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测试卷及答案解析

(最新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测试卷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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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测试卷及答案解析1.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 在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差别对待,但是允许合理差别,对于为国家做出重要贡献者,应当重点保护B. 我国宪法中存在一个关于平等权规定的完整规范系统C.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D.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了公民的监督权,公民有对其他公民提出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申诉的权利,但是不得诬告陷害【答案】: A|D【解析】:

1A项,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的平等权是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有机统一。形式平等要求禁止差别对待,但实质平等同时允许合理差别,主要是为了保障弱者的权益。B项,我国宪法中存在一个关于平等权规定的完整规范系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概括性规定,也包括:《宪法》第45条规定的对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人,残废军人,盲聋哑人或有其他残疾的公民权益的保障;《宪法》第48条规定的对妇女权益的保障;第49条规定的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C项,《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D项,公民的监督权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不是其他公民。《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2.郑子产有疾。谓子大叔曰:“我死,子必为政。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疾数月而卒。关于执法,下列看法正确的是()。

2A. 法律就是法律,执法必须严格,不能搞人文情怀B. 执法应做到宽严相济C. 执法必须严厉,不能“宽容”,否则易纵容犯罪D. 为上者有德,就可以做到以宽服民,不需要法律的治理【答案】: B【解析】:

3本段文字引自《左传》,其本意是治理国家,如果统治者有德,最佳的政策是以宽服民。其次是严刑峻法,令民众望而生畏。但宽政易导致民众产生轻慢之心,从而恣意妄为,反而是对民众的伤害。A项,执法必须严格,但是,严格并不代表不能搞人文情怀。恰恰相反,社会主义中国,执法为民,应当通过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执法,故执法当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具体对策,体现人文情怀。BC两项,执法应当做到宽严相济,在法律范围内,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做到宽与严的有机统一。我国实行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D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当代社会,最重要的调控手段就是法律,但法律不是万能的,还需要道德等其他调控手段的治理。同样,仅仅依靠道德治理,也是绝对不可以的。3.甲欲杀丙,假意与乙商议去丙家“盗窃”,由乙在室外望风,乙照办。甲进入丙家将丙杀害,出来后骗乙说未窃得财物。乙信以为真,悻然离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甲欺骗乙望风,构成间接正犯。间接正犯不影响对共同犯罪的认定,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B. 乙企图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却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故对乙应以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论处C. 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两人虽然罪名不同,但仍然构成共同犯罪D. 乙客观上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但因其仅有盗窃故意,故应在盗窃罪法定刑的范围内对其量刑【答案】: C【解析】:A项,根据共同犯罪理论,间接正犯是指通过利用他人实施犯罪的情况,即将被利用者视为工具使用。甲直接实施杀人行为,其欺骗乙让其望风的行为不构成间接正犯。

4BD两项,乙与甲商议共同实施盗窃行为,但甲实施了杀人行为。根据共犯从属性理论,只有当实行犯着手实行了犯罪时,才能适用共犯规定,因此甲、乙之间不能评价为盗窃罪的共同犯罪。C项,甲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甲与乙之间在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甲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行为的一部分,甲既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但甲、乙之间就非法侵入住宅罪构成共同犯罪。4.中国甲公司与巴西乙公司因合同争议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双方可协议选择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B. 双方应在一审开庭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C. 因法院地在中国,本案的时效问题应适用中国法D. 如案件涉及中国环境安全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答案】: A|D【解析】:

5A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C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7条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即时效问题并不因法院地在中国而适用中国法。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第1款第3项规定,当有涉及环境安全的情形,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5.王某被姜某打伤致残,在开庭审判前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法院对于该申请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不予受理B. 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财产的措施

6C. 只有在王某提供担保后,法院才予以财产保全D. 移送财产所在地的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答案】: B【解析】:BD两项,《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而《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本题中,应当由受理法院自己执行,而非移送其他法院执行财产保全。A项,《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诉法解释》第149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99条以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的,裁定不予受理。本题中,王某被姜某打伤,在开庭审判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7C项,《高法解释》第152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至第105条的有关规定,但《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3款的规定除外。《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因此,法院可以责令王某提供担保,但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并非一定要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供担保。6.某省天洋市滨海区一石油企业位于海边的油库爆炸,泄漏的石油严重污染了近海生态环境。下列哪一主体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其中所列组织均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A. 受损海产养殖户推选的代表赵某B. 依法在滨海区民政局登记的“海蓝志愿者”组织C. 依法在邻省的省民政厅登记的环境保护基金会D. 在国外设立但未在我国民政部门登记的“海洋之友”团体【答案】: C【解析】:

8《环境保护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①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②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社会组织;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A项,赵某是自然人,不属于社会组织,主体不适格;B项,登记的民政部门级别属于市以下,主体不适格;D项不属于在我国设立登记的社会组织,主体不适格。7.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进口设备合同,分三批运输。两批顺利履约后乙公司得知甲公司履约能力出现严重问题,便中止了第三批的发运。依《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如已履约的进口设备在使用中引起人身伤亡,则应依公约的规定进行处理B. 乙公司中止发运第三批设备必须通知甲公司C. 乙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中止发运第三批设备D. 如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了充分的履约担保,乙公司可依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发运第三批设备

9【答案】: B【解析】:A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条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BD两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1条第3款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C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1条第1款规定,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①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②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示他将不履行其主要义务。8.甲、乙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取保候审。本案提起公诉后,法院认为对甲可继续适用取保候审,乙因有伪造证据的行为而应予逮捕。对于法院适用强制措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对甲可变更为保证人保证

