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点练习题及答案 (2)

(最新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点练习题及答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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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点练习题及答案1.新华钢厂以华泰贸易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泰贸易公司支付所拖欠的钢材款120万元。新华钢厂在诉讼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华泰贸易公司的两辆奔驰汽车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后来人民法院发现,华泰贸易公司在向甲银行贷款100万元时已将这两辆奔驰汽车抵押给甲银行。此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A. 人民法院可以对汽车采取保全措施,同时甲银行的优先受偿权丧失B. 人民法院可以对汽车采取保全措施,但是甲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C. 人民法院可以对汽车采取保全措施,但是需要征得甲银行的同意D. 人民法院不能对汽车采取保全措施,因为该汽车已抵押给甲银行【答案】: B

1【解析】:《民诉解释》第15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2.下列哪一情形产生了不当得利之债?()[2013年真题]A. 甲欠乙款超过诉讼时效后,甲向乙还款B. 甲欠乙款,提前支付全部利息后又在借期届满前提前还款C. 甲向乙支付因前晚打麻将输掉的2000元现金D. 甲在乙银行的存款账户因银行电脑故障多出1万元【答案】: D【解析】: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成立不当得利的条件如下:①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②造成了他人的损失;③获得利益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④

2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本题中,甲有得利(债权多出1万元),银行有损失(债务多出1万元),得利、损失间有因果关系,但没有合法根据,产生不当得利之债。A项,《民法总则》第192条第2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债务人还款仍然是清偿债务,债权人受领有合法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B项,关于利息部分,《合同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提前支付全部利息可能就是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所以此情况下实际借款的期间不影响利息支付的数额,乙可依约定取得全部利息,所以利息部分不构成不当得利。关于本金部分,还款是债务清偿,债权人受领有合法根据,也不构成不当得利。C项,赌博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偿还赌债属于“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故不构成不当得利。3.甲公司获得了某医用镊子的实用新型专利,不久后乙公司自行研制出相同的镊子,并通过丙公司销售给丁医院使用。乙、丙、丁都不知道甲已经获得该专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真题]A. 乙的制造行为不构成侵权B. 丙的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

3C. 丁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D. 丙和丁能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答案】: D【解析】:ABC三项,《专利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本题中,甲公司获得了某医用镊子的实用新型专利后,乙的制造行为、丙的销售行为、丁的使用行为,即使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依然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4D项,《专利法》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丙、丁都不知道甲已经获得该专利,如果丙和丁还能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4.关于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如合伙协议未作约定且合伙人协商不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B. 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C. 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分配D. 应当按合伙人的贡献决定如何分配【答案】: B【解析】:《合伙企业法》第33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据此可知,如合伙协议未作约定且合伙人协商不成时,应先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55.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 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B. 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C. 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D. 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答案】: C【解析】:B项,《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因此,四家公司按份共有房屋的所有权。A项,《物权法》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因此,四家公司应按投资比例承担管理费。

6C项,《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红光公司仅占50%的份额,无权单独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项。D项,《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即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6.甲以20万元从乙公司购得某小区地下停车位。乙公司经规划部门批准在该小区以200万元建设观光电梯。该梯入梯口占用了甲的停车位,乙公司同意为甲置换更好的车位。甲则要求拆除电梯,并赔偿损失。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13年真题]A. 建电梯获得规划部门批准,符合小区业主利益,未侵犯甲的权利B. 即使建电梯符合业主整体利益,也不能以损害个人权利为代价,故应将电梯拆除C. 甲车位使用权固然应予保护,但置换车位更能兼顾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D. 电梯建成后,小区尾房更加畅销,为平衡双方利益,乙公司应适当让利于甲

7【答案】: A|B|D【解析】:A项,《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甲购得了停车位,依法对停车位享有所有权,规划部门批准建设观光电梯,该电梯人梯口占用了甲的停车位,侵犯了甲对该停车位的使用权。建电梯虽获得批准,符合小区业主利益,并不能因为符合小区业主的利益,而否定甲对车位的所有权。

8BC两项,乙公司的确侵犯了甲对停车位的用益物权(或者所有权),考虑到乙公司建造电梯花费200万元(远远超过甲之停车位的价值),且电梯已经修成,一般而言符合更多人的利益。甲作为所有权人应有容忍的义务。如果甲坚持对乙主张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返还原物等责任,构成权利滥用。建设电梯取得了规划部门的批准,是合法行为。故甲虽然是所有权人,但是甲不能请求排除妨碍,甲可以其他方式,如请求损害赔偿来救济所有权受到的侵害。代物清偿是指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其所负担的给付,从而使债消灭的。债务人原则上应依债的标的履行债务,不得以其他标的代替,但也不尽然。在双方当事人合意时,债务人也可以代物清偿,代物清偿仍然发生债消灭的后果。置换车位属于代物清偿的一种,兼顾个人与整体的利益。D项,乙公司对甲置换车位并赔偿甲因此遭受的损失后,及时填补了因侵犯甲物权给甲造成的所有实际损失,甲对乙就不再享有其他补偿请求。所以,对于乙公司销售尾房获得的利益,甲无权主张。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从法官裁判的角度看,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条文规定的内容?()A. 条文涉及法的渊源B. 条文规定了法与政策的一般关系C. 条文直接规定了裁判规则D. 条文规定了法律关系【答案】: A【解析】:

9法的渊源是指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或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之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法的渊源包括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我国法律的非正式渊源主要有习惯、判例和政策。《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的法律属于法的正式渊源,而国家政策属于法的非正式渊源。8.甲、乙、丙、丁欲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如下内容,其中哪些符合法律规定?()[2008年真题]A. 甲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B. 丙以其劳务出资,为普通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经各合伙人商定为5万元C. 合伙企业的利润由甲、乙、丁三人分配,丙仅按营业额提取一定比例的劳务报酬D.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全部转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全部转为有限合伙人【答案】: B|C

10【解析】:A项,《合伙企业法》第68条第1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甲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系有限合伙人,不能执行合伙事务。B项,《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第3款规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第64条第2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丙以劳务出资,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人商定出资额为5万符合法律规定。C项,合伙协议不能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题中丙可以不作为合伙人,而是作为合伙企业的雇员参加合伙企业的经营,由此只提取劳动报酬,不参加损益分配。D项,《合伙企业法》第61条第2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由此可知,普通合伙人不可以全部转为有限合伙人。9.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真题]A. 

11甲借乙5万元,向乙出具借条,约定1周之内归还。乙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条出具日起计算B. 甲对乙享有10万元货款债权,丙是连带保证人,甲对丙主张权利,会导致10万元货款债权诉讼时效中断C. 甲向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提供价值80万元房产作抵押,银行实现对乙的抵押权后,会导致剩余的2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D. 甲为乙欠银行的50万元债务提供一般保证。甲不知5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放弃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乙追偿【答案】: C【解析】:A项,《民法总则》第188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起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题中,甲乙约定了还款期限,所以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务到期之日起算。

12B项,《担保法解释》第36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据此,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主债务诉讼时效并不中断。C项,《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抵押权为从权利,从权利的主张不会导致主权利时效的中断。D项,《诉讼时效规定》第21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甲不知5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无法主张时效抗辩,则其仍可向乙追偿。10.2010年8月1日,某公司申请破产。8月10日,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该公司出现的下列哪一行为属于《破产法》中的欺诈破产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2011年真题]A. 2009年7月5日,将市场价格100万元的仓库以30万元出售给母公司B. 

132009年10月15日,将公司一辆价值30万元的汽车赠与甲C. 2010年5月5日,向乙银行偿还欠款50万元及利息4万元D. 2010年6月10日,以协议方式与债务人丙相互抵销20万元债务【答案】: B【解析】:欺诈破产行为是基于破产预期而以交易或者其他方式处分财产而使债务人财产受到损害的行为。破产法将欺诈破产行为分为两类:一是可撤销的行为;二是无效行为。A项,《企业破产法》第33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②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本题中,公司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关联交易,应当认定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无效行为,且不受1年的时间限制。公司的行为自始无效,因此无需请求法院撤销。

14B项,《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①无偿转让财产的;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⑤放弃债权的。本题中,2009年10月15日进行的行为在可撤销的时间范围内,“将公司一辆价值30万元的汽车赠与甲”为无偿转让财产,因此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CD两项,《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本题中,CD两项的个别清偿行为虽然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但是题干中并未给出该公司已经达到《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破产标准这一条件。因此不能撤销。11.某公司经营不善,现进行破产清算。关于本案的诉讼费用,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2年真题]A. 在破产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时,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B. 该诉讼费用可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15C. 债务人财产不足时,诉讼费用应先于共益费用受清偿D.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诉讼费用等破产费用的,破产管理人应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答案】: A【解析】: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8条规定,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3条的规定,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破产申请人申请企业破产清算不以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前提。

16BCD三项,《企业破产法》第41条第1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为破产费用。第43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12.甲、乙两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面包券。双方交割完毕,面包券上载明“不记名、不挂失,凭券提货”。甲公司将面包券转让给张某,后张某因未付款等原因被判处合同诈骗罪。面包券全部流入市场。关于协议和面包券的法律性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5年真题]A. 面包券是一种物权凭证B. 甲公司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协议C. 如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停止兑付面包券,乙公司应停止兑付D. 如某顾客以合理价格从张某处受让面包券,该顾客有权请求乙公司兑付【答案】: D【解析】:A项,本题中,持有面包券并不等于对特定的面包享有支配权,只是享有请求义务人乙依面包券给付面包的权利,所以面包券不是物权凭证,而是债权凭证。

17BCD三项,甲公司将面包券转让给张某的行为实质是债权转让,在甲公司将面包券转让给张某后,甲公司已经退出原甲乙之间的法律关系,张某成为乙公司的债权人;在张某将面包券进一步流入市场后,取得面包券的新的受让人成为乙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乙公司依面包券兑付。因此,甲既不能以张某未付款而解除与乙公司的协议,也不能要求乙公司停止兑付面包券;而受让面包券的顾客成为新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乙公司兑付。【说明】原则上,债权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才可产生债权转让的效力。但是,证券化的债权转让,不经通知,依旧产生债权转让的效力。13.关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外国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中国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体现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B. 法院未根据当事人的自认进行事实认定,违背了处分原则C.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根据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D. 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体现了支持起诉原则【答案】: C

