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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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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职工考勤与请休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心考勤与请休假制度,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勤是为考查职工出勤情况而实行的一种劳动检查制度。第三条请休假包括: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哺乳假、公(工)伤假、丧假等类别。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全体在职职工。第二章考勤第五条考勤制度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考核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加强中心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第六条中心职工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旷工、不迟到、不早退。第七条考勤工作以处室为单位,
2、各处室明确一到两名考勤员,并要有一名领导负责考勤工作。人事部门负责考勤监督。第八条考勤员应由办事公正,遵纪守法,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担任。第九条考勤员应以身作则,严格考勤制度,认真考勤。考勤表要按照规定填写清楚,每月将结果在处室内部公布,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表(由部门领导签字)报人事处。第十条迟到、早退以中心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为准,-15-超出规定时间均按迟到、早退论处。第十一条迟到是指职工在规定的上班时间之后到岗视为迟到(因特殊情况导致迟到的,应第一时间告知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并同意);早退是指在不向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请假的情况下,
3、下班之前提前离开单位视为早退;每月无故迟到和早退累计3次的,按缺勤1日处理,扣发1日工资,一年累计缺勤10日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及年终奖励。第十二条职工无正当理由,事先又未经部门领导批准,在工作时间内未到工作岗位上班,均属旷工。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不超过15天的(含15天),按实际旷工天数扣发工资;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的或一年累计超过30天的,可予以辞退。第十三条工资收入与考勤结果挂钩,当月工资收入根据上月考勤结果核算。第十四条日常考勤制度将作为部门和个人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参考依据;对考勤制度不认真、弄虚作假的
4、部门,取消当年评优资格。第三章事假和病假第十五条事假是指职工因私事请假。职工请事假,要填写《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职工请休假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离岗,返回后要及时销假,超假和没有请假审批表的,按旷工处理。请假审批表每月随考勤表报人事处。第十六条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告知有审批权限的领导请假事由,经同意,无特殊情况-15-在上班后1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同旷工处理。第十七条请事假的审批权限: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审批。(一)请假1个工作日以内的,由部门领导审批;(二)请假1个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以下的(含10个工
5、作日),经部门领导、人事处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批;(三)请假10个工作日以上的,经部门领导、人事处领导、中心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中心主任审批。第十八条职工每年请事假累计11个工作日以内的(含11个工作日),每请事假1天,扣发1日绩效工资;超过11个工作日的,从第12个工作日起,每请事假1天,扣发1日工资。第十九条病假是职工因病请假。请病假须提交医保定点医院的诊断书及证明,并尽量在当日送交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或电话请示相关领导经同意后补审批,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到非指定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的诊断书无效。经部门领导同意,
6、去医院看病不超过半天的(包括路途时间),可按出勤对待。第二十条职工请病假的有关规定参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执行。第二十一条对于职工非正常手段取得的诊断书,一经查实,除宣布无效外,并追究其责任。已享受的假期按旷工处理。第二十二条职工累计或连续请病假2个月以内的,按实际请假天数扣除绩效工资;-15-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含6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第二十三条职工连续6个月休病假,本人持医疗机构证明,经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后,从第7个月开始享受休长
7、期病假待遇。第二十四条职工被批准享受休长期病假待遇时,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80%计发。停止享受其他在职福利待遇,不计连续工龄(国家规定的医疗期除外)。第二十五条休长期病假人员遇有调整工资标准时,按有关规定执行。遇有晋升工资档次时,不予晋升。第二十六条休长期病假人员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对利用休长期病假而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一经查实,停发一切待遇并严肃处理。第二十七条休长期病假人员需要恢复工作时,应由本人申请,经部门领导同意,并持医疗机构出具的本人身体状况的相关证
8、明,由本人到人事处办理销假等有关手续。第二十八条休长期病假人员在休病假期间,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和中心的规章制度。每个季度最后1个月的20日-25日必须向中心出具正规医院的病情诊断和需要继续休长期病假的证明;逾期不交证明者,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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