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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21
《花蓮縣六桂宗親會組織章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花蓮縣鯉魚潭聖功堂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花蓮縣政府89年7月4日府社行字第068181號函准予成立中華民國89年10月1日第一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中華民國91年11月10日第一屆第3次會員大會修正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廟堂,依據人民團體法第二章第八條設立之,定名為「花蓮縣鯉魚潭聖功堂」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第二條本堂奉祀純陽祖師為主神,崇仰孚佑帝君護國佑民豐功偉蹟,亦仙亦神,金發揚其福德聖蹟,藉以倡行復興中華文化,堂址設於壽豐鄉池南村池南路一段18號。第三條本會以確保本堂財產,宏揚儒釋道教教義,促進信徒敦睦相處,視本會財源參酌興辦社
2、會公益、慈善、救濟、福利及貧困施醫等事業,樹立互助合作,團結祥和之社會為宗旨。第二章目標與任務第四條本會任務如下:一、舉辦宗教祭典暨宗教禮儀事項。二、宣揚儒釋道教教義,傳播宗教信仰真理事項。三、管理、維護廟堂產、法物等事項。四、興辦公益慈善事業和配合東管處發展觀光事項。五、協助政府推行政令,擁護國家政策,調解進徒糾紛,謀求和睦共處,維護社會祥和等事項。六、其他有關本會應興應革事項。第三章信徒第五條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廿歲,品行端正,信仰本堂主神,對本堂犧牲奉獻,具有重大事蹟者,或對本堂之建造曾捐助新台幣壹萬元以上,或對本廟祭
3、典活動及油香連續捐助達新台幣貳仟元以上,有確切之證明者,均得邀請加入本堂為信徒,但新加入為本堂信徒者,應以書面向本會提出申請,經信徒大會討論議決通過後,報請主管官署核備。第六條本堂信徒應遵守章程及一切議決事項之義務,如有左列情事,得由本管理委員會議議決予以除名或作適法之處分:一、違背章程,破壞本廟信譽或有損本會權益者。二、連續無故缺席信徒大會三次以上者。三、死亡或書面表明放棄本會信徒資格者。前項第一、二款除名之處份,應提經信徒大會追認之,並報主管官署核備。受第一項處分之信徒,如為管理委員會或監察委員者,同時喪失其資格。第七條本廟信
4、徒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會議時之詢問、提議、附議、表決等權,但無信徒資格之繼承權。第四章組織與職權第八條本堂以信徒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以管理委員會為執行機構,以監察會為監察機構。第九條本堂信徒大會之職權如左:一、章程之制定及修改事項。二、議決財產之處分及變更事項。三、議決信徒之加入或除名事項。四、選舉及罷免各種委員或項。五、審議各項事項計劃及年度收支預決算。六、審議管理委員會及信徒大會建議事項及執行情形。七、其他對管理委員會授權及追認事項。第十條本堂置管理委員十九人、候補委員五人、顧問若干人,榮譽顧問五人,由信徒大會採無記
5、名連記法依法在信徒中選任之,其職權如左:一、本堂財產之管理及增置營建事項。二、興辦公益、慈善暨社會福利事項。三、召開信徒大會,提議及執行其決議事項。四、舉行祭典及道場法會。五、審議信徒加入資格及除名事項。六、擬定事業計畫,編列年度工作報告及收支預決算。七、本會職員之編制、聘任、解任事項。八其他有關應由本管理委員會執行之事項。第十一條本會管理委員中互選五人為常務委員,再由全體委員在常務委員中,互選一人為主任委員,二人為副主任委員,其職權如左:一、主任委員:綜理一切會務,對外代表本堂,並為本廟管理人。二、副主任委員:輔佐主任委員綜理一
6、切會務,在主任委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代理主任委員職務。三、常務委員:在主任委員以及副主任委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互推一人代理之,並協辦日常會務。第十二條依據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八條之規定: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第十三條本管理會置總幹事一人由主任委員遴選,秉承主任委員之命,執行管理會之決議,綜理會務,並協調各組工作圓滿為目標。第十四條總幹事得遴選各組組長,提報管理委員會聘任之,各組得設副組長若干人,金秉承總幹事之命分掌各項業務。第十五條總幹事暨各組工作幹部當然為信徒代表,不受本章程第三章第五條之限制。各組工作任務如左
7、:一、總務組:有關庶務、營繕,會議佈置及其它應辦事項。二、祭祀組:有關純陽祖師生日祭典暨一切節日等祭拜事項。三、財務組:有關本會經費收支出納,會計事務管理及報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四、公關組:辦理一切公共關係,電話聯繫開會等事項。五、文宣組:宣揚純陽祖師之聖蹟及新聞媒體之報導。六、其他應事務上之需要得再設若干組,由管理委員會會議議決設立之。第十六條本會設監察會,置監察五人、候補1人,由信徒大會採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之職權如下:一、監察財產管理狀況。二、稽查財務會計及收支決算。三、考核本會職員服勤狀況。四、編列年度監察報告
8、。五、同意管理委員會聘任職員擬給薪俸。六、其他重要業務會議及監察事項。第十七條本會監察會置常務監察一人,為本會日常監察人,由監察互選之。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監察互推一人代理之。第十八條本會委員、監察均為義務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在任期中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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