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综合考点习题及答案 (2)

(最新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综合考点习题及答案 (2)

ID:81510661

大小:122.00 KB

页数:81页

时间:2023-12-05

上传者:文得学习网
(最新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综合考点习题及答案 (2)_第1页
(最新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综合考点习题及答案 (2)_第2页
(最新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综合考点习题及答案 (2)_第3页
(最新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综合考点习题及答案 (2)_第4页
(最新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综合考点习题及答案 (2)_第5页
(最新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综合考点习题及答案 (2)_第6页
(最新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综合考点习题及答案 (2)_第7页
(最新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综合考点习题及答案 (2)_第8页
(最新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综合考点习题及答案 (2)_第9页
(最新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综合考点习题及答案 (2)_第10页
资源描述:

《(最新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综合考点习题及答案 (2)》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最新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综合考点习题及答案1.王某系某合同案件被告,法院判决其3个月内偿还原告货款50万元。后王某被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王某觉得执行员执行行为违法,欲提出异议,请问下列有关该执行异议的说法,正确的是()。A. 王某可以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执行员提出异议B. 对王某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15日内作出决定C. 王某不服,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复议D. 复议期间,相关执行措施一般不停止进行【答案】: 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条件是:①必须以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为由提出异议;② 必须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③必须以书面的方式提出异议。书面异议提出后,人民法院应当日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裁定;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如果对裁定不服,还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复议。复议期间,执行措施一般不停止。2.关于食品添加剂管制,下列哪一说法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2011年真题]A. 向食品生产者供应新型食品添加剂的,必须持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特别许可证B. 未获得食品添加剂销售许可的企业,不得销售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C. 生产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必须给产品包装加上载有“食品添加剂”字样的标签D. 销售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必须在销售场所设置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的专柜【答案】: C【解析】: A项,《食品安全法》第37条规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B项,《食品安全法》第39条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35条第2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制度,未规定销售许可制度,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向食品生产者销售食品添加剂的,不需要办理许可证。C项,《食品安全法》第70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D项,食品添加剂的管制针对的是生产环节,对销售环节未作限制。《食品安全法》并未要求销售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必须在销售场所设置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的专柜。 3.甲、乙因合伙经商向丙借款3万元,甲于约定时间携带3万元现金前往丙家还款,丙因忘却此事而外出,甲还款未果。甲返回途中,将装有现金的布袋夹放在自行车后座,路经闹市时被人抢夺,不知所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真题]A. 丙仍有权请求甲、乙偿还3万元借款B. 丙丧失请求甲、乙偿还3万元借款的权利C. 丙无权请求乙偿还3万元借款D. 甲、乙有权要求丙承担此款被抢夺的损失【答案】: A【解析】: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既可能是法定的,也可能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题中,丙的受领延迟与甲现金被抢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受领延迟后所发生的履行不能是由于债务人“将装有现金的布袋夹放在自行车后座” 这一重大过失所致,损失应由甲承受。由于甲存在重大过失,其现金被人抢夺的意外事件不能使甲、乙免除合同责任。所以,丙仍有权请求甲、乙偿还3万元借款。乙作为合伙人,应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甲的过错并不能成为乙主张个人免责的正当事由。4.关于支付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法院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收的,可采取留置送达B. 债务人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法院无需审查异议理由客观上是否属实C. 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而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D. 支付令送达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答案】: A【解析】:A项,《民诉解释》第431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B项,《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结合督促程序本身的非诉性,该法条中法院的审查应为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故法院无须审查异议的理由在客观上是否属实。C项,《民诉解释》第433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该法条明确规定了向其他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效力,即当事人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提出诉讼,可以构成支付令异议的一种形式。D项,《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即支付令送达之后并不是立即就发生强制执行的效力,而是要经过15日的异议期,在15日之内,债务人不履行又不提出异议的,支付令才具有被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5.关于中国在世贸组织中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承诺入世后所有中国企业都有权进行货物进出口,包括国家专营商品B. 对中国产品的出口,进口成员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选择替代国价格的做法,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生效15年后终止C. 非专向补贴不受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的约束,包括中国对所有国有企业的补贴D. 针对中国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在实施条件上与保障措施的要求基本相同,在实施程序上相对简便【答案】: B【解析】:WTO义务包括一般义务和特有义务,即各国在加入时的入世承诺。我国入世时的几个重要承诺有:①3年放开外贸经营权的承诺;②15年非市场经济承诺,反倾销时适用替代国价格确定正常价值;③12年特定产品保障措施承诺,专门针对中国产品,且实施条件低于一般保障措施(市场扰乱或者市场严重扰乱)。 A项,《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专门对贸易权做了规定,中国承诺逐步放开贸易经营权,在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3年内,除国家专营商品外,所有中国企业都有权进行货物进出口。B项,15年非市场经济承诺,该承诺有一个例外,如果中国确立某一具体产业或部门通行市场经济条件,上述非市场经济的规定对该产业或部门不再适用。C项,补贴的三个实质要件是:进口产品存在专向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二者具有因果关系。但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反补贴规则,非专向补贴不受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的约束。如果中国政府提供的补贴的主要接受者是国有企业,或者接受了补贴中不成比例的大量数额,该补贴视为专向补贴。D项,针对中国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是与WTO《保障措施协议》不一致的歧视性条款,它引入了市场扰乱概念,取代了保障措施协定中的严重损害。它在实施条件上与保障措施的要求不同。6.因连降大雨,某厂设计流量较小的排污渠之污水溢出,流入张某承包的鱼塘,致鱼大量死亡。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厂赔偿。该厂提出的下列哪些抗辩事由是依法不能成立的?()A. 本市环保主管部门证明,我厂排污从未超过国家及地方排污标准B. 天降大雨属于不可抗力,依法应予免责 C. 经有关机构鉴定,死鱼是全市最近大规模爆发的水生动物疫病所致D. 张某鱼塘地势低洼,未对污水流入采取防范措施,其损失咎由自取【答案】: A|B|D【解析】:《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27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A项,环境污染致害的赔偿责任为严格责任,该厂有无过错并不影响其责任的承担。 