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腐败的刑事政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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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反腐败的刑事政策体系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在此,小编又为朋友编辑了“论反腐败的刑事政策体系”,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一、刑事政策的概念一般认为,对刑事政策进行有意识地学术运用,首推被尊为“现代刑法学之父”的德国刑法学理论启蒙大师费尔巴哈(VonFeuerbach,1775—1833),其在1803年出版的刑法教科书中,首次提出了“刑事政策”(德文为Kriminalpolitik)这一概念,将其界定为“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⑴刑事政策学虽然在我国确立较晚,但是近年发展很快,但是,由于方法、视角、立场的

2、不同,对于刑事政策的概念、研究对象与范围,其与相邻学科的关系等基本问题,仍然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关于刑事政策的概念,学界有广义说与狭义说之分,广义说的代表人物有卢建平、曲新久、梁根林等,如梁根林教授认为刑事政策应该界定为“国家和社会整体以合理而有效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为目标而提出的有组织地反犯罪斗争的战略、方针、策略、方法以及行为的艺术、谋略和智慧的系统整体。”⑵狭义说的代表人物有高铭暄、何秉松、陈兴良等,如陈兴良教授认为:“刑事政策是指国家以预防及镇压犯罪为目的,运用刑罚以及具有与刑罚类似作用之诸制度,对于犯罪人及有犯罪危险人发生作用之刑事上诸

3、对策。”⑶有学者又将广义说分为最广义说与广义说,将狭义说分为最狭义说与狭义说,此不为本文探讨重点,在此就不作深入研究。对于二者的异同点,严励教授概括道:“广义说与狭义说研究的起点相同,都是研究犯罪原因;终极目的也是相同的,都是研究犯罪对象,区别在于研究的视角不同。狭义说以探求犯罪的原因为依据,批评现存的刑罚制度及其各种相关的制度,从而改善或运用现行的刑罚制度及各有关制度,以其防止犯罪的对策。可见,狭义说的视角是立足于刑事法以内,在刑法以内研究如何运用刑罚、改良刑罚来对付犯罪。广义说的视角不局限于刑法,而是在探究犯罪原因的基础上,超越刑法以外去

4、寻求防止犯罪发生的对策,可以说一切能够对付犯罪的方法、措施和手段,都是刑事政策研究的对象。这就突破了刑法的范畴,而从更广的意义上来研究应对犯罪的一切对策。其中包括应对犯罪的社会政策,比如教育、就业等与应对犯罪有关的社会政策。”⑷严励教授与卢建平教授的观点相同,认为应该采取广义说,如卢建平教授认为,“中国的大多数学者和实际工往往倾向于对刑事政策作狭义的理解,即将刑事政策视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刑法政策或策略,或等同于党和国家在处理犯罪问题、对待犯罪时一些具体的政策措施。这种狭隘的刑事政策不仅妨害我国与其他国家学术界的交流和对话,阻碍了我国刑事政

5、策学研究的发展和兴旺,而且也不利于我国科学、合理的刑事政策的制定与实现。”⑸笔者认为,犯罪治理是一项综合的工程,刑事法只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正是由于单纯刑事法在对付犯罪上的捉襟见肘,作为不大,才使得刑事政策超越了单纯刑事法的范畴,甚至超越了法律的范畴,而成为“刑事政治”。⑹由此,“在界定刑事政策概念的时候,广义刑事政策的视角、理念应当是我们认识和考察刑事政策的出发点和方法论基础。”⑺但不可否认的是,刑事法仍然是刑事政策的重中之重,“刑事政策所关注的重点则是狭义的刑事政策所界定的国家运用刑事法惩罚、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实践,而刑事政策的核心则始

6、终是国家运用刑法预防和惩罚犯罪的有效性和正当性的考量、批判和改进。”⑻本文也正是在以上观点之上,从狭义的刑事政策学出发,在单纯的刑事法范畴内对反腐败的刑事政策进行研究,但是,又不囿于刑事法,还着眼于广义的刑事政策的视角,对于刑事法政策以外的其他政策有所涉及,使得刑事法政策与其他政策有效衔接,使得反腐败的战略与策略取得更大实效。小编为你提供论文范文:“试论巨额财产不明罪的若干理论误区”,大家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写出论文。试论巨额财产不明罪的若干理论误区  一、质疑本罪的立法依据  巨额财产不明罪最受争议与质疑的是其立法依据,学界代表性的主要观

7、点有两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罪的设立体现了有罪推定,违反了“疑罪从无”原则。不能说明财产合法,则推定为非法,非法性的概率高于合法性就确定为非法。对于设立巨额财产不明罪违反“疑罪从无”原则之诟病,笔者首先承认,虽然完全意义上的无罪推定还没有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规定,但是该原则的基本精神已经在刑事法治中予以确认,在分析中应将之作为必要的参照值来检验立法的正当性。可以肯定的是,巨额财产不明罪的立法具有相当的特殊性,但是并不因此而否定无罪推定原则精神在认定该罪中应予同样适用。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罪的设立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私有权。巨额财产不明罪

8、为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私有权的行使设置了严格的限制,即使没有巨额财产属非法的证据,也可以被定罪,那么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财产私有权时,对“额外”的每一笔收入都要及时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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