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四健會協會章程.doc

中華民國四健會協會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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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四健會協會章程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廿八日修訂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四健會協會。第二條:本會係依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第三條:本會以協助四健會之發展,普及農村青少年教育,培養優秀國民及現代化農民為宗旨。第四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在省(市)、縣(市)設立分級組織,其名稱為○○省(市)或○○縣(市)四健會協會。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主管機關核備。第二章任務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2、:一、關於研討四健會教育之意義效果與實踐方法事項。二、關於編印四健會教育及定期刊物事項。三、關於協辦四健會全國性活動事項。四、關於主辦四健會青年交換事項。五、關於國外四健會有關團體之合作聯繫事項。六、關於國內四健會有關團體之協助指導事項。七、關於指導、協助各級組織有關工作推動事項。八、關於四健會專用品供應事項。九、協助青年農民創業事項。十、其他有關促進四健會教育事項。第三章會員第七條:凡贊同本會宗旨,符合左列各款之一者,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為本會會員,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一、個人會員:年滿廿歲有行為能力,具有熱心於農村青

3、年工作者。二、團體會員:(1)凡本會所屬各分級組織為本會當然團體會員。(2)其他依法立案之機關團體者得申請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須推派一人行使權利與義務。三、贊助會員:依公司法組織之公私企業者。四、榮譽會員:曾擔任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及對四健業務具傑出貢獻之人士。第八條: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代表)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第九條:會員有左列情形者之一者,應即出會:一、死亡。二、喪失會員資格者。三、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四、會員連續兩年未繳會費,經確實通知仍未繳而經

4、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決議除名者。第十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第十二條: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除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外,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第十三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第四章組織及職責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代表總數為會員的五分之一,任期四年)會員代表之產生其辦法另訂之。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左:一、訂定或修改章程。二、選舉或罷免

5、理事、監事。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決算。五、議決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六、議決財產之處分。七、議決團體之解散。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卅五人,監事十一人,分別成立理監事會另置候補理事十一人,候補監事三人,均由會員(代表)選舉之。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方式定之。前項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任期為限。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一、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二、審定會員入出會。三、選舉或

6、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或理事長之辭職。五、聘免工作人員。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決算。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事項。八、提出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九、其他應執行事項。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十一人,由理事互選之,本會置理事長一人及副理事長一至二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副理事長襄助之,理事長擔任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二、審核年度預決算

7、。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五、其他應監察事項。第二十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第廿一條: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之,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前項任期以召開該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之日起計算。第廿二條:理監事均為義務職。第廿三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立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序遞補之。一、喪失會員資格者。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三、被罷免或撤免者。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第廿四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二人,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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