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大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章程doc.doc

仁大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章程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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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仁大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章程第一條本章程依據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二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本會定名為仁大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新北市五股區五權二路21號。第四條本會任務如下:一、職工福利事業之審議、促進及督導事項。二、職工福利事業之籌劃、保管及動用事項。三、職工福利事業經費之分配、稽核及收支報告事項。四、其他有關職工福利事項。第五條本會職工福利金來源如下:一、事業單位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1%。二、事業單位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0.1%。三、事業單位每月於每個職工薪資內提0.5%。四、委員因缺席會議之罰款

2、。五、存款利息。第六條本會所負責保管之職工福利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人給予特殊利益。第七條職工福利金由本會存入公、民營銀行保管,且非經本會會議通過不得動用。第八條本會設委員十三人,除當然委員一人由事業單位指定擔任外,事業單位推選十二人,委員之產生方式由事業單位及工會分別訂定。第九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並置副主任委員一人,均由委員互選之。委員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委員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二。但當然委員任期不受限制。第十條本會應於新、舊主任委員交接後十日內完成職工福利金及其他財產相關清冊等移交事宜。第十一條本會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由副主任委員

3、遞補。無副主任委員者,由委員推選遞補。第十二條本會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臨時會議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一連署請求者,主任委員應於七日內召集之。主任委員無正當理由不召開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者,得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一連署,報請主管機關指定委員一人召集之。第十三條本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一、規章之訂定與變更。二、職工福利金之處分與使用。三、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第一條本會應於年度終了前一個月內,擬具下年度實施計畫及預算,經本會會議

4、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決算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事業單位。第二條本會所負責保管之職工福利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人給予特殊利益。第三條本會暫不附設職工福利社,其業務由本會辦理。第四條本會組織解散後,對於所提撥職工福利金之剩餘財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之;一、因人事、經濟或組織上之變動,而仍擬繼續經營者,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專款存儲,留備續辦職工福利事業之用。二、解散後因其業務消滅者,所存福利金之剩餘財產,應由職工雙方推派代表會同職工福利委員會妥擬辦法,分發給原有職工,並造冊陳報主管機關備案。第五條本會財務收支均應取具合法之

5、憑證及完備會計記錄。第六條本章程未規定部分,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第七條本章程於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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