10B. 决定逮捕之前可先行拘留乙C. 逮捕乙后应在24小时内讯问D. 逮捕乙后,同级检察院可主动启动对乙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答案】: A|C|D【解析】:A项,《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而且,公安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情对保证方式进行变更。B项,《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4款规定,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法院决定逮捕,但是应当由公安机关先行拘留。C项,《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11D项,《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11条规定,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本院批准逮捕和同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职权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初审。《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12条第1款规定,经初审,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具有本规定第17条、第18条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法院决定逮捕乙后,同级检察院可主动启动对乙的羁押必要性审查。9.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B. 村委会有权审议村民会议的工作报告,评议村民C. 村委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支持、帮助村委会的事务,但不得干预自治事项D.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答案】: D【解析】:

12A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B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3条规定,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C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D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8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10.关于诈骗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A. 与银行工作人员相勾结,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骗取银行巨额存款的,只能构成票据诈骗罪,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B. 单位以非法占有目的骗取银行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但可以该罪追究策划人员的刑事责任C. 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制造自己意外受重伤假象,骗取保险公司巨额保险金的,仅构成保险诈骗罪,不构成合同诈骗罪D. 签订合同时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履行合同过程中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后收受被害人货款逃匿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13【答案】: B【解析】:A项,票据诈骗罪中利用的金融票据主要包括银行的汇票、本票和支票,不包括银行存单。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实施贷款诈骗的行为应成立金融凭证诈骗罪。B项,刑法没有将单位规定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对于为了单位利益的贷款诈骗行为,虽然不能直接处罚单位,但对于负有责任的自然人应以贷款诈骗罪论处。C项,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后,制造自己意外受伤的假象骗取巨额保险金的行为,同时构成了保险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应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D项,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既可以产生于签订合同时,也可以产生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11.根据我国现行的《宪法》《监察法》等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14B. 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但是,监察委员会不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工作报告C.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情况紧急的,可以在技术调查之后补办批准手续D. 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影响【答案】: A【解析】:A项,《监察法》第10条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B项,《监察法》第53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C项,《监察法》第28条第1款规定,监察机关调查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给有关机关执行。D项,《监察法》第4条第1款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非不受任何影响,监察机关要接受相应上级机关的领导。

1512.甲国公民杰克申请来中国旅游,关于其在中国出入境和居留期间的管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如杰克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中国签证机关不予签发其签证B. 如杰克入境后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中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不准许其入境C. 杰克入境后,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48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D. 如杰克在中国境内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中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其出境【答案】: A|B|D【解析】:

16AB两项,《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签证:(一)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二)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三)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四)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五)不能提交签证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的;(六)签证机关认为不宜签发签证的其他情形。根据该法第25条第2项的规定,外国人具有该法第21条第1款第1项至第4项规定情形的,不准入境。C项,《出境入境管理法》第39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24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D项,《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7条规定,外国人出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第28条第2项规定,外国人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不准出境。13.李某原在甲公司就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月,因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李某成为乙公司职工,继续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2月,由于李某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得分最低,乙公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于2013年11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主张:原劳动合同于2012年3月到期后,乙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应从4月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终止合同违法,应恢复本人的工作。

17(1)关于李某申请仲裁的有关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因劳动合同履行地与乙公司所在地不一致,李某只能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B. 申请时应提交仲裁申请书,确有困难的也可口头申请C. 乙公司对终止劳动合同的主张负举证责任D.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李某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答案】: B|C|D【解析】:A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18B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8条第1、3款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C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题中,乙公司是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因而乙公司掌握了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及其考核情况,对终止劳动合同主张负有举证责任。D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关于乙公司兼并甲公司时李某的劳动合同及工作年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甲公司与李某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乙公司继续履行B. 如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乙公司的工作年限C. 甲公司还可与李某经协商一致解除其劳动合同,由乙公司新签劳动合同替代原劳动合同D. 

19如解除原劳动合同时甲公司已支付经济补偿,乙公司在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答案】: A|B|C|D【解析】:A项,《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BD两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C项,《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A. 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李某仍继续在公司工作,应视为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故李某无权请求支付二倍工资B. 劳动合同到期后应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否则属于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故李某有权请求支付二倍工资C. 李某的该项仲裁请求已经超过时效期间D. 李某的该项仲裁请求没有超过时效期间【答案】: B|D【解析】:AB两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应当尽快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不签订的应当适用前述规定,因此李某有权请求支付2倍工资。

21CD两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题中,2012年12月,乙公司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2013年11月李某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尚未超出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4)关于恢复用工的仲裁请求,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李某是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该公司有权对其随时终止用工B. 李某不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该公司无权对其随时终止用工C. 根据该公司末位淘汰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终止D. 该公司末位淘汰的规定违法,劳动合同终止违法【答案】: B|D【解析】:AB两项,李某属于全日制的不定时工作制,公司无权对其随时终止用工。CD两项,《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

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李某经绩效考核被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则只有在公司对其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能主张解除劳动合同。(5)如李某放弃请求恢复工作而要求其他补救,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李某可主张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B. 李某可主张公司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要求即时辞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C. 李某可同时获得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即时辞职的经济补偿金D. 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数额多于即时辞职的经济补偿金【答案】: A|B|D

23【解析】:A项,《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B项,《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1项规定,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38条第1款第4项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题中,乙公司的“末位淘汰”制度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李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乙公司须向李某支付经济赔偿。C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据此,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即时辞职的经济补偿金不能兼得。