18【解析】:C项《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是关于处分原则的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是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体现。A项,《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是关于同等原则的规定。B项,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对方已经承认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以该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但是,自认制度适用案件的范围是有限的,例如,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制度;有些自认是无效的,例如,基于胁迫、重大误解的自认无效。法院没有根据当事人的自认予以认定,属于独立审判原则,并没有违背处分原则。D项,法律直接赋予环保组织以当事人的身份参与诉讼,这是环保组织行使自身诉权的体现,不属于支持起诉原则。

1914.张某从甲银行分支机构乙支行借款20万元,李某提供保证担保。李某和甲银行又特别约定,如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甲银行及其支行处开立的任何账户内扣收。届期,张某、李某均未还款,甲银行直接从李某在甲银行下属的丙支行账户内扣划了18万元存款用于偿还张某的借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真题]A. 李某与甲银行关于直接在账户内扣划款项的约定无效B. 李某无须承担保证责任C. 乙支行收回20万元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之前,李某不得向张某追偿D. 乙支行应以自己的名义向张某行使追索权【答案】: D【解析】:

20《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必须建立法人授权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关键业务岗位进行授权。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以及关键业务岗位应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商业银行的授权分为直接授权和转授权两个层次。直接授权是指商业银行总行对总行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和管辖分行的授权。转授权是指管辖分行在总行授权权限内对本行有关业务职能处室(部门)和所辖分支行的授权。《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因此,本题中的借款合同直接约束甲银行和张某。A项,《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因此,李某与甲银行关于直接在账户内扣划款项的约定有效。B项,《担保法》第6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李某作为债务人张某的保证人,在债务人张某不能偿还债务时应承担保证责任。C项,《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李某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张某行使追索权,而不受债务人是否完全还付债务的约束。

21D项,《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民诉解释》第52条第6项规定,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15.李某出资与其几个朋友共同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一天,李某一家驾车出去旅游。由于严重的车祸,导致李某及其父母死亡,其妻杨某受重伤,其唯一的儿子李小某(12岁)受轻伤。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 李某的死亡即发生退伙的效力B. 因李某的死亡,该合伙企业须进行清算C. 由于李某的死亡,其妻杨某和其子李小某可以继承李某的份额,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需要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D. 若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李某的儿子李小某可以成为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答案】: A|C【解析】:A项,《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1款规定,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当然退伙。

22B项,《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①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②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③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⑤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⑥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本案中,李某的退伙不符合合伙企业解散事由,不需要进行清算。C项,《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D项,《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3款规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本案中,若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李某的儿子李小某可以成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而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2316.中国某公司进口了一批皮制品,信用证方式支付,以海运方式运输并投保了一切险。中国收货人持正本提单提货时发现货物已被他人提走。依相关司法解释和国际惯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真题]A. 承运人应赔偿收货人因其无单放货造成的货物成本加利润损失B. 因该批货物已投保一切险,故保险人应对货主赔偿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失C. 因货物已放予他人,收货人不再需要向卖方支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D. 如交单人提交的单证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即应付款【答案】: D【解析】: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赔偿额不包含利润损失。B项,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属于故意行为,不属于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24CD两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开证行在作出付款、承兑或者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后,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相符,开证行应当履行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义务。作为一种国际支付方式,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银行承担第一位的付款责任。当事人以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存在信用证欺诈的除外。1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台湾地区法院在民事案件中作出的生效裁判B. 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C.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D.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作出的生效判决的,应当在判决效力确定后2年内【答案】: B|C|D

25【解析】: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包括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和解笔录、调解笔录、支付命令等。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在刑事案件中作出的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解笔录的,适用本规定。BC两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4条第1、2款规定,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20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规定,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有关身份关系的判决除外。《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因此,认可申请应在判决效力确定后2年内提出。

2618.农户甲外出打工,将自己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同村农户乙,5年后甲返回该村。关于甲返村后的住宅问题,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 由于甲无一技之长,在外找不到工作,只能返乡务农。政府应再批给甲一处宅基地建房B. 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甲作为本村村民应拥有自己的住房。政府应再批给甲一处宅基地建房C. 由于农村土地具有保障功能,宅基地不得买卖,甲乙之间的转让合同无效。乙应返还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D. 由于与乙的转让合同未经有关政府批准,转让合同无效。乙应返还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答案】: A|B|C|D【解析】:ABC三项,《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4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甲可以通过出卖房屋而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但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根据“一户一宅”原则,政府不能再批给甲一处宅基地建房。

27D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需要经过政府批准。根据合同自治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自愿、真实、一致,合同即成立且生效,不因未经有关政府批准而无效。19.徐某与陆某约定,由徐某将自己的奥迪A6赠与给陆某,并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徐某将奥迪A6交付给陆某后不久,在一次纠纷中,陆某将徐某打成重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 徐某可以撤销对陆某的赠与B. 徐某有权要求陆某返还奥迪A6C. 徐某的撤销权受1年期间的限制D. 徐某的父亲有权撤销赠与,受6个月期间的限制【答案】: D【解析】:AB两项,《合同法》第192条第1款规定,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本题中,受赠人陆某将赠与人徐某打成重伤,赠与人徐某可行使法定撤销权。

28C项,《合同法》第192条第2款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D项,《合同法》第193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本题中,赠与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亲无法定撤销权。20.根据《选举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关于选举的主持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乡镇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任命B. 县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C. 省人大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由省人大常委会主持D.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向选民说明情况【答案】: A【解析】:

29AD两项,《选举法》第9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BC两项,《选举法》第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据此,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由设立的选举委员会主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21.2010年5月,贾某以一套房屋作为投资,与几位朋友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从事软件开发。2014年6月,贾某举家移民海外,故打算自合伙企业中退出。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真题]A. 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时,贾某向其他合伙人发出退伙通知后,即发生退伙效力

30B. 因贾某的退伙,合伙企业须进行清算C. 退伙后贾某可向合伙企业要求返还该房屋D. 贾某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仍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答案】: D【解析】:A项,《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因此,合伙人退伙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而不是发出退伙通知即产生效力。B项,《合伙企业法》第51条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因此,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退伙人结算而不是对合伙企业进行清算。

31C项,《合伙企业法》第52条规定,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因此,合伙企业可以将贾某的房屋退还给贾某,也可以退还相应货币,其具体方法由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贾某并不享有要求合伙企业退还房屋的权利。D项,《合伙企业法》第53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2.甲公司开发了一种汽车节能环保技术,并依法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乙公司拟与甲公司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引进该技术。但在与甲公司协商谈判过程中,发现该技术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属于现有技术。乙公司的下列哪一做法不合法?()[2013年真题]A. 在该专利技术基础上继续开发新技术B. 诉请法院判决该专利无效C. 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D. 无偿使用该技术【答案】: B【解析】:

32BC两项,《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所以宣告无效的主体是专利复审委员会,法院不能判决无效。AD两项,《专利法》第62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本题中,该技术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属于现有技术,在现有技术基础上开发新技术,无偿使用现有技术,均合法。23.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民族自治地方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监督B. 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首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实行首长负责制C. 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批准后生效D. 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决定本地区人口政策,不实行计划生育

33【答案】: A|B【解析】:A项,《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6条第2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监督。B项,《宪法》第114条的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我国各级行政机关均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包括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也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C项,《宪法》第116条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D项,《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4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据此,民族自治地方不能自主决定本地区的人口政策,仍然要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但其可以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计划生育办法。

3424.余某与其妻婚后不育,依法收养了孤儿小翠。不久后余某与妻子离婚,小翠由余某抚养。现余某身患重病,为自己和幼女小翠的未来担忧,欲作相应安排。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真题]A. 余某可通过遗嘱指定其父亲在其身故后担任小翠的监护人B. 余某可与前妻协议确定由前妻担任小翠的监护人C. 余某可与其堂兄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堂兄为自己的监护人D. 如余某病故,应由余某父母担任小翠的监护人【答案】: A|B|C【解析】:A项,根据《民法总则》第29条的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本题中,余某作为小翠的父亲,可通过遗嘱为小翠指定监护人。

35C项,根据《民法总则》第33条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BD两项,《民法总则》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第30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本题中,余某与其妻依法收养了孤儿小翠,形成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该关系不因夫妻离婚而受影响。余某前妻作为小翠的养母,具有对小翠的监护资格,可以与余某协议确定监护人。但是,在小翠的养母有监护能力且未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形下,余某的父母无权监护。25.潘某去某地旅游,当地玉石资源丰富,且盛行“赌石”活动,买者购买原石后自行剖切,损益自负。潘某花5000元向某商家买了两块原石,切开后发现其中一块为极品玉石,市场估价上百万元。商家深觉不公,要求潘某退还该玉石或补交价款。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真题]A. 商家无权要求潘某退货B. 商家可基于公平原则要求潘某适当补偿C. 商家可基于重大误解而主张撤销交易D. 商家可基于显失公平而主张撤销交易【答案】: A

36【解析】:ABD三项,《民通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显失公平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方面的要件:①客观要件,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②主观要件,即一方当事人利用了优势地位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本题中,当地玉石资源丰富,且盛行“赌石”活动,买者购买原石后自行剖切,损益自负,卖方既然知晓并接受这一行业习惯,应承担相应的交易风险,无权以权利义务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主张撤销或补偿。C项,《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买卖双方对赌石交易的行为性质、行业惯例、标的物等均有清楚的认识,意思表示自愿真实没有瑕疵,不存在重大误解。26.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37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1倍的工资B. 劳动关系的确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之日为准C. 自用工之日起2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D.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答案】: D【解析】:A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B项,劳动关系的确立以用工之日为准。C项,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D项,用人单位变更对劳动合同的影响:①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②

38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27.下列商业银行的违法行为,需要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的是()。A. 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B. 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C. 违反规定同业拆借的D. 未经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买卖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答案】: C|D【解析】:

39《商业银行法》第76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未经批准办理结汇、售汇的;②未经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买卖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③违反规定同业拆借的。28.甲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甲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甲。”甲交纳首期房款后,乙公司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甲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5年真题]A. 甲的做法正确,因乙公司未完全履行义务B. 甲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乙公司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C. 甲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乙公司未履行义务D. 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答案】: D【解析】:

40ABD三项,《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定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这分别是对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本题中,相对于房屋使用说明书和二期房款的交付义务,甲是后履行一方,所以不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另外,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是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没有履行对待给付义务,而本题中甲的付款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的义务才是对待给付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义务并非对待给付义务,所以甲也不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交付房屋说明书的义务是从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并不是当然产生履行抗辩权。当从给付义务不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从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可行使履行抗辩权。但本题中,是否交付房屋说明书,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所以,甲不可主张履行抗辩权。C项,《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甲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条件。