B项,在遭遇不可抗力(连降大雨)之后,某厂必须证明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但仍未避免后果发生,才能免责。(原《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C项,有关机构的鉴定证明张某鱼塘鱼死亡与某厂污水流入没有因果关系,抗辩理由成立。D项,张某未对地势低洼的鱼塘采取防范措施,属于被侵权人有过失的情形,为法定的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情形,而不是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7.甲将1套房屋出卖给乙,已经移转占有,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现甲死亡,该房屋由其子丙继承。丙在继承房屋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丁,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真题]A. 乙虽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是基于甲的意思取得占有,乙为有权占有B. 乙可以对甲的继承人丙主张有权占有C. 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乙可以以占有有正当权利来源对丁主张有权占有D. 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丁可以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乙返还房屋 【答案】: A|B|D【解析】:A项,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但并未过户登记,此时乙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而是基于债权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B项,债权债务是可以发生继承的,甲的继承人丙并未放弃继承,故而乙仍可对甲的继承人丙主张基于债权的占有。C项,因为债权具有相对性,不能对抗第三人,所以基于债权的占有也不能对抗第三人。乙不能以对丙主张的基于债权的占有来对抗丁的物权请求权。D项,《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丁可以基于物权请求权向乙主张返还房屋,乙只能对丙主张违约责任。8.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以下选项中,哪些是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时必须遵守的规定?()A. 贷款银行的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B.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贷款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C.  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1年内予以处分D. 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答案】: B【解析】:AB两项,《商业银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①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②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③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C项,《商业银行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 D项,《商业银行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商业银行可以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9.清乾隆年间,甲在京城天安门附近打伤乙被判笞刑,甲不服判决,要求复审。关于案件的复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应由九卿、詹事、科道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B. 应在霜降后10日举行C. 应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会同审理D. 应在小满后10日至立秋前1日举行【答案】: C|D【解析】:清朝形成了秋审、朝审、热审等比较规范的会审体制。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秋审审理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② 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斩、绞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处理:其一情实,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其二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其三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其四留养承嗣,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者,按留养奏请皇帝裁决。③热审,是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小满后10日至立秋前1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决放在监笞杖刑案犯。10.范某的下列有关骨科病预防与治疗方面研究成果中,哪些可在我国申请专利?()A. 发现了导致骨癌的特殊遗传基因B. 发明了一套帮助骨折病人尽快康复的理疗器械C. 发明了如何精确诊断股骨头坏死的方法D. 发明了一种高效治疗软骨病的中药制品【答案】: B|D【解析】: 《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由于不能用工业方法制造和使用,因此不适用于专利保护。而药品及用于诊断、治疗疾病的仪器、设备或者器械等,只要具备专利条件,就可以被授予专利。11.甲国与中国均为1965年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缔约国。现甲国法院依该公约向总部设在南京的A公司送达若干司法文件。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的相关规定,下列判断哪项正确?()A. 这些司法文书应由甲国驻华使、领馆直接送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B. 收到司法部转递的司法文书后,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发现该司法文书所涉及的诉讼标的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则应拒绝执行甲国的送达请求C. 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果发现其中确定的出庭日期已过,则应直接将该等司法文书退回,不再向A公司送达D. A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后,发现其只有英文文本的,可以拒收 【答案】: D【解析】:A项,依《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凡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应直接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B项,依《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第13条,一国不得仅依其国内法,主张对该项诉讼标的专属管辖权而拒绝执行。C项,依《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送达的法院不管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期限是否已过,均应送达。D项,依《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受送达人有权以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收。12.国务院环保检查组至某市巡查时,发现该市频发重大环境污染案件,请问责任主体是?()[2018年真题]A. 该市政府B. 该市生态环境局 C. 该市市长D. 该市生态环境局局长【答案】: A【解析】:《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因此,市政府应当对该市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案件承担责任。13.孕妇甲某日公园散步,碰到乙的藏獒向自己直冲过来。甲虽拼命奔跑,右腿仍被咬伤,并且因为受刺激而早产,生下不足7个月的儿子丙。丙因未足月,患上各种先天性疾病。甲丙二人遂将乙告上法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A. 藏獒属于法律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故乙承担无过错责任B. 甲可以要求乙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但无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C. 丙的早产是因为甲的奔跑行为所致,与乙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D. 丙在受侵害之时尚未出生,所以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无权要求乙进行赔偿【答案】: A【解析】:A项,《侵权责任法》第80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藏獒属于危险动物,乙应当对其饲养动物的致害后果承担无过错责任。B项,《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该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甲的右腿被咬,受到严重精神损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C项,胎儿因为孕妇受惊吓而早产,其原因包括惊吓、奔跑等多种因素,即便是奔跑,也是孕妇面对危险时的自然反应,不会阻断乙的加害行为与丙的受害之间的因果关系。D项,《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本题中,丙在受侵害之时,虽未出生,但侵权行为已经侵害到胎儿的利益,故胎儿视为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其出生后,有权要求乙进行赔偿。14.某国有企业拟改制为公司。除5个法人股东作为发起人外,拟将企业的190名员工都作为改制后公司的股东,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作为公司设立后的全部股东。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该企业的公司制改革应当选择下列哪种方式?()[2007年真题]A. 可将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由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出资并拥有股份B. 可将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由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以发起方式设立C. 