24D项,《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所支付的赔偿金多于劳动者即时辞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4.下列构成法律责任竞合的情形是()。A. 方某因无医师资格开设诊所被卫生局没收非法所得,并被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B. 王某通话时,其手机爆炸导致右耳失聪,可选择以侵权或违约为由追究手机制造商法律责任C. 林某因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D. 戴某用10万元假币购买一块劳力士手表,其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与使用假币罪【答案】: B|D【解析】: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其特点为:①数个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②责任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③该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④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既无吸收关系也无并存关系。A项,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可以并存,不构成法律责任竞合。

25B项,民法上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属于典型的法律责任竞合。C项,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可以并存,不构成法律责任竞合。D项,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或法条,但处理时只能按照一个罪名或法条定罪,属于刑法上的责任竞合。15.法院受理叶某涉嫌故意杀害郭某案后,发现其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经鉴定,叶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法院审理后判决宣告叶某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对叶某强制医疗的决定。关于此案的救济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对叶某强制医疗的决定,检察院可以提出纠正意见B. 叶某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C. 叶某对强制医疗决定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D. 郭某的近亲属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答案】: C【解析】:BCD三项,《刑事诉讼法》第287条第2款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6A项,《高法解释》第54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强制医疗决定或者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不当,在收到决定书后20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16.某企业流动资金匮乏,一直拖欠缴纳税款。为恢复生产,该企业将办公楼抵押给某银行获得贷款。此后,该企业因排污超标被环保部门罚款。现银行、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均要求拍卖该办公楼以偿还欠款。关于拍卖办公楼所得价款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银行贷款优先于税款B. 税款优先于银行贷款C. 罚款优先于税款D. 三种欠款同等受偿,拍卖所得不足时按比例清偿【答案】: B【解析】:

27《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据此,税款与银行贷款、罚款的清偿顺序应当是:发生在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之前的欠缴税款——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发生在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之后的欠缴税款——一般民事赔偿及债权——行政罚款。本题中,企业由于流动资金匮乏,一直拖欠缴纳税款,其后,该企业向银行贷款,由此可以推出其欠缴税款发生于抵押贷款之前,故税款优先于银行贷款。17.根据《宪法》的规定,关于宪法文本的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宪法》明确规定了宪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B. 《宪法》明确规定了宪法的制定、修改制度C. 作为《宪法》的《附则》,《宪法修正案》是我国宪法的组成部分D. 《宪法》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产生,两者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答案】: D【解析】:

28D项,《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A项,在我国宪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宪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而事实上关于宪法与国际条约的效力位阶,以及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在理论上也是存在争议的。B项,《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这是对宪法修改提议主体、表决程序的规定,但没有规定宪法制定的相关内容。C项,我国现行《宪法》由序言和正文组成,没有附则。宪法的修正案是宪法的组成部分,但它并不是宪法附则的内容。18.依《刑法》第180条第4款之规定,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该条第1款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在审理史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时,法院认为,尽管第4款中只有“情节严重”的表述,但仍应将其理解为包含“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并认为史某的行为属“情节特别严重”。其理由是《刑法》其他条款中仅有“情节严重”的规定时,相关司法解释仍规定按照“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档量刑。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9A. 第4款中表达的是准用性规则B. 法院运用了体系解释方法C. 第4款的规定可以避免法条重复表述D. 法院的解释将焦点集中在语言上,并未考虑解释的结果是否公正【答案】: A|B|C【解析】:AC两项,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第4款规定“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表达的是准用性规则,并可以避免法条重复表述。B项,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法院对第4款的解释,联系的是相关司法解释对《刑法》其他条款中“情节严重”的解释,并与此保持统一,属于体系解释。D项,法院的解释背后,隐藏的是对解释结果公正的追求。19.张某因受贿罪被H市监察委员会留置,之后,H市监察委员会移送H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关于该案的说法,正确的有()。A. 张某在留置期间的供述应当排除

30B. H市检察院接到H市监察委员会移送的案件后,认为张某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可直接逮捕C. 在H市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张某欲逃往境外,H市监察委可以限制张某从H市国际机场出境D. H市监察委应将查封、扣押的涉案财产和违法所得、证据一并移交H市检察院【答案】: C|D【解析】:

31A项,《监察法》第33条规定,在监察机关留置期间获得的张某的供述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B项,《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款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10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由此可见,即使张某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H市检察院也应当对张某先行拘留,在拘留期间决定对张某是否逮捕。C项,《监察法》第30条规定,H市监察委可以限制张某从H市国际机场出境。D项,《监察法》第46条规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20.未成年人小天因涉嫌盗窃被检察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可以附带的条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完成一个疗程四次的心理辅导B. 每周参加一次公益劳动C. 每个月向检察官报告日常花销和交友情况D. 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答案】: A|B|C【解析】:AB两项,《高检规则》第49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下列矫治和教育:①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②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③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④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⑤接受相关教育;⑥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C项,第497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②

3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③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④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D项,不是“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而是“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21.贾某在路边将马某打倒在地,劫取其财物。离开时贾某为报复马某之前的反抗,往其胸口轻踢了一脚,不料造成马某心脏骤停死亡。设定贾某对马某的死亡具有过失,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A. 贾某踢马某一脚,是抢劫行为的延续,构成抢劫致人死亡B. 贾某踢马某一脚,成立事后抢劫,构成抢劫致人死亡C. 贾某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应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D. 贾某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想象竞合犯【答案】: C【解析】:《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这种情况在理论上称为事后抢劫或者准抢劫。