4129.甲、乙、丙、丁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其中,甲在继承开始前表示不会继承任何遗产,但继承开始后又反悔;乙在继承开始后分割遗产前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权,当时只有丙、丁在场。甲因继承权纠纷向法院起诉,法庭上乙又表示未放弃过继承权。诉讼中,丁又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权,但法庭制成笔录后丁未在上面签字。(1)关于四人的继承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几)项?()A. 甲无继承权B. 乙无继承权C. 丁无继承权D. 甲、乙、丁都有继承权【答案】: D【解析】:

42A项,《继承法意见》第49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甲在继承开始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没有法律效力,甲在继承开始后享有继承权。B项,《继承法意见》第47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C项,《继承法意见》第48条规定,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2)若乙用书面形式表示放弃继承权,但在诉讼中又反悔,则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 对乙的反悔行为不予承认B. 视乙反悔的具体理由决定C. 以其他多数人的意见为准D. 根据遗产多少作出决定【答案】: B

43【解析】:《继承法意见》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3)甲死后留有遗产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予侄女丙。乙和丙被告知3个月后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乙、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产B. 乙未作表示视为接受继承,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C. 乙应视为放弃继承,丙应视为接受遗赠D. 乙、丙均应视为接受遗产【答案】: B

44【解析】:《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案中,乙为法定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未做意思表示,视为接受,而丙作为非法定继承人,是受遗赠人,两个月未做表示则视为放弃遗赠。30.某法院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在增加陪审员数量的基础上建立“陪审员库”,随机抽选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 应避免陪审员选任的过度“精英化”B. 若少数陪审员成为常驻法院的“专审员”,将影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力C.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让人民群众通过参与司法养成守法习惯D. 陪审员的大众思维和朴素观念能够弥补法官职业思维的局限性

45【答案】: C【解析】:AB两项,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随机抽选方式有助于陪审范围大众化,避免陪审员过度精英化,而且专审员的存在违背随机抽选方式要求,将影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力。C项,《决定》要求,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因此,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养成守法习惯并非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D项,《决定》要求,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人民陪审员审理范围由法律审和事实审改革为事实审,主要是为了发挥陪审员的大众思维和朴素观念对法官职业思维局限性的弥补作用。

4631.甲和乙均是美国公民,甲长期在中国某公司工作,并且在中国有固定的居住地,而乙在法国工作和生活。在1998年的夏天,乙应其朋友甲之邀前来中国旅游,在中国旅游期间,二人因为骑自行车不慎,将一中国人丙撞伤,后来由于在赔偿金的数额方面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丙向中国某地法院起诉。此时甲仍然在中国工作,而乙已经回到法国工作。同时,甲和乙在本案中分别委托了两名中国律师作为他们的代理人进行诉讼,那么,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该外国人应该出具授权委托书。对于该委托书的程序方面,还应符合下列哪项规定?()A. 由于甲和乙均是美国公民,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他们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除了有条约规定的以外,必须首先经美国公证机关的公证,然后再由中国驻美国使领馆、认证B. 尽管甲是美国公民,但甲长期在中国工作,并且在中国境内有其住所,所以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无需经美国公证机关的公证,而只有乙从外国递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美国公证机关的公证,然后再由中国驻美国的使领馆认证C. 甲在中国境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无需经其本国公证机关的公证,而只有乙从外国递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法国公证机关的公证,然后再由中国驻法国的使领馆认证D. 乙从外国递交的授权委托书只需经我国驻法国的使领馆的认证即可【答案】: C

47【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32.以下哪些案件经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以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A. 王某与李某离婚案件,经调解和好B. 王某与刘某收养关系案件,最后法院判决两人维持了收养关系C. 王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调解中王某承诺判决后10天内就会全数还钱D. 张某和秦某离婚案件,经调解和好,但张某在庭上表示可能还是会再提出离婚

48【答案】: A|B|D【解析】:ABD三项,《民事诉讼法》第98条第1款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①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②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③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④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C项,由于金额巨大而且实际上并非当场交付现金,双方约定判决后10日内还款,因此不属于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需要制作调解书。

4933.甲市L区居民叶某购买了住所在乙市M区的大亿公司开发的位于丙市N区的商品房一套,合同中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位于丙市的仲裁委员会(丙市仅有一家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大亿公司迟迟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叶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大亿公司以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经审查,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协议有效的决定。在第一次仲裁开庭时,大亿公司声称其又向丙市中级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申请仲裁庭中止案件审理。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仲裁庭根据协议内容制作了裁决书。后因大亿公司不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叶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大亿公司则以调解协议内容超出仲裁请求为由,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大亿公司向丙市中级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对此,正确的做法是()。[2016年真题]A. 丙市中级法院应予受理并进行审查B. 丙市中级法院不予受理C. 仲裁庭在法院就仲裁协议效力作出裁定之前,应当中止仲裁程序D. 仲裁庭应继续开庭审理【答案】: B|D【解析】:

50《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法解释》第13条第2款规定,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题中,仲裁委员会已作出了仲裁协议有效的决定,故丙市中级法院应对大亿公司的请求不予受理,仲裁庭应继续开庭审理,无需中止仲裁程序。(2)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庭正确的结案方式是()。[2016年真题]A. 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B. 应当依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C. 将调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D. 根据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答案】: A|D【解析】:

51《仲裁法》第51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据此,对于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可以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也可以根据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但是仲裁庭不能以调解协议的方式结案。(3)大亿公司以调解协议超出仲裁请求范围请求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法院正确的做法是()。[2016年真题]A. 不支持,继续执行B. 应支持,并裁定不予执行C. 应告知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裁定中止执行D. 应支持,必要时可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答案】: A【解析】:

52《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①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⑤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题中,仲裁庭的裁决书是根据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作出的,仲裁庭实质上未对当事人的请求作出裁决。大亿公司以调解协议超出仲裁请求范围请求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属于以上不予执行的理由,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不支持,继续执行。34.以下情形中,商标局不可以依职权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是()。A. 

