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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不良反应的法律定性及其后果的救济 【摘要】药品不良反应致人损害的救济是我国法律规制的盲区。药品不良反应类型包括药品常见且可预期的不 良反应、常见且可预期之外的不良反应以及特异体质型药物过敏反应。其中,常见且可预期之外的不良反应对药品使用 者而言应属不合理的危险,也即药品本身存在缺陷,消费者因此遭受损害理应得到法律救济。另外,对遭受特异体质型 药物过敏反应的受害者则应从社会补偿的角度给予考虑,而不应让其独自承担不幸。 【关键词】药品不良反应;缺陷;救济 【中图分类号】D922.16;R96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
2、9297(XX)01—0014—05 Onthelegalnatureandremedyofdrugsideefec~.YEZheng-ming.HunanInstituteofTechnology,Hengyang,Huna~ 421O08 【Abstract】Thereisnolawfulremedyinourcountrywhendrugsideeffectshappentousersandcausebodydamage. Thecategoryofsideefectsincludesfrequentsideefects,unexpected
3、sideefectsanddrugallergyresponsetoidiosyncrasy. Amongthem,unexpectedsideeffectsofdrugshouldbelongtounreasonabledanger,namelydrughasdefect.Consumers shouldgetlawfulremedyiftheyaredamagedbytakingdefectivedrug.Inaddition,foridiosyncraticdamagecausedbydrug allergicresponse,thevict
4、imsshouldgetrelieffromsociety,shouldnotbearburdenalone. 【Keywords】Pharmaceuticalsideefect;De~ct;Remedy 【作者简介l叶正明(1970一),男,法律硕士,湖南工学院社科部教师 Tel:+86—734—8417335,E-mail:yzm02l63.com 法律与医学杂志XX年第12卷(第1期) 统计数字表明.中国近年来每年死于药物不良反 应的人数约为19.2万人.这还不包括因药品不良反 应致健康受损、功能障碍的人数。在如此众多的受害
5、人中,有很多人本应得到救济但法律规定的不健全 而沦为“不幸”者。如“龙胆泻肝丸事件”,就是其典型 案例。龙胆泻肝丸是一种以非处方药上市的清热泻火 的中成药,近年来发现其配伍中药关木通含有马兜铃 酸,容易导致肾损害继而引发尿毒症。据2003年2月 24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仅XX中日友好医院肾内 科1998年至今,已有100多例因服用龙胆泻肝丸而 导致肾损害的患者。目前,该案已形成集团诉讼.全国 各地加入诉讼队伍的人数多达140余人.且人数还在 增加。但受害人显然处于不利的局面,他们面临着两 个法律上的障碍:(1)龙胆泻肝
6、丸是按国家药典标准 生产的质量合格的产品.其意外的不良反应是否属于 产品缺陷;(2)服用龙胆泻肝丸发生不良反应有一个 毒性累积的过程或一定的潜伏期,受害人如何证明曾 服用过该药以及该药的生产商为谁。上述两个问题在 我国现行法律中几乎很难找到确定的答案。药品不良 反应事故的发生,有些是当初生产、销售药品的企业 乃至核准药品上市的主管单位未曾预料的。然而当药 品发生不良反应并且消费者利益因此而受损害时.对 于受害人是否需要救济或在多大范围内救济?这是我 国法律实务已经面临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鉴于 此,有必要首先对药品不
7、良反应进行分类,然后逐一 进行法律定性 一 、药品不良反应的概念与类型 “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 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川 据此可知,药品不良反应发生的前提条件是:(1)药品 必须合格。假冒伪劣药品及其他不合格药品的人身损 害不能认定为“不良反应”。(2)正常使用药品。可以理 解为,药品为非处方药时,用药必须严格符合药品明 示的规定;在药品为处方药时,使用者必须遵守医师、 药师等专业人员的医嘱或指示,滥用药物、不遵医嘱 用药发生不良反应不在此列。在符合上述两个前提条 件下,药品不良反应
8、则又可以分为3种情况,即药品 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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