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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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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門縣金湖鎮開瑄國民小學校友會組織章程中華民國102年6月1日成立大會修訂通過第壹章總則第一條:本會定名為「金門縣金湖鎮開瑄國民小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第二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第三條:本會以團結畢(肄)業校友情感,加強聯誼活動,凝聚愛護學校心力,協策校務發展,增進母校師生及校友福祉,提昇教育成效為宗旨。第四條:本會以金門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金門縣金湖鎮瓊林里中興崗9-1號(開瑄國民小學)。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下:一、學校與校友間意見之溝通與協調事項。二、協助校方推行有關教育活動事項。三、獎助學金與會務基金之籌措與管理、運用事項
2、。四、提供改進學校教育之建議事項。五、增進校友之聯繫、聯誼、互助及有關活動之策劃執行事項。六、促進母校學區地方公益及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第貳章會員暨會員代表第七條: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者,且曾就讀或服務於金湖鎮開瑄國民小學(含開瑄國小前身︰瓊山小學、瓊浦區中心國民學校、金湖中心國民學校、瓊林國民學校、金瓊中心國民學校、金瓊鄉開瑄國民學校、正義分校)之歷屆畢(肄)業學生或教職員,為組織會員。第八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第九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一、喪失
3、會員資格者。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第十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第十二條:會員有決議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第十三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第3章組織及職權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一、選舉或罷免本會理、監事。二、通過或修改本會章程。三、議決各種章則、工作方針及會務計劃。7一、審議本會經費及年度預決算與理監事會工作報告。議決會員之處分。二、議決有關會員權利義務及其
4、他重要事項。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第十七條: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一、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二、聘任及解雇總幹事及工作人員。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四、審查會務計劃,經費預、決算及各種章則。五、提出有關文書類送監事會審查。六、提報會員大會決議事項及有關報告。七、有關本會章程規定及依職權應辦事項。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
5、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第十九條: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二、監察理事會各種會務、業務及財務報告。三、監察理事會年度預決算及會計報告。四、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五、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及決議監事或常務監事辭職。六、有關章程規定及依職權應監察或糾舉事項。第二十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之任期四年,連選得
6、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第二十三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一、喪失會員資格者。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三、被罷免或撤免者。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第二十四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本會總幹事之職權如下:一、執行理事會之決議。7一、指揮監督所屬工作人員推行會務。二、提報理事會審議之事項與各類計畫及報告。三、日常會務之處理及其他依職責應辦事項。第二十五條:本會理、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
7、人員。第二十六條:本會設立分支機構,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載明設立依據、組成、任務、經費來源等,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第二十七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若干人,顧問若干人(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第肆章會議第二十八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並為大會主席。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有全體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表明會議之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理事長應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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