53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识的地区,误导公众B.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C.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D.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的【答案】: A|B|D【解析】: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分为两种:①注册商标不涉及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情形下的无效宣告;②注册商标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情形下的无效宣告。前者商标局可以依职权宣告商标无效;后者应当由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法》第44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54C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属于第10条第7项规定。ABD三项属于注册商标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情形,由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35.关于合议庭评议案件,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审判长意见与多数意见不同的,以其意见为准判决B. 陪审员意见得到支持、形成多数的,可按该意见判决C. 合议庭意见存在分歧的,也可提交院长审查决定D. 审判人员的不同意见均须写入笔录【答案】: 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合议庭的评议及制作笔录规则为:①少数服从多数,而非服从审判长;②笔录的签名人是全体合议庭成员;③评议的不同意见应记入笔录而非裁判书。A项,审判长意见与多数意见不同时,应按多数意见为准判决。

55B项,陪审员意见得到支持、形成多数意见时,应按多数意见判决,而不是可按该意见判决。C项,合议庭意见存在分歧时,应以多数意见为准判决,而无须提交院长审查决定。D项,审判人员的不同意见均须写入笔录是正确表述。36.以下问题应给予否定回答的是()。A.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按期交付了货物,乙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乙公司又按照市场价格向丙公司购买了一栋大楼作为办公楼,甲公司是否有权撤销乙公司的购买行为B. 张某欠王某2万元钱一直不还,张某收养了一名孤儿,王某催讨欠款时,张某称自己要养孩子,没钱还给王某,王某是否有权撤销张某的收养行为C. 李某欠赵某1万元钱一直不还,称自己没钱还,孙某要赠送李某1万元,李某拒绝了孙某的赠送,赵某是否有权撤销李某拒绝赠送的行为D. 周某欠吴某5万元钱一直不还,称自己没钱还,周某的父亲去世后,周某声明放弃继承,吴某是否有权撤销周某放弃继承的行为【答案】: A|B|C|D

56【解析】:A项,《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由此可见,只有当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才能撤销,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力,不能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满足。乙公司购买丙公司房产的行为,有相当的对价,因此乙公司并未减少清偿资力,所以甲公司无权撤销。BCD三项,撤销权不适用于身份行为,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是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债权人方能撤销。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因此,结婚、收养或者终止收养、继承的抛弃或者承认等,不得撤销。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以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均不得作为撤销权的标的。37.甲公司在纸手帕等纸制产品上注册了“茉莉花”文字及图形商标。下列哪些未经许可的行为构成侵权?()[2007年真题]

57A. 乙公司在其制造的纸手帕包装上突出使用“茉莉花”图形B. 丙商场将假冒“茉莉花”牌纸手帕作为赠品进行促销活动C. 丁公司长期制造茉莉花香型的纸手帕,并在包装上标注“茉莉花香型”D. 戊公司购买甲公司的“茉莉花”纸手帕后,将“茉莉花”改为“山茶花”重新包装后销售【答案】: A|B|D【解析】:A项,《商标法》第57条第1款第1项和第2项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①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乙公司将“茉莉花”图形使用在其纸手帕的包装上,容易误导公众,因此构成侵权。

58B项,《商标法》第57条第1款第3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题中,丙商场将假冒“茉莉花”牌纸手帕作为赠品进行促销也是一种变相的销售活动,已经构成了侵权。C项,丁制造茉莉花香型手帕,并在包装上标注,此与茉莉花文字及图形商标不同。并非对甲的注册商标进行假冒或仿冒的行为,也不是损害商标权人权益的行为,故不构成侵权。D项,《商标法》第57条第1款第5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此为反向仿冒行为,构成侵权。戊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商标权的反向假冒行为。38.王某为其子王强(现年15岁)投了人身保险,至今已缴纳保险费满3年,受益人为其妻刘某和其母赵氏。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如该人身保险合同为死亡险,则未经王强书面同意,依照该合同签发的保险单不得转让或质押B. 假设王强经常有小偷小摸行为,经王某屡次管教仍不改正,王某自觉无脸面对邻居、同事,遂与其妻刘某商议共同下药毒死其子,但由于剂量掌握不准,将其子毒成了植物人,则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C. 在B项中,保险公司仍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由于刘某与赵氏未约定受益份额,故其二人平分D. 

