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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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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程序法治的发展路径〔摘要〕在我国,要实现刑事程序法治,应当扭转一个诉讼观念、维系两个诉讼构造、坚持三个诉讼原则。扭转一个观念,是指扭转工具主义程序价值观,树立公权法定、权力有限、权力受制的权力观。维系两个构造,是指在刑事诉讼静态(横向)构造方面,要坚持控审分离、法官中立、控辩平等原则,维系刑事诉讼的等腰三角形或正三角形结构;在刑事诉讼动态(纵向)构造方面,要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维系审判相对于侦查、起诉的中心地位,确立侦查服从并服务于控诉职能的大控方格局。坚持三个原则,是指坚持程序法
2、定、无罪推定、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中国4/vie 〔关键词〕刑事程序法治,程序价值,诉讼构造,诉讼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1004-4175(2016)01-0108-05 刑事程序法治是法治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大体而言,刑事程序法治的标准包括一个观念(刑事诉讼法是规制公权的法律)、两个构造(刑事诉讼的横向构造和纵向构造)和三个原则(程序法定、无罪推定、司法独立)。对照这三个方面检视我国的立法与实践,系统梳理我国刑事程序法治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将为我国刑
3、事程序法治发展和建设法治中国提供重要参考。 一、扭转“一个观念” 回顾刑事诉讼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我们不难看出,刑事诉讼法作为公法,主要为了规制公权力而存在。公权法定、权力有限、权力受制,是对待刑事诉讼中公权力的应有态度。 而在我国,刑事诉讼法长期以来却被视为是打击犯罪的工具。在这样一种观念的支配下,公权力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和道德优越感。原本应当约束和限制国家公权力的刑事诉讼法演变成为分配和彰显国家公权力的工具。在处理权力与权利关系时,公权本位、公权优位成为主流。对于公权力,法律有
4、明文规定的要行使,没有明文规定的创造条件也要行使。对于私权利,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固然不得行使,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也要通过法律解释、法律适用“使绊子”,妨碍其行使。这就出现了公权机关通过法律解释、法律适用自我授权进行权力扩张和对权利行使进行克扣的现象。结果导致程序虚无,曲解立法,以犯罪手段打击犯罪、以非法手段实现法治的现象并不罕见,严重背离程序法治发展的要求。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应当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立法,规范法律解释。在立法中,对公权力的含义、实现途径要明确加以规定,防止立法机关定义权旁落。要确立真正的强
5、制措施和强行侦查措施令状原则,通过法院而不是检察院的事前授权和事后审查,真正做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要规定违规的后果,避免出现只有“严禁”却没有禁止手段的情况。在我国这样一个权利相对不发达的国度,对于私权利也要尽量全面、系统地规定。〔1〕42既要增加规定,把相关国际准则赋予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纳入刑事诉讼立法之中,又要明确规定权利行使的途径,要规定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效的救济手段。目前这种由检察机关充当权利救济者角色的立法在侵权救济的有效性上存在着明显的体制障碍,因此,要把侵权救济纳入法院行使裁判权的范畴。
6、公权力只能来自立法的明确规定。立法没有规定的,有关机关不得行使,立法已有规定但不明确的,有关机关不能自行解释,只能请求立法机关解释或者修改立法。立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法律解释的审查,防止有关机关通过法律解释扩张权力、克扣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规范考核指标,避免为了完成考核指标而无所不用其极。通过刑讯或者变相刑讯获取口供,通过抢管辖、买管辖、买批捕、买起诉、撤回提捕、撤回移送起诉、政法委协调案件完成批捕率、起诉率和打击人头数等考核指标,通过对原本应当撤销案件、绝对不诉的案件以“技术处理”适用存疑不诉、酌定
7、不诉来规避逮捕质量考核,通过与法官单方接触、施加影响获得有罪判决,通过请示汇报防止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规避发改率考核,都是不能正确对待公权和私权的例子。应当树立执法人员的“人本”观念,把自己当人而不是完成考核指标的机器,做到办案时不但眼中有案、而且心中有人,从而实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目标。应当树立执法人员的“政策观”,使其认识到执法办案的终极目的在于控制犯罪,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而执法办案过程中理性、文明、规范、平和地对待被追诉人,则有利于增强处理结论的可接受性,有利于被追诉人服从处理结果,避免粗暴
8、、野蛮、残忍执法制造矛盾,增加社会对立面。应当树立执法人员“感恩”的观念。对被追诉人常怀“感恩”之心。要认识到追诉与被追诉是矛盾的一体两面,“皮之不存毛将安附焉”。被追诉者在一定程度上是追诉者的“衣食父母”。树立“感恩”观念将有助于克服执法人员的道德优越感,使其真正做到理性、文明对待被追诉人。 二、维系“两个构造” 对刑事诉讼构造,可以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观察。从静态的角度观察,当今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制度都是由控、辩、审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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