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露營休閒車協會章程.doc

中華民國露營休閒車協會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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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露營休閒車協會章程八十年六月七日內政部台(80)內社字8090047號訂定八十一年六月廿七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八十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八十九年六月十一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九十二年十二月七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露營休閒車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FORMOSACAMPING&CARAVANNINGCLUB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第三條:本會之宗旨如左:一、提倡並推廣露營休閒車活動。二、藉戶外休閒活動求取自我調適健全心身。三、透過露營休閒旅遊拓展人生際會。四、維

2、護大自然生態環境。五、協助政府有關法令推行及服務社會大眾和公益事業。第四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左:一、促進各縣市政府設立標準露營休閒車營地。二、推廣全國性家庭露營及露營休閒車旅遊活動。三、接受各公私機構相關露營休閒車及營地業務諮詢。四、參與國際露營休閒車活動及文化交流。五、其他與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相關事項。第二章會員第七條:本會會員分左列五種:一、個人會員:凡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及國際友人,由會員一人以上之推介,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會費

3、後為個人會員。二、團體會員:〈一〉凡公私立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年度登記費後為一般團體會員,並派代表一人行使權力。〈二〉凡政府登記有案之露營相關業者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年度登記費後為行號團體會員,並派代表一人行使權力。〈三〉凡公私營之露營場所,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年度登記費後為營地團體會員,並派代表一人行使權力。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對本會有所贊助,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四、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對本會有所貢獻,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五、預備會員:未滿二十歲,

4、贊同本會宗旨,經理事會通過得為預備會員,俟年滿二十歲時,得申請為個人會員。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第九條: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一、喪失會員資格者。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第十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第十二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

5、會員代表)為一權。但「預備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第十三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第三章組織及職責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如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職權第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一、訂定與變更章程。二、選舉與罷免理事、監事。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常年活動費、年度登記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五、議決會

6、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六、議決財產之處分。七、議決團體之解散。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決議。第十六條:一、本會置理事三十五人、監事十一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之選舉,必要時得以通訊選舉為之,但不連續辦理。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二﹑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十一人、候補監事三人。三﹑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數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四﹑理事、監事之選舉若採參考名單之選舉票格式時,得由前屆理事會提出次屆理事、監事候選人之參考名單。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一、議決會員

7、(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或理事長。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五、聘免工作人員。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七、其他應執行事項。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十一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三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副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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