59假设王强由于走私毒品在逃避警察追捕的过程中摔断双腿,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现金价值,受益人为刘某与赵氏【答案】: A|B|D【解析】:A项,《保险法》第34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1款规定限制。B项,第43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60C项,第40条第2款规定,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题中,刘某参与故意杀害其子的行为,不能享有收回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权利。D项,第45条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39.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涉外民事诉讼案件,中国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的是()。A. 浙江A汽车公司与阿联酋B公司在中国签订汽车出口合同,A汽车公司需把待出口的汽车运送到B公司指定的中国港口,由B公司委托海运公司运到阿联酋。后双方因汽车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引起诉讼B. 澳大利亚汤姆森公司和深圳嘉华公司签订在湛江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同,书面协议约定若发生争议由澳大利亚某著名仲裁委员会仲裁C. 法国某公司与中国海洋石油公司签订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石油合同,双方书面协议约定若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的香港某法院管辖,后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61D. 中国A公司在美国的分支机构向美国B公司购买了一处房产,后因价款的支付发生纠纷,中国A公司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答案】: B【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A项,该汽车出口合同是在中国领域内签订并履行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62B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争议,应该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同时《民诉解释》第531条第2款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是澳大利亚汤姆森公司和深圳嘉华公司是协议选择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这是允许的。本案当事人的仲裁合意排除了中国法院的管辖权,故中国法院不再具有管辖权。C项,法国公司与中国海洋石油公司因履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石油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国法院管辖,故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D项,该合同签订地在中国北京,因此中国法院有管辖权。40.甲、乙、丙成立一家科贸有限公司,约定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甲、乙、丙各按20%、30%、50%的比例出资。甲、乙缴足了出资,丙仅实缴30万元。公司章程对于红利分配没有特别约定。当年年底公司进行分红。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丙只能按30%的比例分红B. 应按实缴注册资本80万元,由甲、乙、丙按各自的实际出资比例分红C. 由于丙违反出资义务,其他股东可通过决议取消其当年分红资格D. 丙有权按50%的比例分红,但应当承担未足额出资的违约责任

63【答案】: B【解析】:ABD三项,《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本题中,因为公司章程对红利分配没有特别约定,所以适用《公司法》第34条的补充规定,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即20:30:30进行分红。按照实缴出资,丙可以按照37.5%的比例分红。

64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规定,因为丙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对丙的分红权利进行合理限制,又因为其已经履行了30万元的出资,完全取消丙当年分红资格的决议明显不合理。41.某省海兴市的《现代企业经营》杂志刊登了一篇自由撰稿人吕某所写的报道,内容涉及同省龙门市甲公司的经营方式。甲公司负责人汪某看到该篇文章后,认为《现代企业经营》作为一本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杂志,其所发文章内容严重失实,损害了甲公司的名誉,使公司的经营受到影响。于是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和吕某赔偿损失5万元,并进行赔礼道歉。一审法院仅判决杂志社赔偿甲公司3万元,未对“赔礼道歉”的请求进行处理。杂志社认为赔偿数额过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1)甲公司提起诉讼时,可以选择的法院有()。[2008年真题]A. 《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所在地的海兴市A区法院B. 吕某住所地的海兴市B区法院C. 汪某住所地的龙门市C区法院D. 甲公司所在地的龙门市D区法院

65【答案】: A|B|C|D【解析】:本案中,甲公司认为《现代企业经营》所发文章损害了甲公司的名誉,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和吕某赔偿损失,属于侵权纠纷。《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2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名誉权案件时,受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现代企业经营》作为一本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杂志,甲公司提起诉讼时,可以选择的法院有:侵权结果发生地甲公司所在地的龙门市D区法院、汪某住所地的龙门市C区法院、被告《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所在地的海兴市A区法院和吕某住所地的海兴市B区法院。

66(2)在案件的一审过程中,关于本案的证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08年真题]A. 因旷工而被甲公司开除了的甲公司原员工于某所提供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B. 吕某在采访甲公司某名保安时,采用录音笔偷录下双方的谈话,因该录音比较模糊,所以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C. 甲公司提供的考勤数据表,属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D. 《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在庭审过程中,收到了甲公司员工刚刚提供的反映甲公司员工作息时间的一份材料,该材料可以作为新证据提交法庭【答案】: A|B|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①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②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③

67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④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A项,因旷工而被甲公司开除了的甲公司原员工于某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因此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B项,采用录音笔偷录下双方的谈话比较模糊,存有疑点,都属于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C项,甲公司提供的考勤数据表,虽然属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这5种情况,可以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D项,新的证据是指在已经结束的举证期限或审理程序中未提出的,新发现的证据。根据审理程序的不同,新证据可以分为:①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是指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及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视为新证据的情况,即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②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③申请再审事由之一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在庭审过程中收到的甲公司员工刚刚提供的反映甲公司员工作休息时间的一份材料,是在举证期限或审理程序结束之后才出现或形成的,因此属于新发现的新证据,可以向法院提交。

68(3)关于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08年真题]A. 由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并不在上诉请求的范围之中,二审法院不得对其进行审理B. 针对一审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C. 针对一审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径行判决D. 针对一审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甲公司另行起诉【答案】: B【解析】:

69《民诉解释》第326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本案中,对于甲在第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并没有作出审理、判决,根据法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二审法院作出的裁判是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在第二审程序中对于一审法院遗漏未判决的诉讼请求,如果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判就违背了两审终审的原则。但如果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则不受审级制度的限制,因为当事人对一审程序中制作的调解书也不能提起上诉。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就一审法院遗漏的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等于放弃了就该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权利。(4)如果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杂志社赔偿甲公司1万元,并登报进行赔礼道歉。杂志社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拒绝赔礼道歉。如果甲公司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的措施有()。[2008年真题]A. 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公布于众,费用由杂志社承担B. 对杂志社负责人予以罚款、拘留C. 由杂志社支付迟延履行金