33AB两项,本案中,贾某离开时,抢劫行为已经完成,其轻踢马某胸口的行为是为了报复而非劫取财物,因此不构成抢劫行为的延续,也不属于事后抢劫和抢劫致人死亡。CD两项,贾某轻踢马某胸口,没有杀害或者伤害马某的故意,只是由于意外造成马某心脏骤停死亡,因此该行为不构成故意犯罪,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由于贾某的抢劫行为与轻踢马某的行为相互独立,不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犯,而应认定为两个独立的犯罪数罪并罚。22.梁某欲将儿子转到离家较近的学校上小学,学校要求其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梁某找到户籍地派出所,民警告之,公安机关已不再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18类证明。考虑到梁某的难处,民警仍出具了证明,并附言一句:“请问学校,难道父母有犯罪记录,就可以剥夺小孩读书的权利吗?”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公安机关不再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将减损公民合法权益B. 民警的附言客观上起到了普法作用,符合“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C. 派出所对学校的要求提出质疑,不符合文明执法的要求D. 梁某要求派出所出具已明令不再出具的证明,其法治意识不强【答案】: B【解析】:

34A项,公安机关不再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是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的措施。不但不会减损公民合法权益,还有利于规范执法、便民利民。BC两项,派出所的质疑跟文明执法无关,相反,证明附言对学校起到了普法作用,“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坚持普法工作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法治实践全过程,在法治实践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国家机关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D项,梁某按照学校的要求到派出所要求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可以看作是遇事找法的表现,体现了他的法治意识。23.甲、乙涉嫌共同抢夺。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3年、乙有期徒刑2年。检察院以对甲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甲、乙均没有上诉。关于本案二审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 二审法院仅就甲的量刑问题进行审查B. 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C. 乙应当参加法庭调查D. 如果改判,二审法院可以加重乙的刑罚【答案】: A|B|C|D

35【解析】:A项,《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1款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B项,《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C项,《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23条第2款的规定,同案审理的案件,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被告人要求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乙不是“应当”而是“可以”参加法庭调查。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25条所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本题中,二审法院可以加重甲的刑罚,但是不可以加重乙的刑罚。24.甲的下列哪些行为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不考虑情节)?()A. 甲、乙共同盗窃了丙的财物。为防止公安人员提取指纹,甲在丙报案前擦掉了两人留在现场的指纹B. 甲、乙是好友。乙的重大贪污罪行被丙发现。甲是丙的上司,为防止丙作证,将丙派往境外工作C. 甲得知乙放火致人死亡后未清理现场痕迹,便劝说乙回到现场毁灭证据D. 甲经过犯罪嫌疑人乙的同意,毁灭了对乙有利的无罪证据

36【答案】: C|D【解析】:帮助毁灭证据罪是指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下列行为均属于帮助毁灭证据:①行为人单独为当事人毁灭证据;②行为人与当事人共同毁灭证据,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与当事人并不成立共犯;③行为人为当事人毁灭证据提供各种便利条件,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不是帮助犯而是正犯;④行为人唆使当事人毁灭证据,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不是教唆犯而是正犯。A项,甲本人属于当事人,其毁灭证据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B项,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丙属于证人而非证据,甲实施的是阻止作证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而非帮助毁灭证据罪。C项,甲劝说乙毁灭证据,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甲属于正犯而非教唆犯。

37D项,帮助毁灭证据罪侵害的法益不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而是国家的刑事诉讼秩序,当事人对此并无处分权限,乙的同意和被毁灭的证据对乙有利的事实并不影响甲毁灭无罪证据的定性,甲毁灭对乙有利的无罪证据可能造成无罪的乙被判有罪,同样侵害了国家的刑事诉讼秩序,其行为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25.卢某妨害公务案于2016年9月21日一审宣判,并当庭送达判决书。卢某于9月30日将上诉书交给看守所监管人员黄某,但黄某因忙于个人事务直至10月8日上班时才寄出,上诉书于10月10日寄到法院。关于一审判决生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一审判决于9月30日生效B. 因黄某耽误上诉期间,卢某将上诉书交予黄某时,上诉期间中止C. 因黄某过失耽误上诉期间,卢某可申请期间恢复D. 上诉书寄到法院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答案】: D【解析】:

38ACD三项,《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本题中,9月21日一审宣判,并当庭送达判决书,上诉期从9月22日开始计算,最后一日是10月1日,因为10月1日是法定节假日,上诉期限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10月8日。看守所监管人员10月8日上班时才寄出,该上诉仍然有效,故上诉书寄到法院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B项,上诉期限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26.关于宪法实施,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 宪法的遵守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形式B. 制度保障是宪法实施的主要方式C. 宪法解释是宪法实施的一种方式D. 宪法适用是宪法实施的重要途径【答案】: B【解析】: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贯彻落实,是宪法制定颁布后的运行状态,也是宪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基本形式。AD两项,宪法实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①

