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误识辨正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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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主集中制误识辨正探讨  关于推进党的建设,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以健全民主集中制为重点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落实这一精神,首要的前提是正确认识民主集中制——   正确理解和把握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与集中的含义,对于民主集中制领导制度的形成和这一制度的贯彻与实行具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民主集中制   始终未能真正形成为制度,与思想和理论上对民主集中制中民主、集中的误解与误导有很大的关系。   是“集中正确的意见”还是“集中多数人的意见”?   对集中的理解,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是集

2、中到底“集中”什么?是集中多数人的意见,按多数人的意见决策,还是集中正确意见,按“正确意见”决策?这是有重大区别的。有一种观点认为,“集中首先是要集中正确意见。”一般来说,这似乎没有错,然而,要是把它作为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原则却是大有问题的。所谓集中正确的意见,说的是领导班子在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时,要选择正确的意见。它所强调的是决策结果的正确与否。而所谓集中多数人的意见,说的是领导班子在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时,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策。它所强调的是决策程序中的决策原则和方法。一般而言,多数人

3、的经验智慧总是要比少数人或个人的经验智慧更多一些,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做出的决策正确性概率总是要比按照少数人或个人的经验智慧做出的决策更高一些。因此,一般而言,集中多数人的意见就是集中正确的意见;要集中正确的意见,就必须集中多数人的意见。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做出的决策,能够确保党的领导不犯或少犯错误,能够较好地反映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愿,从而能够得到群众的理解拥护和执行。这也正是民主集中制之所以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根本原因。   但是,事情是复杂的,多数人的意见并非百分之百等于正确意见,有时真

4、理掌握在少数人手里。遇到这种情况时,集中正确意见与集中多数人意见就会发生冲突。怎么办?不能搞二元论,实行两个原则,仍然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这是因为:第一,少数人的意见主观上认为对,在未经实践检验之前是不能最终判定其正确与否的。第二,如果强行以少数人的意见决策,否定多数人的意见,就会在多数人中造成抵触,影响决策的落实。既然当时不能立即确定是多数人的意见正确,还是少数人的意见甚至个别人的意见正确,那就不能、也不应当把集中正确的意见作为决策问题的原则和方法。   从反面来看,也应当坚持这一原则。

5、例如,当领导班子讨论和决策重大问题时,经常出现对同一个问题有多种意见的情况。这是由于参加会议的人员各自的阅历、经验和认识问题的能力、水平以及观察问题角度的不同造成的正常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策,而是采取“集中正确的意见”的办法进行决策,那会议便很难做出最后决策。因为持各种意见的人,无论其多数还是少数甚至是个别人,都认为自己的意见是正确的,否则他就不会坚持自己的意见。如若坚持要做出决策,就只有将问题的决策权交予各级领导班子的一把手。如果领导班子在讨论决定问题时总是这样

6、交由一把手拍板决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参与决策的意识就会越来越淡漠,一把手的民主意识和民主作风也会相应地越来越淡漠。长此以往,便会导致一把手最终垄断了决策权,班子其他成员也就只剩下参与议事的权力。这时,无论大事小事都由一把手拍板决策的违规行为也就成了司空见惯的“正常”现象,所谓集体决策就会名存而实亡,出现“一把手是绝对真理,二把手是相对真理,三把手是宣传真理,普通委员没有真理”的现象。由此可见,实行所谓集中正确的意见进行决策的结果,只能是把问题的最终决策权交给各级领导班子的一把手,这在无形中把领导

7、班子的集体决策变成了领导者的个人决策,把不合法的决策变成了合法的决策。这显然不是民主集中制的本来意义。   在决策时确实出现了多数人错误、少数人甚至个别人正确时,是否还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   那么,如果在决策时确实出现了多数人错误、少数人甚至个别人正确的情况,怎么办?仍然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要相信民主有纠错的功能。当按错误的决策行动后,大多数人会及时发现问题,改变态度,放弃错误,选择正确。尽管现实中有少数时候少数人代表正确的情况,绝不可以此为由不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而导致家长式人物和家长

8、制作风的滋生。早在1948年,毛泽东在《关于健全党委制》一文中就曾严肃指出:“近年有些领导机关,个人包办和个人解决重要问题的习气甚为浓厚。重要问题的解决,不是由党委会议做决定,而是由个人做决定,党委委员等于虚设。”1956年,邓小平同志在《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也就此问题提出批评。他说:“党的集体领导的制度,在实践中还是有缺点。有少数党组织的负责人,仍然有个人包办的行为。这些负责人,或者很少召集必要的正式的会议,或者往往也召集党组织会议,但是,这些会议只是形式主义的。他们既没有使会议的参加者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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