属于甲国内政B. 甲国排污应当得到国际海事组织同意C. 甲国对排污的行为负有国际法律责任,乙国可通过协商与甲国共同解决排污问题D. 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只能由致害方,即该核电站所属电力公司承担全部责任【答案】: C【解析】:A项,某一事项是否属于内政事项,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二是该事项的行为没有违背已确立的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本题中核辐射造成跨国危害,并非一国国内管辖事项,因此,超出了内政的范围。

58B项,国际海事组织是有关海洋事务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它是以促进海上安全和防止海上污染为目标、从事国际间协调管理的技术型组织。发放排污许可不在国际海事组织职责范围内,也就无需该组织同意。C项,甲国的排污行为危害到了乙国的利益,根据国际法,甲国应当承担国际责任,乙国有权要求甲国给予合理的赔偿。依国际环境合作原则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因该事件带来的国际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D项,从赔偿责任的主体来看,《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采用了双重责任制度,即国家保证营运人的赔偿责任,并在营运人赔偿不足的情况下,在规定的限额内进行赔偿。故不能简单地按污染者付费来归责。31.甲(男方)乙(女方)婚前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到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婚后性格不合,协议离婚,但是在财产分割上与债务分担上存在很多争议,以下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是()。A. 甲出具了一份巨额借条,说是为了买婚房借的,经过鉴定证实是伪造的。乙主张分割共同财产时,甲少分B. 甲为了给在读大学的弟弟支付学费,向乙的哥哥借款1万元。乙主张自己与甲没有义务给甲的弟弟支付学费,这笔债务应当由甲自己承担C. 乙在美容店有以个人名义欠下的3000元美容费没有支付,甲主张与乙有婚前财产约定,而且该项支出是乙以个人名义且为个人需要的消费,自己不应当分担

59D. 离婚后,乙发现甲隐瞒了他的一笔稿费收入,此书在离婚前已和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在离婚后甲取得了稿费。乙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答案】: C【解析】:A项,《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B项,《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义务。C项,乙的美容消费是日常消费,因日常消费负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债务应当以共同财产偿还,这与是否有婚前财产约定无关,即使有关,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D项,甲、乙双方已经约定了分别财产制,稿酬应该归甲所有,乙无权请求再次分割财产。32.关于自认,下列哪一说法错误?()

60A. 在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表示明确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B.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C.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D.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答案】: A【解析】:A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61B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C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D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33.关于检察官职业道德和纪律,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 甲检察官出于个人对某类案件研究的需要,私下要求邻县检察官为其提供正在办理的某案情况B. 乙检察官与其承办案件的被害人系来往密切的邻居,因此提出回避申请C. 丙检察官发现所办案件存在应当排除的证据而未排除,仍将其作为起诉意见的依据D. 丁检察官为提高效率,在家里会见本人所承办案件的被告方律师

62【答案】: B【解析】:《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确定了“忠诚、公正、清廉、严明”八字职业道德标准,具体内容如下:①忠诚。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和法律,忠于人民检察事业,恪尽职守,乐于奉献。②公正。崇尚法治,客观求实,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③清廉。模范遵守法纪,保持清正廉洁,淡泊名利,不徇私情,自尊自重,接受监督。④严明。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刚正不阿,敢于监督,勇于纠错,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A项,私下了解邻县检察官办理案件,干扰检察权的独立行使,违背“公正”的职业道德标准。BD两项,发现应当排除的证据而未排除,仍将其作为起诉意见的依据,在家里会见被告律师,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的程序,违背程序公正。C项,应当回避的,主动要求回避,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34.关于思想家、法学家在法律发展中的作用,下列哪些陈述是正确的?()

