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台北縣女童軍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台北縣女童軍會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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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新北市女童軍會組織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新北市女童軍會(以下簡稱本會)。第二條本會為依人民團體法及中華民國女童軍總會組織章程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發揚女童軍精神,培養其工作能力、優良習慣,使品格高尚、知能豐富、身心健全,成為智仁勇兼備之女青年,闡揚女性美德及切實服務人群為宗旨。第三條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新北市。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一、有關本會組織之調查、統計、研究及發展事宜。二、有關本會各項活動及訓練、進修、聯誼、講習等事宜。三、有關本會之聯繫及表揚、教育

2、推廣、國際交流等事宜。四、有關本會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調查等事宜。五、有關本會公益活動之舉辦事宜。六、關於接受機關、團體或會員之委託辦理事項。七、關於政府政策與法令之協助推行及研究建議事項。八、關於志工及導覽員之培訓、服務等事宜。九、參加或辦理社會各項公益、服務等活動事項。十、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第二章會員第七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一、個人會員:凡設籍本市或於本市工作者,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者,填具入

3、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二、團體會員:凡在本市完成三項登記手續之女童軍團,填具會籍資料,經理事會通過,即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團體、個人,或設籍且工作地於外縣市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贊助會員。前項第一款之個人會員人數不得超過團體會員之三分之一。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第九條5會員(會員代表)有遵

4、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欠繳會費滿八個月,經函請繳費逾一個月仍不履行者,經理事會之決議,得予以停權處分,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贊助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協助本會開展會務、團體或個人之贊助之義務。第十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第十一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一、死亡。二、喪失會員資格者。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第十二條會員得以

5、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告知。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第十三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第三章組織及職權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會員大會於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會員人數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任期四年,行使會員大會職權。其選舉辦

6、法及會員代表名額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第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一、訂定與變更章程。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六、議決財產之處分。七、議決本會之解散。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十七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

7、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5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五、聘免工作人員。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七、其他應執行事項。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8、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二、審核年度決算。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五、其他應監察事項。第二十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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