企业员工不能持有公司股份,该企业如果进行公司制改革,应当通过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方式进行D. 经批准可以突破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人数的限制,公司形式仍然可为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 B【解析】:AD两项,《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根据该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多为50人,该国有企业如果拟由195人作为改制后的公司的股东,则不能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B项,《公司法》第78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根据该条规定,不论采取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均应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该国有企业拟由195人作为发起人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法律规定。C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分为两种: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该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可以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并且法律并不禁止企业员工持有公司股份。15.中国某法院受理一涉外民事案件后,依案情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但在查找甲国法时发现甲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关于本案,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一做法?() A.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协议决定适用甲国哪个州的法律B. 直接适用甲国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C. 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中国法律D. 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答案】: B【解析】:对区际法律冲突有如下几种不同的解决办法:①按照该外国的“区际私法”来确定准据法;②法院直接依据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如住所地、居住地、所在地、行为地等来确定适用该具体地点的法律;③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④以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居所地法或所属地方的法律代替其本国法;⑤采用国际私法的规定确定准据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16.小偷甲在某商场窃得乙的钱包后逃跑,乙发现后急追。甲逃跑中撞上欲借用商场厕所的丙,因商场地板湿滑,丙摔成重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 小偷甲应当赔偿丙的损失B. 商场须对丙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C. 乙应适当补偿丙的损失D. 甲和商场对丙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答案】: C|D【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ABD三项,小偷甲的行为造成丙损害,应当赔偿丙的损失;商场地板湿滑为商场的过错,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须对丙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C项,乙的行为是正当行为,其对丙的损害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17.甲与乙登记结婚3年后,乙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婚姻无效。乙提出的下列哪一理由可以成立?()A. 乙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离法定婚龄相差2年B. 甲婚前谎称是海归博士且有车有房,乙婚后发现上当受骗C. 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D. 甲以揭发乙父受贿为由胁迫乙结婚【答案】: C【解析】:A项,《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甲与乙登记结婚时乙没有到法定婚龄,但是,在乙请求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该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则不再属于无效婚姻。B项,《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欺诈不构成婚姻无效的事由。 C项,根据《婚姻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根据第7条第1款的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因此,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该婚姻无效。D项,《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受胁迫缔结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而非无效婚姻。18.农户甲外出打工,将自己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同村农户乙,5年后甲返回该村。关于甲返村后的住宅问题,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 由于甲无一技之长,在外找不到工作,只能返乡务农。政府应再批给甲一处宅基地建房B. 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甲作为本村村民应拥有自己的住房。政府应再批给甲一处宅基地建房C. 由于农村土地具有保障功能,宅基地不得买卖,甲乙之间的转让合同无效。乙应返还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D.  由于与乙的转让合同未经有关政府批准,转让合同无效。乙应返还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答案】: A|B|C|D【解析】:ABC三项,《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4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甲可以通过出卖房屋而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但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根据“一户一宅”原则,政府不能再批给甲一处宅基地建房。D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需要经过政府批准。根据合同自治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自愿、真实、一致,合同即成立且生效,不因未经有关政府批准而无效。19.下列哪一选项属于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形?()A. 甲市中级法院陈法官的妹妹接到乙县法院开庭传票,晚上到哥哥家咨询开庭注意事项。陈法官只叮嘱其妹庭上发言要有针对性,不要滔滔不绝B.  乙市某法学院针对甲市中级法院在审案件组织模拟法庭,乙市中级法院钱法官应邀担任审判长。庭审后,钱法官就该案件审理和判决向同学们谈了看法C. 林法官担任某法学院兼职博士生导师,每年招收法学博士研究生1名D. 某省高级法院朱院长担任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答案】: B【解析】:B项,《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规定,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A项,《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8条规定,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甲市中级法院与乙县法院是不同的法院,且陈法官未对案件的审理和审判工作发表意见,其叮嘱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 CD两项,《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7条规定,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法官从事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避免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法官可以参加有助于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学术研究和其他社会活动。但是,这些活动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不妨碍司法公正和维护司法权威、不影响审判工作为前提。20.关于社会保险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真题]A. 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是为了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B. 国家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实行社会统筹C. 用人单位和职工都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D. 劳动者死亡后,其社会保险待遇由遗属继承【答案】: A|B|C 【解析】:A项,《社会保险法》第2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B项,《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C项,《社会保险法》第4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第12条第1、2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D项,《社会保险法》第14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据此,不能笼统的断定“劳动者死亡后,其社会保险待遇由遗属继承”,绝大多数的社会保险待遇应当由劳动者本人享有,其死亡后归于消灭。 21.甲和乙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约定因该合同产生的争议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借款到期,乙未履行借款义务。甲忙于公务一直未予理会,借款到期两年半之后甲向约定的仲裁委申请仲裁。就在仲裁庭开庭前三天,乙遭遇山体滑坡意外身亡,其子丙作为唯一的继承人继承了乙的遗产。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 因申请超过诉讼时效,仲裁委可不予受理B. 