63A. 在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中,汉代董仲舒提出依据《春秋》等儒家经典的精神和原则判案,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判案B. 在罗马法的发展中,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等法学家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C. 在法国法律的发展中,前后近一个世纪拿破仑与法学家之争,促使《法国民法典》具有了较高的科学性和学理性D. 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发展中,英国法学家对法律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答案】: A|B【解析】:A项,汉代的“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其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春秋》决狱由董仲舒提出,他在《春秋繁露》篇中谈道:“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64B项,在罗马法的发展中,法学家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他们推动了罗马法和罗马法学的发达。其间出现的五大法学家为: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C项,《德国民法典》的制定经历了前后近一个世纪的法学争论,使德国民法学研究日益深入,理论更加成熟,也使德国民法典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学理性。且不论史诗如何,囿于寿命与精力,拿破仑不可能与法学家争论近一个世纪之久。D项,普通法指的是l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的、由普通法院创制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15世纪正式形成了大法官法院(又称“衡平法院”)。根据大法官的审判实践,逐渐发展出一套与普通法不同的法律规则,即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形成的“衡平法”,并逐渐成为一套有别于普通法的独立法律体系。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发展中,英国法官对法律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35.君平昌成律师事务所是一家采取特殊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曾君、郭昌是其中的两名合伙人。在一次由曾君主办、郭昌辅办的诉讼代理业务中,因二人的重大过失而泄露客户商业秘密,导致该所对客户应承担巨额赔偿责任。关于该客户的求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向该所主张全部赔偿责任B. 向曾君主张无限连带赔偿责任C. 向郭昌主张补充赔偿责任

65D. 向该所其他合伙人主张连带赔偿责任【答案】: A|B【解析】:A项,《合伙企业法》第58条规定,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客户可以要求君平昌成律师事务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律所应以该所的全部财产对合伙人给客户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后,由合伙人曾君、郭昌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律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BCD三项,《合伙企业法》第57条第1款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本题中,因为曾君、郭昌的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应当由曾君、郭昌对客户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6636.甲、乙、丙三人拿着弹弓在树林里打着玩。三人同时打出石子,这时候一个小孩正好出现在他们的正前方。其中一个石子打上小孩的鼻子。但是,目前难以查明谁打出来的石子打到小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A. 甲、乙、丙三人构成共同加害行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B. 甲、乙、丙三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C. 只能分别请求甲、乙、丙三人单独承担责任D. 如果甲证明自己的射击行为与甲受伤无因果关系,则可以免除甲的责任【答案】: B【解析】:

67ABC三项,《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了共同危险行为。本题中,三人共同实施足以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行为,并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且难以确定是谁的行为造成这一损害结果。完全符合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所以,三人的行为是共同危险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构成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则可以要求行为人中的任何一个承担全部责任。D项,根据第10条的规定,在共同危险行为中,行为人只能通过确定实际加害人进行免责,即使行为人能够在证明自己的行为与结果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不能免责。其法理在于,民事证明的高度盖然性标准不高,这样的规定避免了每个行为人均能证明自己的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从而使被害人得不到救济。37.孙某从某超市买回的跑步机在使用中出现故障并致其受伤。经查询得知,该型号跑步机数年前已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超市从总经销商煌煌商贸公司依正规渠道进货。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真题]A. 孙某有权向该跑步机生产商索赔B. 孙某有权向煌煌商贸公司、超市索赔C. 超市向孙某赔偿后,有权向该跑步机生产商索赔D. 超市向孙某赔偿后,有权向煌煌商贸公司索赔【答案】: A|B|C|D

68【解析】:ABC三项,《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本题中,孙某购买的跑步机存在缺陷,他有权向该跑步机的生产商、煌煌商贸公司、超市索赔。又由于该型号跑步机数年前已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其责任属于产品生产者,所以超市赔偿后有权向生产商索赔。D项,根据《合同法》第153、155条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规定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如果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缺陷不是由超市造成的,超市赔偿后可以向其供货者索赔。38.甲展览馆委托雕塑家叶某创作了一座巨型雕塑,将其放置在公园入口,委托创作合同中未约定版权归属。下列行为中,哪一项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A. 甲展览馆许可乙博物馆异地重建完全相同的雕塑

69B. 甲展览馆仿照雕塑制作小型纪念品向游客出售C. 个体户冯某仿照雕塑制作小型纪念品向游客出售D. 游客陈某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对雕塑拍照纪念【答案】: D【解析】:《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故本题中,该雕塑的著作权应属于受托人叶某本人享有,甲展览馆不享有著作权。ABC三项,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第1项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需承担相应责任,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此三项中的行为均为未经许可复制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符合前述法条中的规定,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70D项,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10项的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依据此法条规定,游客陈某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39.王某和张某之间由于借款纠纷而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依照法定程序对该案进行了调解,并制作了调解书。之后,王某认为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并不是判决,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法律根据,所以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据此,以下对于可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的说法中哪项是正确的?()A. 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属于可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B. 调解书等同于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属于可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C. 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调解只有以制作判决的形式结案才具有强制执行力D. 诉讼中的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仲裁中的调解书才具有强制执行力【答案】: B

