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刑事法治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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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反腐败刑事法治的改善我国反腐败刑事法治的基本特点60余年来,我国反腐败刑事法治建设与我国社会发展的总体形势和水平是相一致的,并呈现出以下三个主要特点:反腐败刑事政策日趋科学从严治腐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贯政策和做法。继新中国建立之初开展“三反”、“五反”等运动后,我国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在整体刑罚趋轻的情况下对贪污罪设置了死刑,1982年又将受贿罪的最高法定刑由无期徒刑提升到死刑。与此同时,我国反腐败刑事司法实践也十分积极主动,强调从严治腐。邓小平先生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曾言:“经济犯罪特别严重的,使国家损失几百万、上千万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什么不可以按刑法规定判处死刑?1952年杀了两

2、个人,一个刘青山,一个张子善,起了很大的作用。现在只杀两个起不了那么大的作用了,要多杀几个,这才能真正表现我们的决心。”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0/20精品文档〔4〕不过,随着对腐败犯罪认识的不断提高,我国反腐败刑事政策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这主要体现在:第一,更加注重对腐败犯罪的事前预防。在犯罪学上,犯罪预防有一级预防、次级预防和第三级预防之分。一级预防是针对改变物质环境及社会中的致罪因素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属于事前预防;次级预防是针对表现出特定违法犯罪危险性的社会人群所实施的预防活动;第三级预防则是通过重新适应社会的个别化措施使犯罪人回归社会,或者至少使犯

3、罪人与社会得以隔离,防止其再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5〕过去,我国注重对腐败犯罪的第三级预防,强调刑罚的惩罚性。近年来,随着对腐败犯罪认识的加深,我国逐渐开始强调对腐败犯罪的一级预防,注重标本兼治。例如,国务院新闻办2016年发布的《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白皮书就明确指出,进入21世纪,中国已经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确立为反腐败的方针,并“制定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这一反腐败国家战略”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0/20精品文档。〔6〕近日,中共中央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纪委二次会议上也明确提出,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

4、注重预防方针,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7〕可以说,注重事前预防已成为我国反腐败的重要政策和战略。第二,更加注重反腐败政策的法律化。与法律相比,反腐政策具有较强的灵活性,但也存在着缺乏明确性和系统性,内容过于原则、抽象,权利与义务不明确,缺少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普遍性、国家强制性和稳定性等不足。〔8〕这难免会影响反腐败的实践效果。也正因为如此,近年来,我国加强了反腐败政策的法律化、法制化,不仅通过修改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反腐败的刑事立法,而且还通过司法文件》、xx年7月26日发布了《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等),进一步明确了对腐败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从而有力地促进了反腐败刑事政策的立法化

5、和司法化,积极地提高了反腐败的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反腐败刑事立法日益健全立法是司法的前提和基础,对反腐败刑事法治建设而言亦是如此。自新中国建立60余年来,我国始终高度重视反腐败的刑事立法工作。新中国建立之初的1952年,我国中央人民政府就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1979年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对贪污、受贿、渎职等腐败犯罪行为作了系列规定。之后,考虑到该刑法典对腐败犯罪的规定过于原则,技术上也存在一定的不足〔9〕,1982年3月、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先后通过了两部有关腐败犯罪的重要单行刑法———《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6、。在此基础上,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典时对腐败犯罪作了进一步规定,不仅专门设立了“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0/20精品文档两章,而且还根据犯罪主要客体的不同在其他章节中规定了多种腐败犯罪。此后,我国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等多个刑法修正案都对腐败犯罪作了进一步完善,从而建立了一个相对合理、科学的反腐败刑法体系。这具体体现在:第一,腐败犯罪罪名体系较为完备。根据腐败行为类型的不同,我国现行刑法典主要设置了五种不同类型的腐败犯罪:一是侵占类腐败犯罪,包括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二是贿赂类腐败犯

7、罪,包括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等;三是挪用类腐败犯罪,包括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等;四是渎职类腐败犯罪,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五是腐败犯罪的赃物处置,包括洗钱罪等。在此基础上,考虑到身份对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不同影响,我国刑法对腐败犯罪主体的身份也作了相应的规范。例如,现行刑法典分则第9章“渎职罪”的主体就只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罪受贿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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