丙可以作为继受人参加仲裁程序C. 仲裁庭应当取得甲的同意才能将丙作为被申请人D. 仲裁庭应当取得丙的同意才能将丙作为被申请人【答案】: A|C|D【解析】:仲裁委应予以受理,经审理因申请超过诉讼时效,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仲裁法解释》第8条规定,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 2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应当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关于上述改革措施,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A. 有助于检察权独立行使B. 有助于检察权统一行使C. 有助于检务公开D. 有助于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答案】: A|B|D【解析】:A项,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B项,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即检察一体原则,是指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依法构成统一的整体,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在履行职权、职务中,应当根据上级检察机关、上级检察官的批示和命令进行工作和活动。 C项,检务公开制度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的活动和事项的制度。该制度与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并无较大关联。D项,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各种诉讼的进行,以及诉讼中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重点是对诉讼活动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和事项的合法性进行监督。23.预算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监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预算,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B. 经批准的预算,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C. 国务院有权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D.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答案】: A|B|C【解析】: AB两项,《预算法》第4条第2款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13条规定,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CD两项,《宪法》第62条第9、10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与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职权。第67条第5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的职权。第89条第5项规定,国务院行使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的职权。24.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该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第25日,甲又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第26日,该别墅被意外焚毁。(1)下列关于甲、乙、丙之间关系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2006年真题]A. 甲、乙之间买卖合同有效B. 甲、丙之间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损害乙的利益C. 甲不应向丙承担不能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因为房屋系意外焚毁D. 丙应负担房屋被焚毁的风险【答案】: A【解析】:A项,办理过户登记是履行买卖合同的表现,它决定着房屋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但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与有效;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不存在无效事由,有效。B项,我国法律并未一概禁止“一物数卖”,甲乙虽然已经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仍然归属于甲,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无权处分,而是合法有效的。 CD两项,对于不动产买卖的风险负担何时转移,我国《合同法》中对此未予以明确,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司法实践中对不动产买卖采取的依然是“交付转移风险说”。本题中,甲、丙虽办理了过户登记,但房屋尚未交付使用,因此风险依然由出卖人甲承担。(2)下列关于甲、丁之间买卖合同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2006年真题]A. 合同因欺诈而可撤销B. 合同因自始履行不能而无效C. 合同因无权处分而效力待定D. 如果合同被撤销,则甲应向丁承担缔约过错责任【答案】: A|D 【解析】:A项,《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甲的房屋已经出卖给丙,但依然与不知情的丁签署买卖合同,甲对丁构成了欺诈。《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丁有权撤销该买卖合同。B项,我国包括《民法总则》与《合同法》在内的法律均未确认自始履行不能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如果到期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一般是通过承担违约责任来解决。 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本题中,甲丙之间签署了买卖合同,且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因此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丙。甲又与丁签署以该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属于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但根据该条的规定,甲、丁之间的合同不因无权处分行为而效力待定。D项,《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丁撤销该买卖合同,甲应赔偿对丁造成的合理信赖利益损失,甲所承担的该项责任不属于违约责任,在理论上一般认为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说明】根据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无权处分情形下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买受人在出卖人不能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有权主张违约责任。(3)下列关于乙的权利义务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2006年真题] A. 若房屋未焚毁,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B. 若房屋未焚毁,法院应确认该房屋为乙所有C. 乙对房屋的占有为善意、自主占有D. 乙应向丙赔偿因房屋焚毁而造成的损失【答案】: A|C【解析】:AB两项,从过户登记之日起,房屋所有权归属于丙,丙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C项,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其无占有的权利的占有,乙并不知道丙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乙的占有为善意占有;自主占有,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甲乙签署了买卖合同,乙是以房屋的所有人的身份占有房屋,因此属于自主占有。D项,买卖合同中存在“交付转移风险”的规则,但该规则适用于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丙、乙之间并非出卖人与买受人的关系,而是属于物的返还请求权人与物的占有人之间的关系。根据物权法的基本原理,善意占有人在占有物因意外事件而毁损、灭失时,不承担赔偿责任。 25.甲的儿子乙(8岁)因遗嘱继承了祖父遗产10万元。某日,乙玩耍时将另一朋友丙的眼睛划伤。丙的监护人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2万元。后法院查明,甲已尽到监护职责。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因乙的财产足以赔偿丙,故不需用甲的财产赔偿B. 甲已尽到监护职责,无需承担侵权责任C. 用乙的财产向丙赔偿,乙赔偿后可在甲应承担的份额内向甲追偿D. 应由甲直接赔偿,否则会损害被监护人乙的利益【答案】: A【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题中,甲尽到监护责任并不免除监护人的民事责任;因为乙继承的遗产足以支付赔偿,则不用甲赔偿。26.下列关于诉讼时效的说法错误的是()。A. 甲、乙设立公司,甲有100万元出资尚未缴纳,公司请求甲缴纳出资100万不受诉讼时效限制B. 甲将100万元存入银行,一直未领取,3年后甲到银行取钱,银行不得以诉讼时效经过为由拒绝付款C. 甲用100万元购买乙公司公开发行的债券,到期后乙公司无力偿还,甲直至到期后3年才主张,乙公司可以诉讼时效经过为由拒绝偿还D. 甲是A车的所有权人,尚未登记,该车被乙擅自开走,甲请求乙返还汽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答案】: 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②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④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A项,属于上述③中的规定,公司请求甲缴纳出资100万属于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B项,属于上述①中的规定,支付存款本息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C项,属于上述②中“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的情形,因此不受诉讼时效限制。D项,《民法总则》第19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③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④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本题中,甲是A车的所有权人,但是尚未登记,因此其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的限制。27.下列商业银行的违法行为,需要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的是()。