71【解析】:《民诉解释》第462条第1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可见,调解书具有等同于判决的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属于可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之一。40.某郊区小学校为方便乘坐地铁,与相邻研究院约定,学校人员有权借研究院道路通行,每年支付一万元。据此,学校享有的是下列哪一项权利?()A. 相邻权B. 地役权C. 建设用地使用权D. 宅基地使用权【答案】: B【解析】:

72A项,《物权法》第87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相邻通行权以“必须”利用邻地为要件。本题中,学校是为了学生乘坐地铁方便而利用邻地,缺乏“必须”利用邻地这一要件。此外,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义务,其取得及行使无需支付费用,因此学校享有的不是相邻权。C项,《物权法》第135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本题中,学校只是为了借用道路通行,并非利用土地建造建筑物等。D项,《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因此学校享有的不是宅基地使用权。B项,《物权法》第156条第1款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学校利用研究院道路通行,获得方便,符合《物权法》中有关地役权的规定,学校享有的是地役权。

7341.某市混凝土公司新建临时搅拌站,在试运行期间通过暗管将污水直接排放到周边,严重破坏当地环境。公司经理还指派员工潜入当地环境监测站内,用棉纱堵塞空气采集器,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有关部门对其处罚后,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拟裁员20人以上。请回答第95~97题。(1)关于该临时搅拌站建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如在该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应经市城管执法部门批准B. 如该搅拌站影响该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有关部门不得批准C. 如该搅拌站系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市政府责令限期拆除D. 如该搅拌站超过批准时限不拆除的,由市城乡规划部门采取强制拆除措施【答案】: B【解析】:

74AB两项,根据《城乡规划法》第44条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C项,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6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①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②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③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D项,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8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2)关于该公司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如该公司应报批而未报批该搅拌站的环评文件,不得在缴纳罚款后再向审批部门补报B. 

75该公司将防治污染的设施与该搅拌站同时正式投产使用前,可在搅拌站试运行期间停运治污设施C. 该公司的行为受到罚款处罚时,可由市环保部门自该处罚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D. 针对该公司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市环保部门可先行拘留责任人员,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答案】: A【解析】:A项,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24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故《环境影响评价法》并未许可建设单位在被处罚后重新提交环评文件,而是要求责令恢复原状。

76B项,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因而,即使是试生产也必须同时使用环保设施。C项,根据《环境保护法》第59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可知,是从“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而不是“处罚之日的次日起”。D项,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3项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由此可知,市环保部门应先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对责任人进行拘留。(3)当该公司裁员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77A. 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B. 应优先留用与本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C. 不得裁减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15年的女职工D. 不得裁减非因公负伤且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劳动者【答案】: B|D【解析】:A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项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B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78C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5项的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虽然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但是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的女职工,仍可以进行裁减。D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3项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42.甲为了能在自己房中欣赏远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一次性支付给乙4万元。两年后,甲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丁。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2006年真题]A. 甲、乙之间的约定为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B. 丙可禁止丁建高楼,且无须另对丁进行补偿C. 若丁建高楼,丙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D. 甲、乙之间约定因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而失去效力【答案】: A|C|D【解析】:

79A项,《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可见,甲乙签订了地役权合同,甲对乙的土地享有地役权。B项,《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甲乙之间的地役权合同没有进行登记,对于善意的第三人丙丁来说不具有对抗力,丙不能依据地役权禁止丁盖高楼。但是,丙丁形成相邻关系,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相邻关系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行使权利并不以向对方支付报酬或者进行补偿为前提,即丙有权根据相邻关系禁止丁盖高楼,且无需对丁进行补偿。

80CD两项,《物权法》第166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第167条规定,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本题中,甲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丁,则丙同时享有地役权,且该地役权对受让人丁具有约束力。即甲乙之间有关地役权的约定不因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而失效;若丁建高楼,丙能够要求丁承担违约责任。43.甲公司(买方)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后因遇到无法预见与不能克服的障碍,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履行交货义务,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将此情况通知甲公司。甲公司直到交货期过后才得知此事。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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