39宪法的执行。通常指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贯彻落实宪法内容的活动。要求这些机构在活动程序和活动方式上必须严格执行宪法的规定,也要求这些机构在组织其他国家机关、建立各种制度的过程中严格遵循宪法的规定。②宪法的适用。通常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贯彻落实宪法的活动。虽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宪法能否被司法机关作为审判活动的依据,学术界尚未达成共识,但宪法具有的一般法律属性,以及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表明,宪法适用不仅是宪法实施的重要途径,而且也是法治国家加强宪政建设、树立宪法权威的重要内容。③宪法的遵守。通常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宪法规定从事各种行为的活动。宪法的遵守通常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根据宪法享有并行使权力和权利;二是根据宪法承担并履行义务。C项,宪法解释是指特定主体依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作的一种说明。宪法解释是宪法适用的必然环节和内在因素,因为有权机关必须先解释宪法规范的意义才能将之适用于具体事件,因此,宪法解释是宪法实施的一种方式。B项,制度保障是为宪法实施提供保障,而不是宪法实施的方式。27.县政府以某化工厂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严重为由,决定强制关闭该厂。该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决定,并提出赔偿请求。一审法院认定县政府决定违法,予以撤销,但未对赔偿请求作出裁判,县政府提出上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本案第一审应由县法院管辖B. 二审法院不得以不开庭方式审理该上诉案件

40C. 二审法院应对一审法院的判决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D. 如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给予该厂赔偿的,应判决驳回其赔偿请求【答案】: C|D【解析】:A项,《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①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②海关处理的案件;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④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被告为县政府,一审应当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项,《行政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故本案如果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C项,《行政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本案二审法院应当对一审法院的判决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41D项,《行诉解释》第109条第4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28.甲、乙系初三学生,因涉嫌抢劫同学丙(三人均不满16周岁)被立案侦查。关于该案诉讼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审查批捕讯问时,甲拒绝为其提供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应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B. 讯问乙时,因乙的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而通知其伯父到场,其伯父可代行乙的控告权C. 法庭审理询问丙时,应通知丙的法定代理人到场D. 如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甲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时可不再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答案】: A|C【解析】:A项,《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7条第5款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明确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人民检察院可以准许,但应当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42BCD三项,《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1、2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据此,询问未成年人必须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不能到场则通知其他近亲属到场。无论适用何种程序,只有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代行乙的控告权,其近亲属只能提出意见。29.甲乙丙三国企业均向中国出口某化工产品,2010年中国生产同类化工产品的企业认为进口的这一化工产品价格过低,向商务部提出了反倾销调查申请。根据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反倾销税税额不应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B. 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甲乙丙三国企业C. 商务部可要求甲乙丙三国企业作出价格承诺,否则不能进口D. 倾销进口产品来自两个以上国家,即可就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

43【答案】: A【解析】:A项,《反倾销条例》第42条规定,反倾销税税额不得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B项,《反倾销条例》第40条规定,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C项,《反倾销条例》第31条规定,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营者作出价格承诺。所以,商务部可以建议而不能要求甲乙丙三国企业作出价格承诺。D项,《反倾销条例》第9条规定,倾销进口产品来自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并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就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①来自每一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不小于2%,并且其进口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②根据倾销进口产品之间以及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可忽略不计,是指来自一个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占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低于3%;但是,低于3%的若干国家(地区)的总进口量超过同类产品总进口量7%的除外。

4430.农民姚某于2016年3月8日进入红海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红海公司也未给姚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姚某向社保机构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同年12月8日,姚某以红海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申请辞职。经查,姚某的工资属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额。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姚某自2016年3月8日起即与红海公司建立劳动关系B. 红海公司自2016年4月8日起,应向姚某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C. 姚某应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而不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D. 姚某就红海公司未缴养老保险费而发生争议的,可要求社保行政部门或社保费征收机构处理【答案】: A|B|D【解析】:A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45B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C项,《社会保险法》第10条第1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姚某属于红海公司的职工,红海公司应当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D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3条第3款的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因而社保行政部门或社保费征收机构都具有处理养老保险纠纷的权力。31.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上述要求?()A. 甲省推行“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将风险评估作为省政府决策的法定程序B. 乙市聘请当地知名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对重大决策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C. 丙区因发改局长立下“军令状”保证某重大项目不出问题,遂直接批准项目上马D. 丁县教育局网上征求对学区调整、学校撤并等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事项的意见

46【答案】: C【解析】:ABD三项,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C项,重大项目仅因发改局长立下军令状,而未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不符合依法决策机制的要求。32.某地法院审理齐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关于对作证人员的保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可指派专人对被害人甲的人身和住宅进行保护B. 证人乙可申请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C. 法院通知侦查人员丙出庭说明讯问的合法性,为防止黑社会组织报复,对其采取不向被告人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的措施D. 为保护警方卧底丁的人身安全,丁可不出庭作证,由审判人员在庭外核实丁的证言

47【答案】: A|B|D【解析】:AB两项,《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①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②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③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④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⑤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C项,《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因此,侦查人员是“出庭说明情况”,而并非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也不受证人保护法律规范的约束。

48D项,《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33.中国甲公司从某国乙公司进口一批货物,委托中国丙银行出具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乙公司发货后持单据向丙银行指定的丁银行请求付款,银行审单时发现单据上记载内容和信用证不完全一致。乙公司称甲公司接受此不符点,丙银行经与甲公司沟通,证实了该说法,即指示丁银行付款。后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所发货物无价值,遂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甲公司已接受不符点,丙银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B. 乙公司行为构成信用证欺诈C. 即使丁银行已付款,法院仍应裁定丙银行中止支付D. 丙银行发现单证存在不符点,有义务联系甲公司征询是否接受不符点【答案】: B【解析】:

49AD两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开证行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自行作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的决定,并自行决定接受或者拒绝接受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的不符点。开证行发现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申请人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并不影响开证行最终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丙银行没有义务联系甲公司征询是否接受不符点,而且甲公司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并不影响丙银行决定是否接受。B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2项的规定,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C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1项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的除外。由于丁银行已经付款,法院不可以裁定丙银行中止支付。34.公安机关发现一具被焚烧过的尸体,因地处偏僻且天气恶劣,无法找到见证人,于是对勘验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并在笔录中注明原因。法庭审理时,辩护人以勘验时没有见证人在场为由,申请排除勘验现场收集的物证。关于本案证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因违反取证程序的一般规定,应当排除

50B. 应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予以排除C. 不仅物证应当排除,对物证的鉴定意见等衍生证据也应排除D. 有勘验过程全程录像并在笔录中已注明理由,不予排除【答案】: D【解析】:《高法解释》第67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③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本案虽无见证人到场,但有勘验过程全程录像并在笔录中已注明理由,因此不予排除。35.唐代诉讼制度不断完善,并具有承前启后的特点。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唐律据证定罪的原则?()A. 唐律规定,审判时“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拷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违者杖六十”

51B. 《断狱律》说:“若赃状露验,理不可疑,虽不成引,即据状断之”C. 唐律规定,对应议、请、减和老幼残疾之人“不合拷讯”D. 《断狱律》说:“(断狱)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答案】: B【解析】:A项是对刑讯条件的规定,即在拷讯之前,必须先审核口供的真实性,然后反复查验证据。证据确凿,仍狡辩否认的,经过主审官与参审官共同决定,可以使用刑讯;未依法定程序拷讯的,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B项体现的是根据证据定罪的原则,即对那些人赃俱获,经拷讯仍拒不认罪的,也可“据状断之”。C项规定的是对应议、请、减和老幼残疾之人禁止使用刑讯,是禁止使用刑讯的情形。D项体现的是依法判决的原则。36.关于受贿相关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甲知道城建局长张某吸毒,以提供海洛因为条件请其关照工程招标,张某同意。甲中标后,送给张某50克海洛因。张某构成受贿罪

52B. 乙系人社局副局长,乙父让乙将不符合社保条件的几名亲戚纳入社保范围后,收受亲戚送来的3万元。乙父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C. 国企退休厂长王某(正处级)利用其影响,让现任厂长帮忙,在本厂推销保险产品后,王某收受保险公司3万元。王某不构成受贿罪D. 法院院长告知某企业经理赵某“如给法院捐赠500万元办公经费,你们那个案件可以胜诉”。该企业胜诉后,给法院单位账户打入500万元.应认定法院构成单位受贿罪。【答案】: A|B|C|D【解析】:A项,根据《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受贿罪中的财物可以是非法物品。甲给予张某的海洛因属于财物,且张某利用职权为甲谋取非法利益,构成受贿罪。B项,根据《刑法》第388条之一第1款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乙父作为乙的近亲属,收受贿赂,利用乙的职权,通过乙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C项,王某是已经退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影响,通过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保险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贿赂,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53D项,根据《刑法》第387条第1款的规定,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法院院长索取他人财物,所得资金用于法院办公费用,构成单位受贿罪。37.陈某的早餐店售卖的红糖馒头中存在非法添加甜蜜素的情况。经检测,陈某制作的“红糖馒头”中甜蜜素达1.22g/kg,超出正常添加标准40多倍。H市检察院对陈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下列关于该案诉讼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有()。A. 本案应向H市中级法院起诉B. 因不特定消费者受损,法院可判令陈某向检察院支付赔偿款C. H市检察院可对附带民事判决提起上诉D. 法院可以要求陈某在公开的媒体上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答案】: A|B|C|D【解析】:

54A项,《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H市检察院提起的诉讼,应当向H市中院起诉。BCD三项,因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本质上是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主体是检察院,所以,法院可以要求附带民事被告人承担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同时,检察院作为附带民事原告人可以对附带民事判决提起上诉。38.关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甲的父亲乙身患绝症,痛苦不堪。甲根据乙的请求,给乙注射过量镇定剂致乙死亡。乙的同意是真实的,对甲的行为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B. 甲因口角,捅乙数刀,乙死亡。如甲不顾乙的死伤,则应按实际造成的死亡结果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死亡与伤害结果都在甲的犯意之内C. 甲谎称乙的女儿丙需要移植肾脏,让乙捐肾给丙。乙同意,但甲将乙的肾脏摘出后移植给丁。因乙同意捐献肾脏,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D. 甲征得乙(17周岁)的同意,将乙的左肾摘出,移植给乙崇拜的歌星。乙的同意有效,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答案】: B