A. 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B. 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C. 违反规定同业拆借的 D. 未经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买卖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答案】: C|D【解析】:《商业银行法》第76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未经批准办理结汇、售汇的;②未经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买卖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③违反规定同业拆借的。 28.某化工厂排放的污水会影响鱼类生长,但其串通某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获得虚假环评文件从而得以建设。该厂后来又串通某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使其污水处理设施虚假显示从而逃避监管。该厂长期排污致使周边水域的养殖鱼类大量死亡。面对养殖户的投诉,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一直未采取任何查处措施。对于养殖户的赔偿请求,下列哪些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2015年真题]A. 化工厂B.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C.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D. 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答案】: A|B|C【解析】:ABC三项,《环境保护法》第65条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D项,对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不作为行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并非由环保主管部门承担连带责任。29.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B.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2日C.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D.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答案】: C【解析】:A项,《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B项,《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C项,《劳动法》第55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D项,《劳动法》第44条第3项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30.甲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此后,甲未经乙的同意,又将房屋出租给丙。现乙行使抵押权,甲与乙协议将抵押的房屋以30万元的价格折抵给乙。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A. 因未经乙的同意,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B. 丙享有以30万元的价格优先购买抵押房屋的权利C. 如果丙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乙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丙有权主张原租赁合同对乙继续有效D. 如果丙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乙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乙有权要求丙搬离该房屋【答案】: A|C【解析】: A项,《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本题中,甲未经乙的同意,将房屋出租给乙的行为合法有效,只是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B项,《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2条规定,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时,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CD两项,《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0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①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② 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另外,《担保法解释》第66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本题中,房屋在出租前就已经设立了抵押权,因此在乙基于抵押权取得房屋之后,丙无权主张原租赁合同对乙有效,并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乙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可以根据《物权法》所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要求丙搬离房屋。31.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云台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70%、25%、5%。自2005年开始,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股东之间互不配合,不能作出任何有效决议,甲提议通过股权转让摆脱困境被其他股东拒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真题]A. 只有控股股东甲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B. 只有甲、乙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C. 甲、乙、丙中任何一人都可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D. 不应解散公司,而应通过收购股权等方式解决问题【答案】: B【解析】: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不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申请公司司法解散的必须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的10%以上的股东。本题中,甲持有70%股份,乙持有25%股份,可以请求法院司法解散公司。但丙只持有5%的股份,低于10%的比例要求,故其无权请求法院解散公司。32.2016年,由陈某和周某共同创办了逐月有限公司,其中陈某持有公司67%的股权,并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规定,只要公司可分配利润超过10万元,即向周某分配10万元,剩余部分向陈某分配。2017年公司业务不佳,税后利润提取公积金后,公司可分配利润仅为11万元。当年股东会会议中,陈某以周某业务能力差、对公司贡献少为由,主张将可分配利润全部分配给自己,不向周某分配。该决议两股东均签字,但周某注明了反对意见。据此,当年全部利润均分配给了陈某。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周某可以主张该决议无效B. 周某可以主张撤销该决议C. 周某可以主张公司赔偿其损失D. 周某可以主张陈某赔偿其损失【答案】: B|D 【解析】:AB两项,《公司法》第22条第1款、第2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题中,公司章程规定了利润分配的条件,公司2017年可分配利润为11万元,超过10万元,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向周某分配10万元,剩余1万元向陈某分配。但股东会会议决议违反该章程规定,把当年全部利润分配给了陈某,属于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系可撤销之诉的情形,并不是决议内容违法的无效之诉的情形,故周某可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 CD两项,《公司法》第20条第1款、第2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陈某作为公司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违反公司章程,损害了小股东权利,周某可以要求陈某赔偿其损失。公司对周某并没有损害行为,因此周某无权要求公司赔偿其损失。33.甲乙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数年后,因两国多次发生边境冲突,甲国宣布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并不影响乙国对甲国的承认B. 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表明甲国不再承认乙国作为一个国家C. 甲国主动与乙国断交,则乙国可以撤回其对甲国作为国家的承认D. 乙国从未正式承认甲国为国家,建立外交关系属于事实上的承认【答案】: A【解析】: ABC三项,国际法上的承认可分为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的出现,以一定方式表示接受或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建交属于法律承认中的默示承认,两国曾建交,说明曾经互相承认,后来终止外交关系并不能追溯否定先前的承认行为。D项,如果既存国家认为新国家虽然具备了国家承认的条件,但出于政治上的考虑不愿意立即给予法律承认,只希望在经济、贸易、文化、科学和居民往来等有限的范围内与其进行往来,则可以给予其事实上的承认。事实上的承认被认为是不完全、非正式和暂时性的,比较模糊并可以随时撤销。而建交属于法律上的承认。34.关于思想家、法学家在法律发展中的作用,下列哪些陈述是正确的?()A. 在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中,汉代董仲舒提出依据《春秋》等儒家经典的精神和原则判案,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判案B. 在罗马法的发展中,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等法学家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C. 在法国法律的发展中,前后近一个世纪拿破仑与法学家之争,促使《法国民法典》具有了较高的科学性和学理性D. 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发展中,英国法学家对法律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答案】: A|B 【解析】:A项,汉代的“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其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春秋》决狱由董仲舒提出,他在《春秋繁露》篇中谈道:“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B项,在罗马法的发展中,法学家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他们推动了罗马法和罗马法学的发达。