70D. 如果构成犯罪,可以追究杂志社负责人刑事责任【答案】: A|B|C|D【解析】: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1条规定,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6项的规定处理。BD两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项,《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7142.甲女委托乙公司为其拍摄一套艺术照。不久,甲女发现丙网站有其多张半裸照片,受到众人嘲讽和指责。经查,乙公司未经甲女同意将其照片上传到公司网站做宣传,丁男下载后将甲女头部移植至他人半裸照片,上传到丙网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乙公司侵犯了甲女的肖像权B. 丁男侵犯了乙公司的著作权C. 丁男侵犯了甲女的名誉权D. 甲女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答案】: A|B|C|D【解析】:A项,《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乙公司未经甲女同意将后者照片用于宣传,侵犯了甲女的肖像权。

72B项,《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题中,甲女委托乙公司拍摄艺术照,并未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则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乙公司。丁男未经乙公司同意,擅自对照片进行篡改歪曲作品的行为,侵犯了乙公司的著作权。C项,《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因此,丁男侵害了甲女的名誉权。D项,《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题中,甲女的肖像权及名誉权受到了侵害,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43.甲公司是一家科技企业,向乙公司采购10台进口精密空调,用于保证其机房的温度适合机器设备运转。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全部交付后10日内付货款。并由丙银行以保函的形式为本次交易提供保证担保,保函明确:“若甲公司不依约付款,则由丙银行代为支付。丙银行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3月10日甲公司收货,其中有2台经过试运行发现低温情况下无法运转。2014年3月20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付款未果,遂要求丙银行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为此发生争议。以下选项错误的是()。

73A. 保函对保证期间的约定不明,保证期间应为2014年3月20日起2年B. 如丙银行知道空调有问题并向乙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则只能向甲公司追偿部分货款C. 保函对保证期间的约定不明,保证期间应为2014年3月20日起6个月D. 丙银行为一般保证责任,如放弃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则不得向甲公司追偿【答案】: A|C|D【解析】:A项,本题中,因乙交付的2台空调存在问题,甲公司可以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因此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并非2014年3月20日。B项,《担保法解释》第43条规定,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本题中,甲公司对问题空调的价款有权拒绝支付,如丙银行知道空调有问题并向乙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只能向甲公司追偿部分货款。

74C项,《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D项,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而直接清偿的,并不丧失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丙银行放弃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仍有权向甲公司追偿。4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甲公司提供材料和图纸,乙公司为甲公司加工设备。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 乙公司将加工零配件的工作交由丙公司完成,丙公司加工的零部件不符合甲公司的要求的,乙公司向甲公司承担责任B. 乙公司发现甲公司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乙公司有权自行采购原材料进行加工C. 乙公司发现甲公司提供的图纸不合理,乙公司仍然按照图纸生产,最后无法完成设备的加工,甲公司应承担乙公司的损失D. 甲公司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公司支付报酬,乙公司有权留置设备【答案】: A|D

75【解析】:A项,《合同法》第254条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B项,《合同法》第256条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C项,《合同法》第257条规定,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承揽人因怠于履行通知义务而致自己受损,定作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D项,《合同法》第264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645.甲的画作《梦》于1960年发表。1961年3月4日甲去世。甲的唯一继承人乙于2009年10月发现丙网站长期传播作品《梦》,且未署甲名。2012年9月1日,乙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梦》的创作和发表均产生于我国《著作权法》生效之前,不受该法保护B. 乙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胜诉权不受保护C. 乙无权要求丙网站停止实施侵害甲署名权的行为D. 乙无权要求丙网站停止实施侵害甲对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答案】: D【解析】:D项,《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本题中,1961年甲去世,甲的著作权保护期截至2011年12月31日,所以2012年9月1日起诉时已超过保护期,乙无权要求丙网站停止传播作品。

77A项,《著作权法》第60条第1款规定,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第61条规定,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在1991年6月1日之后至2011年12月31日,甲及乙继承而得的相关著作权受《著作权法》的保护。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的,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由于侵权行为仍在持续,所以诉讼时效尚未起算。C项,《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乙有权要求丙网站停止侵害甲署名权的行为。46.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关于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全国性法律一般情况下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B. 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C.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D. 《澳门基本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反映的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的意志

78【答案】: B【解析】:A项,全国性法律一般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只有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才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之一。B项,《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7条第3、4款规定,终审法院法官的免职由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组成的审议委员会的建议决定。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C项,《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第1、2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据此,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而不是批准。D项,《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反映了包括澳门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7947.建立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有利于保障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据此,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 某案承办检察官告知其同事可按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B. 某法官在参加法官会议时,提醒承办法官充分考虑某案被告家庭现状C. 某检察院副检察长依职权对其他检察官的在办案件提出书面指导性意见D. 某法官在参加研讨会中偶遇在办案件当事人的律师,拒绝其研讨案件的要求并向法院纪检部门报告【答案】: A|C|D【解析】:

80AB两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2条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因此,检察官告知其同事可以按规定为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法官提醒承办法官考虑被告家庭现状则属于干预办案的行为,办案法官应当拒绝。C项,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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