55【解析】:被害人承诺是指符合一定条件,便可以排除损害被害人法益的行为的违法性,属于犯罪排除事由的一种。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需要符合下列条件才能排除犯罪的成立:①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有处分权;②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事项的意义、范围有理解能力;③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④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⑤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⑥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得超过承诺的范围。A项,由于人对自己的生命权没有处分权限,因此乙的承诺无效,甲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目前的通说认为,实施积极的安乐死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B项,甲不顾乙的死伤,很难界定甲的犯罪故意是杀人故意还是伤害故意,可以认定为一种涵盖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概括的故意,应当按照实际造成的结果认定甲所触犯的罪名。C项,乙因为受骗而作出放弃法益的承诺,并非出于真实意志,其承诺无效,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56D项,根据《刑法》第234条之一第2款的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甲虽征得乙(17周岁)的同意,但乙是未成年人,对所承诺事项的意义和范围缺乏足够的理解能力,其承诺无效。符合《刑法》第234条之一第2款规定的情形,即甲成立故意伤害罪。39.法院审理郑某涉嫌滥用职权犯罪案件,在宣告判决前,检察院发现郑某和张某接受秦某巨款,涉嫌贿赂犯罪。对于新发现犯罪嫌疑人和遗漏罪行的处理,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 法院可以主动将张某、秦某追加为被告人一并审理B. 检察院可以补充起诉郑某、张某和秦某的贿赂犯罪C. 检察院可以将张某、秦某追加为被告人,要求法院一并审理D. 检察院应当撤回起诉,将三名犯罪嫌疑人以两个罪名重新起诉【答案】: B|C【解析】:BC两项,《高检规则》第458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追加、补充起诉。本题中,检察院在判决宣告前发现郑某和张某涉嫌贿赂犯罪,检察院可以追加、补充起诉。

57A项,《高法解释》第243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7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241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D项,《高检规则》第459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本案不符合撤回起诉的情形,因此检察院不得撤回起诉。40.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下列哪些情形存在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A.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后反复且与其他证据矛盾B. 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机关当面陈述C. 侦查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36小时以后将其送交看守所羁押D. 犯罪嫌疑人是聋哑人【答案】: A|B|C|D

58【解析】:AD两项,《高检规则》第305条第1款规定,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四)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五)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六)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A项属于第(一)种情形;D项属于第(六)种情形。BC两项,《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第83条第2款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B项属于第(二)种情形;C项属于第(三)种情形。41.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不同于一般职业道德的职业性、实践性、正式性及更高标准的特征。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法律职业人员专业水平的发挥与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具有密切联系B. 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规范的形成,与法律职业实践活动紧密相连

59C. 纵观伦理发展史和法律思想史,法律职业道德的形成与“实证法”概念的阐释密切相关D. 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是对每个法律从业人员职业行为进行职业道德评价的标准【答案】: A|B|D【解析】:A项,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属于法律的实践人员,其专业水平的高低与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是密切联系的,因此法律职业的专业属性对于法律职业道德的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B项,由于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因此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不同于一般职业道德的特征,即职业性。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与法律职业实践活动紧密相连,反映着法律职业活动对从业人员行为的道德要求。法律职业道德规范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在特定的职业范围内发挥作用。C项,实证法是以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为要素来定义法的,而非实证法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除了权威性制定要素和社会实效性要素外,还要以内容正确性作为定义要素。由此可知,法律职业道德的形成与非实证法概念的阐释是密切相关的。

60D项,职业道德原则不仅是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根本指导思想,而且也是对每个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进行职业道德评价的最高标准。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指作为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基础或本源的根本准则。42.关于法官任免和法官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唐某系某省高院副院长,其子系该省某县法院院长。对唐某父子应适用任职回避规定B. 楼法官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对其无须免除法官职务C. 白法官将多年办案体会整理为《典型案件法庭审理要点》,被所在中级法院推广到基层法院,收效显著。对其应予以奖励D. 陆法官在判决书送达后,发现误将上诉期15日写成了15月,立即将判决收回,做出新判决书,次日即交给当事人。其行为不违反法官职业规范规定【答案】: C【解析】:C项,根据《法官法》第30条第3项的规定,法官对审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的,应当给予奖励。

61A项,根据《法官法》第16条第4项的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B项,根据《法官法》第13条第8项的规定,法官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D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7项规定,裁定适用于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故法官应当用裁定的方式修改笔误,而不是收回判决。43.律师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律师应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 甲律师依法向被害人收集被告人不在聚众斗殴现场的证据,提交检察院要求其及时进行审查B. 乙律师对当事人及家属准备到法院门口静坐、举牌、声援的做法,予以及时有效的劝阻C. 丙律师在向一方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中致电对方当事人,告知对方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D. 丁律师在社区普法宣传中,告知群众诉讼是解决继承问题的唯一途径,并称其可提供最专业的诉讼代理服务

62【答案】: A|B【解析】:AB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的途径、方式解决争议,不得采取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C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及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向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证据材料,侵害委托人的权益。D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41条规定,律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业务,不得为争揽业务哄骗、唆使当事人提起诉讼,制造、扩大矛盾,影响社会稳定。44.交警甲和无业人员乙勾结,让乙告知超载司机“只交罚款一半的钱,即可优先通行”;司机交钱后,乙将交钱司机的车号报给甲,由在高速路上执勤的甲放行。二人利用此法共得32万元,乙留下10万元,余款归甲。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甲、乙构成受贿罪共犯

63B. 甲、乙构成贪污罪共犯C. 甲、乙构成滥用职权罪共犯D. 乙的受贿数额是32万元【答案】: B【解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A项,甲和乙向超载司机索取钱财,并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已经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B项,甲和乙收受的钱财并不属于交警队所有,也不属于国家所有,甲和乙占有这些钱财的行为并不构成贪污罪。C项,甲和乙利用甲的工作便利,私自放行超载车辆,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二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犯。D项,按照共同犯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64的理论,计算共同犯罪的犯罪数额时应以总犯罪金额为准,而不应考虑分赃情况。故乙的受贿金额是32万元而非10万元。45.下列选项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A. 方某在妻子失踪后向公安局报案要求立案侦查,遭拒绝后向法院起诉确认公安局的行为违法B. 区房管局以王某不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C. 某企业以工商局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为由向法院起诉D. 黄某不服市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补偿费标准直接向法院起诉【答案】: C【解析】:A项,刑事诉讼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B项,行政诉讼的原告恒定为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恒定为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国目前不存在“官告民”的行政诉讼类型。C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诉讼。D项,“市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补偿费标准”