其间出现的五大法学家为: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C项,《德国民法典》的制定经历了前后近一个世纪的法学争论,使德国民法学研究日益深入,理论更加成熟,也使德国民法典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学理性。且不论史诗如何,囿于寿命与精力,拿破仑不可能与法学家争论近一个世纪之久。D项,普通法指的是l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的、由普通法院创制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15世纪正式形成了大法官法院(又称“衡平法院”)。根据大法官的审判实践,逐渐发展出一套与普通法不同的法律规则,即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形成的“衡平法”,并逐渐成为一套有别于普通法的独立法律体系。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发展中,英国法官对法律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 35.中国甲公司在承担中东某建筑工程时涉及一系列分包合同和买卖合同,并使用了载明适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保函。后涉及保函的争议诉至中国某法院。依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真题]A. 保函内容中与《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不符的部分无效B. 因该保函记载了某些对应的基础交易,故该保函争议应适用我国《担保法》有关保证的规定C. 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开立人就须独立承担付款义务D. 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仍应认定构成表面相符【答案】: C|D【解析】: A项,《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规定,本规则适用于一切明确表明适用本规则的见索即付保函,除非见索即付保函对本规则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或排除,本规则对见索即付保函的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因此,《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允许见索即付保函对其进行修改或排除,保函内容中与《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不符的部分有效。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以独立保函记载了对应的基础交易为由,主张该保函性质为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4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适用担保法关于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独立保函虽然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但不属于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法定担保方式,故不适用我国《担保法》关于保证的规定。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第6条第1款规定,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受益人请求开立人依据独立保函承担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表面相符。 36.公司办理登记时存在哪些情形严重时,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撤销登记?()A. 通过虚报注册资本的方式取得公司登记B. 通过提交虚假材料的方式取得公司登记C. 大股东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不动产,导致公司无法开展营业活动D.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答案】: A|B【解析】:AB两项,《公司法》第19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C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6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又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D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此处为吊销执照,与撤销登记不同。37.甲是著名的歌星,一直被狗仔队跟踪。某日,某狗仔队所在报社在头版曝出新闻:甲有私生子。甲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报社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法院审理查明,报社报道纯属子虚乌有,甲根本就没有私生子。甲在诉讼中突然因病去世,其子乙作为继承人参加诉讼。关于本案的处理说法正确的是()。A. 报社侵犯了甲的名誉权B. 报社侵犯了甲的隐私权C. 如果报社已经与甲口头约定赔偿精神损失,乙可以主张D.  甲已经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乙可以继承,进行主张【答案】: A|D【解析】:A项,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本案报社捏造事实加以传播,造成了甲名誉损害,侵犯了甲的名誉权。B项,隐私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隐私须为真实。本题报社新闻内容为捏造,因此不是对隐私权的侵犯。CD两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报社与甲只是进行口头约定,乙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但甲向法院起诉后,乙可以主张继承该请求权。3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3年真题] A. 保障措施中“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是指某种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B. 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指进口数量的绝对增加或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C. 终裁决定确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应当予以退还D. 保障措施只应针对终裁决定作出后进口的产品实施【答案】: D【解析】:A项,《保障措施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B项,《保障措施条例》第7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 C项,《保障措施条例》第25条规定,终裁决定确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应当予以退还。D项,《保障措施条例》第22条规定,保障措施应当针对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不区分产品来源国(地区)。39.庞某有1辆名牌自行车,在借给黄某使用期间,达成转让协议,黄某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该自行车。次日,黄某又将该自行车以9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了洪某,但约定由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关于该自行车的归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真题]A. 庞某未完成交付,该自行车仍归庞某所有B. 黄某构成无权处分,洪某不能取得自行车所有权C. 洪某在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后,取得该自行车所有权D. 庞某既不能向黄某,也不能向洪某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答案】: D【解析】: A项,根据《物权法》第25条的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黄某在转让自行车之前已经占有该物,则双方达成转让协议时,黄某即因简易交付而取得了该自行车所有权。BC两项,根据《物权法》第27条的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黄某将自行车转卖给洪某,又约定由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则双方达成黄某继续使用协议时,洪某即因占有改定而取得了该自行车所有权。D项,因为黄某将自行车转让给洪某是有权处分,而洪某由此也自黄某处取得该自行车的所有权,所以庞某既不能向黄某,也不能向洪某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40.关于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迟延交货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06年真题]A. 《海牙规则》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迟延交付可以免责B. 《维斯比规则》明确规定了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责任C. 《汉堡规则》只规定了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为迟延交付D. 《汉堡规则》规定迟延交付的赔偿为迟交货物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答案】: D【解析】: A项,《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免责中仅有两项过失免责,分别是航行过失和火灾过失,没有迟延交付过失免责。B项,1968年的《维斯比规则》的内容主要是对《海牙规则》的补充和修改,也未对迟延交付做出明确规定。C项,《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对火灾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负赔偿责任,但索赔人需证明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有过失。《汉堡规则》所规定的延迟交付是指在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或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未在合理的时间内交付。D项,《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对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限额为延迟交付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41.