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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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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程序法治化的期待1996年3月,经过长期酝酿,我国《刑事诉讼法》作出重大修正,并于1997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迄今己逾十年。十年间,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也取得显著成就。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刑事诉讼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作为现代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为世人关注,而“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入宪,则对刑事诉讼程序的民主和人权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实施中暴露的不足和存在的问题,也迫切需要通过修改立法加以改革与完善。鉴于此,本届人大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列
2、入立法规划,目前《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已进入关键阶段。如何遵循刑事诉讼的自身规律和内在机理,顺应当代刑事诉讼法治的改革趋势和发展潮流,并立足我国国情和司法现实,进一步健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突出存在的问题,加快推进我国刑事诉讼法治化的进程,是人们对此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期待和要求。、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回顾我国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总体而言是成功的,改革了我国刑事诉讼的部分制度和程序,解决了一些司法实践中突出存在的问题,体现了现代诉讼法治观念的影响。成功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
3、方面:(一)完善刑事诉讼原则。通过立法修改,确立了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增加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结合疑罪不起诉、疑罪判无罪等相关规定,表现出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明确了检XJ、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原则(二)改造刑事诉讼模式。通过立法修改,对我国传统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进行改造,纠正国家专门机关权力过于集中膨胀而且职能分工不清的倾向,赋予当事人更多的程序参与权。总体方向是借鉴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优点,使诉讼成为由控辩双方共同推进的程序,而不是国家专门机关一手包办的犯罪追纠程序。这
4、一点可以从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弱化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取消法院退回补充侦查等立法变化上体现出来。(三)改革刑事诉讼制度。通过立法修改,对原有诉讼制度和程序作了调整和改革,主要有:(1)扩大拘留的范围,吸收了实践中适用收容审查措施的有关情形,将之纳入拘留范围之内。同时适当降低了逮捕的事实条件,以便这些法定的强制措施能够适应侦查的需要。(2)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在侦查程序中就允许其聘请律师,与其通信、会见,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3)设立指定辩护和法律援助制度。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被告人,司法机关为其指定承
5、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进行辩护。为落实指定辩护制度而不断发展壮大的法律援助制度,则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中的新生事物。(4)弱化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医治审判实践中“先定后审”的顽症。(5)增设简易程序,为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开辟了重要途径。(6)明确疑案从无处理,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作不起诉处分,人民法院对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我国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获得了各界的普遍认同。转眼之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已逾十年。耐人寻味的
6、是,法律的实施,往往不是简单的贯彻立法本意、体现立法初衷的过程,而更多的是一个理想与现实交互作用、法律文本最终形成实在法律制度的过程。我国修正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便是一个极具典型意义的例证。为了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央和地方各级执法、司法机关都作出了很大努力,循着《刑事诉讼法》修改所倡导的现代诉讼理念,许多司法实务部门还进行了一些改革探索和制度创新。但毋庸讳言,《刑事诉讼法》的总体实施情况并不令人满意,修改后的一些规定至今尚未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立法所取得的一些进步也大多沦为一纸空文。在修法之后的很长时间里,
7、困扰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诸多沉疴痼疾并未消除,有的依然如故,有的改头换面,甚至伴随着法律的修改还产生了一些人们始料未及的新问题。全国人大曾专门对《刑事诉讼法》的执行情况作了专项检查,但这些都难以扭转《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不尽人意的局面。例如,违法取证甚至刑讯逼供现象依然存在;滥用强制措施,任意羁押、超期羁押现象依然严重;辩护律师履行职务困难重重,辩护方权利明增实降,律师执业环境反而恶化;证人出庭作证难以落实,刑事庭审改革举步维艰。这些都是修正后《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比较突出的问题,或者原本存在但在法律修改后并未获得实质性的解
8、决。、《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背景经过《刑事诉讼法》修改后10年来的运作实践,现代刑事程序法治的观念、原则、制度的影响己经得到人们更普遍的认同,同时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形势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其中一些重要的背景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必须认真考虑的。首先是其间我国宪法于1999年和XX年进行了两次重要的修正,“依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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