65具有抽象行政行为的性质,不可直接起诉。46.王某认为社保局提供的社会保障信息有误,要求该局予以更正。该局以无权更正为由拒绝更正。王某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王某应当提供其向该局提出过更正申请以及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相关且记录不准确的事实根据B. 该局应当对拒绝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C. 如涉案信息有误但该局无权更正的,法院即应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D. 如涉案信息有误且该局有权更正的,法院即应判决在15日内更正【答案】: A|B【解析】: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7款规定,原告起诉被告拒绝更正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过更正申请以及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相关且记录不准确的事实根据。

66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3款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本题中,社保局负有责任履行举证义务。CD两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4款规定,被告依法应当更正而不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更正。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被告无权更正的,判决其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据此,如涉案信息有误但该局无权更正的,法院应当判决该局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该条款规定的“一定期限”属于指定期间,并非是15日的确定期间。47.中国甲公司向波兰乙公司出口一批电器,采用DAP术语,通过几个区段的国际铁路运输,承运人签发了铁路运单,货到目的地后发现有部分损坏。依相关国际惯例及《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乙公司必须确定损失发生的区段,并只能向该区段的承运人索赔B. 铁路运单是物权凭证,乙公司可通过转让运单转让货物C. 甲公司在指定目的地运输终端将仍处于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交由乙公司处置时,即完成交货D. 各铁路区段的承运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答案】: C|D

67【解析】:AD两项,《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第21条规定,按国际货协运单承运货物的铁路,应负责完成货物的全程运送,直到在到站交付货物时为止。每一继续运送的铁路,自接收附有运单的货物时起,即作为参加这项运送合同,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义务。单式联运合同中各铁路区段的承运人应承担连带责任。B项,运单是一种不可流通的书面运输单证,不是物权凭证。C项,DAP(deliveredatplace),即目的地交货,是指卖方已经用运输工具把货物运送到达买方指定的目的地后,将装在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不用卸载)交由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48.张某到某市公交公司办理公交卡退卡手续时,被告知:根据本公司公布施行的《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退卡时应将卡内200元余额用完,否则不能退卡,张某遂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公交公司依据《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拒绝张某要求,侵犯了张某自主选择服务方式的权利,该条款应属无效,遂判决公交公司退还卡中余额。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张某、公交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属于纵向法律关系B. 该案中的诉讼法律关系是主法律关系C. 公交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

68D. 《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属于地方规章【答案】: C【解析】:A项,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张某与公交公司是平等的法律主体,二者之间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属于横向法律关系。B项,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主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指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于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即为从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依赖于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而存在,属于从法律关系。C项,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69D项,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是公交公司制定的规定,不属于规章。49.某县公安局认定李某涉嫌寻衅滋事将其拘留,后县检察院将李某逮捕,而后县法院判决李某三年有期徒刑,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认定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改判李某无罪,请问赔偿义务机关是谁?()A. 县公安局B. 县检察院C. 县法院D. 市中院【答案】: C【解析】:刑事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遵循后置原则,由最后一个作出错误法律文书的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县法院是最后一个作出有罪决定的错误法律文书的司法机关,因此,县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

7050.某化工厂排放的污水会影响鱼类生长,但其串通某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获得虚假环评文件从而得以建设。该厂后来又串通某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使其污水处理设施虚假显示从而逃避监管。该厂长期排污致使周边水域的养殖鱼类大量死亡。面对养殖户的投诉,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一直未采取任何查处措施。对于养殖户的赔偿请求,下列哪些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A. 化工厂B.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C.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D. 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答案】: A|B|C【解析】:ABC三项,《环境保护法》第65条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D项,对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不作为行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并非由环保主管部门承担连带责任。

7151.甲、乙两国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缔约国,甲国拟向乙国派驻大使馆工作人员。其中,杰克是武官,约翰是二秘,玛丽是甲国籍会计且非乙国永久居留者。依该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甲国派遣杰克前,无须先征得乙国同意B. 约翰在履职期间参与贩毒活动,乙国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刑事审判与处罚C. 玛丽不享有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D. 如杰克因参加斗殴意外死亡,其家属的特权与豁免自其死亡时终止【答案】: B【解析】:A项,依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在派遣武官时,应先将其拟派人选通知接受国,征得接受国同意后正式派遣。B项,外交人员享有刑事管辖豁免,接受国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刑事审判和处罚。一般外交人员包括参赞、武官、秘书、随员。本题中约翰是二秘,属于一般外交人员。

72C项,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如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国永久居留者,也享有一般特权与豁免,但有一些限制和修改。D项,如果使馆人员死亡,其家属继续享有相关特权与豁免,直到给予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结束时为止。52.赵某、钱某、孙某与李某四人涉嫌共同抢劫被立案侦查。侦查期间,赵某和钱某被逮捕,孙某被监视居住,对李某未采取强制措施。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判处赵某有期徒刑5年,钱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孙某免予刑事处罚,李某无罪。一审判决下来之后,检察院对本案提起抗诉。法院对他们四人强制措施的变更,正确的是?()A. 对赵某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B. 对钱某变更为取保候审或释放C. 对孙某变更为取保候审或释放D. 对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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