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原告刘某欠款本息共计22万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王某在3个月内向刘某分期偿付20万元,刘某放弃利息请求。案件经王某申请撤回上诉而终结。约定的期限届满后,王某只支付了15万元。刘某欲寻求法律救济。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真题]A. 只能向一审法院重新起诉B. 只能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C. 可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和解协议D. 可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答案】: B【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339条,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有两种结案方式:①申请人民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②申请撤诉,终结二审程序,此时一审判决生效,当事人不能再次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一审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本题中,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刘某不能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和解协议。一审判决已生效,刘某可向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42.关于小额诉讼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 钟某诉东日公司,要求其支付自己试用期工资一案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B. 甲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其与乙的婚姻关系一案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C.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并经法院准许,一般不超过10日D. 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答案】: A【解析】:AB两项,《民诉解释》第275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①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②涉外民事纠纷。③知识产权纠纷。④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⑤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婚姻关系属于人身关系,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C项,《民诉解释》第277条第1款规定,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7日。D项,《民诉解释》第281条规定,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43.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在某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依据下列哪些情形可享有优先权?()[2010年真题]A. 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B. 该外国同中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C. 该外国同中国相互承认优先权D. 该外国同中国有外交关系【答案】: A|B|C【解析】:《商标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44.位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宝华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市明珠有限责任公司就一项办公软件购销合同产生纠纷,并在内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关于审理此案过程中文书的送达和相关证据的调查,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 澳门终审法院在收到本案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送达文书或者调查相关证据的委托后,应当立即将委托书及所附司法文书和相关文件转送根据本辖区法律规定有权完成该委托的法院进行送达和取证工作B. 如果澳门法院发现受委托送达的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已过,也应该送达C. 澳门方面的法院在受到送达的委托书后,如果发现对于本案有专属管辖权,可以不予执行受托事项D. 内地法院可以委托澳门有关法院代为询问证人、鉴定人,也可以在澳门有关法院执行调取证据时派司法人员直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答案】: A|B【解析】: A项,该问题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中。其中关于文书送达方面的规定:双方相互委托送达的司法文书,均需通过内地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内地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终审法院在相互收到对方法院的委托时应当立即将委托书及所附司法文书和相关文件转送根据本辖区法律规定有权完成该委托的法院。关于调取证据也作了同样的规定。可见,澳门终审法院在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送达文书或者调查相关证据的委托后,应该转送、转委托其他法院。B项,根据《安排》有关送达的规定,不论委托方法院司法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者期限是否已过,受委托法院均应送达。C项,受委托方法院在收到委托书后,不得以其本辖区法律规定对委托方法院审理的该民商事案件享有专属管辖权或不承认对该请求事项提起诉讼为由,不予执行该委托。 D项,根据《安排》有关调取证据的规定,委托方法院可以要求受委托方法院代为询问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受委托方法院在执行委托调取证据时,根据委托方法院的请求可以允许委托方法院派司法人员出席。必要时,经受托方允许,委托方法院的司法人员可以向证人、鉴定人等发问。可见,本案中内地法院在澳门有关法院执行调取证据时派司法人员出席或者出席时间证人、鉴定人发问,均需澳门有关法院的允许。45.某农村养殖户为扩大规模向银行借款,欲以其财产设立浮动抵押。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0年真题]A. 该养殖户可将存栏的养殖物作为抵押财产B. 抵押登记机关为抵押财产所在地的工商部门C. 抵押登记可对抗任何善意第三人D. 如借款到期未还,抵押财产自借款到期时确定【答案】: A|D【解析】:A项,《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养殖户可将存栏的养殖物作为抵押财产。 B项,《物权法》第189条第1款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181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登记机关为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C项,《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法第181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故抵押登记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D项,《物权法》第196条规定,依照本法第181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①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②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③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④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因此如养殖户借款到期未还,抵押财产自借款到期时确定。46.曾某在某超市以80元购买酸奶数盒,食用后全家上吐下泻,为此支付医疗费800元。事后发现,其所购的酸奶在出售时已超过保质期,曾某遂要求超市赔偿。对此,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B. 曾某在购买时未仔细查看商品上的生产日期,应当自负其责C. 曾某有权要求该超市退还其购买酸奶所付的价款 D. 曾某有权要求该超市赔偿800元医疗费,并增加赔偿800元【答案】: A|C|D【解析】:A项,《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1款第5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题中,曾某购买的超过保质期的酸奶,属于《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食品,经营该类食品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B项,《食品安全法》第54条第1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据此,保证所经营食品没有变质、没有超过保质期是经营者的责任。C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消费者享有损害赔偿权,因此,曾某有权要求该超市退还其购买酸奶所付的价款。 D项,《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因此,曾某有权请求该超市赔偿800元医疗费损失,并要求支付10倍价款的赔偿金(800元)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2400元)。47.赢鑫投资公司业绩骄人。公司拟开展非公开募集基金业务,首期募集1000万元。李某等老客户知悉后纷纷表示支持,愿意将自己的资金继续交其运作。关于此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李某等合格投资者的人数可以超过200人B. 赢鑫公司可在全国性报纸上推介其业绩及拟募集的基金C. 赢鑫公司可用所募集的基金购买其他的基金份额D. 赢鑫公司就其非公开募集基金业务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答案】: C【解析】: A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7条第1款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B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1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C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4条第2款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因此赢鑫公司可用所募集的基金购买其他的基金份额。D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4条第1款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48.一对英国夫妇婚后移民意大利,后来华工作。该夫妇于今年收养一名中国儿童并决定一起回意大利生活。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该夫妇收养中国儿童所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应适用中国法和意大利法 B. 应适用中国法和英国法C. 只需适用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D. 只需适用意大利的有关法律规定【答案】: A【解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28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住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该英国夫妇的经常居住地是意大利,应适用中国法和意大利法。49.张某驾车与李某发生碰撞,交警赶到现场后用数码相机拍摄了碰撞情况,后李某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损失,并向法院提交了一张光盘,内附交警拍摄的照片。该照片属于下列哪一种证据?()A. 书证B. 鉴定意见C. 勘验笔录 D. 电子数据【答案】: D【解析】:A项,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所反映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B项,鉴定意见是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运用专业知识与技能对民事诉讼中的专业性问题出具的专业性意见。C项,勘验笔录,是指勘验人员对被勘验的现场或物品所作的客观记录。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可见,该证据是在诉讼中取得的。D项,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网络访问记录等电子形式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照片中的内容记载了碰撞的事实,故该照片属于电子数据。50.甲酒厂为扩大销量,精心摹仿乙酒厂知名白酒的包装、装潢。关于甲厂摹仿行为,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A.  如果乙厂的包装、装潢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则甲厂摹仿行为合法B. 如果甲厂在包装、装潢上标明了自己的厂名、厂址、商标,则不构成混淆行为C. 如果甲厂白酒的包装、装潢不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乙厂白酒,则不构成混淆行为D. 如果乙厂白酒的长期消费者留意之下能够辨别出二者差异,则不构成混淆行为【答案】: A|B|D【解析】:A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1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由此可知,混淆行为并不要求被仿冒的知名商品取得外观设计专利,只要是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其他标志,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其他标志的行为即属于混淆行为。B项,混淆的要素不仅限于厂名、厂址和商标,图案、色彩等因素也可能成为混淆的对象。 CD两项,对知名商品其他标志的假冒仿冒,一般的消费者能够分辨二者的区别,不会导致“混淆”的结果,就不会构成混淆行为,长期消费者留意之下能够辨别出二者差异,即一般的消费者会产生混淆,也构成混淆行为。51.中国古代社会一些启蒙作品多涉及当世的法律观念和司法制度,这在下列的哪些表述中有所体现?()A. 《幼学琼林》:“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B. 《弟子规》:“财物轻,怨何生,言语忍,忿自泯”C. 《增广贤文》:“礼义生于富足、盗出于贫穷”D. 《女儿经》:“遵三从,行四德,习礼义,看古人,多贤德,为法则”【答案】: A|B|C|D【解析】:A项,《幼学琼林》有“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句,这反映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某种“无讼”、“远讼”的诉讼观念。B项,《弟子规》中的“财物轻,怨何生,言语忍,忿自泯” 句,要求人们重义轻利,告诫年轻人应当遵规守法、自控息怒,以避免身体、生命和财产的损害,防止出现违法犯罪的后果。C项,《增广贤文》中的“礼义生于富足、盗出于贫穷”句,是对犯罪产生原因的思考和总结,这与犯罪、刑法相关。D项,《女儿经》中的“遵三从,行四德,习礼义,看古人,多贤德,为法则”句,表明中国古代的女性要遵守“三从四德”,这涉及中国古代社会的婚姻家庭法律观念。52.甲于2018年1月10日向乙借款100万,期限1年。2018年3月10日,双方再次签订借款合同,再借80万,期限1年,由丙提供保证,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到期后,甲一直未清偿借款。2019年4月10日,甲归还借款50万。关于甲归还的50万,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 因2018年1月10日的借款先到期,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B. 因2018年1月10日的借款无担保,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C. 因2018年3月10日的借款有担保,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D. 因2018年3月10日的借款后到期,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答案】: A|C|D【解析】: 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种类的债务而清偿人提供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以该给付抵充何种债务的规则。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债务的抵充顺序如下:①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③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④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⑤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2018年1月10日的借款于2019年1月10日到期,2018年3月10日的借款于2019年3月10日到期,2019年4月10日归还借款50万时,两笔债务均已到期。因2018年1月10日的借款无担保,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53.2016年3月,张某向甲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险,但投保时隐瞒了其患有乙肝的事实。在保险合同订立前,甲保险公司曾要求张某到安康医院体检,并提交体检报告。因安康医院工作人员的失误,未能诊断出张某患有乙肝。2017年4月,张某因乙肝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等6.3万元。2017年9月,甲保险公司得知张某隐瞒病情投保的事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若张某投保时,体检报告明确显示其患有乙肝,则甲保险公司不能拒赔B. 甲保险公司发现隐瞒事实一个月后无权解除保险合同C. 甲保险公司可以在不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下,拒绝赔付D. 若甲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应当向张某退还保费【答案】: A|B【解析】:A项,《保险法解释(三)》第5条第2款规定,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仍以投保人未就相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若张某投保时,提交给保险公司的体检报告明确显示其患有乙肝,保险公司己经知道该情况,仍然承保订立合同,相当于保险公司己经放弃了解除权,在事故发生后甲保险公司不能主张解除合同而拒赔。 B项,《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由此可知,解除合同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解除,甲保险公司在发现张某隐瞒事实一个月后无权解除保险合同。C项,《保险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因此,如果不解除保险合同,则保险合同仍然是有效的,甲保险公司不可以在不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下,拒绝赔付。D项,《保险法》第16条第4款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本题中,张某投保时故意隐瞒自己患乙肝的事实,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54.张某和农户孙某协议,张某向孙某订购两筐新鲜鸡蛋,孙某交付后张某再支付购买鸡蛋的价款。后张某和李某在孙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约定由李某代孙某提供鸡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张某和李某的约定无效,李某代为履行行为无效B. 虽然孙某对此不知情,但李某代为履行行为有效C. 如果李某提供的鸡蛋有质量问题,张某有权要求孙某承担违约责任D. 如果李某未向张某提供鸡蛋,张某仍有权要求孙某提供【答案】: B【解析】:AB两项,第三人清偿是指债务可由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清偿,第三人清偿徐满足以下条件时,才发生效力,包括:①债务的性质允许第三人代为清偿;②无禁止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③经债权人同意;④第三人具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本题中,清偿符合前述条件,清偿有效。CD两项,第三人清偿的法律效果主要是因第三人清偿,债务人免除其债务,如第三人履行存在瑕疵的,应由第三人自行承担责任。 55.汤某设宴为母祝寿,向成某借了一尊清代玉瓶装饰房间。毛某来祝寿时,看上了玉瓶,提出购买。汤某以30万元将玉瓶卖给了毛某,并要其先付钱,寿典后15日内交付玉瓶。毛某依约履行,汤某以种种理由拒绝交付。毛某诉至甲县法院,要求汤某交付玉瓶,得到判决支持。汤某未上诉,判决生效。在该判决执行时,成某知晓了上述情况。对此,成某依法可采取哪些救济措施?()[2017年真题]A. 以案外人身份向甲县法院直接申请再审B. 向甲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C. 向甲县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D. 向甲县法院申诉,要求甲县法院依职权对案件启动再审【答案】: B|C|D【解析】: AB两项,《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知,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异议被驳回后方可申请再审或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而不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再审。另外,有权直接申请再审的案外人只包括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本案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