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企業環境保護協會章程.doc

中華民國企業環境保護協會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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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企業環境保護協會章程八十年十月七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施行                                八十二年十二月八日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第一次修正通過                                八十六年五月廿八日第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第二次修正通過                                八十七年五月廿二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三次修正通過                                八十八年九月廿二日第三

2、屆第二次會員大會第四次修正通過九十一年三月廿五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五次修正通過九十二年九月廿五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第六次修正通過第 一 章  總   則第一條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企業環境保協會(簡稱中華企業環境保護協會)英文名稱“AssociationofIndustryforEnvironmentalProtection,R.O.C“簡稱“AIEP“。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不以營利為目的。第三條本會以結合會員之知識與經驗,致力於企業發展與環境保護並兼顧國家經濟發展為宗旨。第四條

3、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第 二 章  任   務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左:一、配合政府企業、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政策,協助會員產業發展並解決環境污染問題。二、與環保有關主管機關協商及溝通關於環保法規之訂定、解釋與執行等有關事宜。三、協助會員調解會員與政府及民間有關產業發展與環境污染問題。四、提供各種產業發展與企業環保資訊及諮詢服務以增進會員之溝通與交流。五、舉辦產業發展與環保問題座談會、演講會、觀摩會、技術推廣及代訓業務等。六、聯

4、繫及促進國內外相關機關與團體之交流與合作。第 三 章  會   員第一條本會會員分(一)團體會員(二)榮譽會員。第二條凡贊同本會宗旨合法設立之公民營企業或團體,因其事業活動而產生事業廢水、廢棄物或空氣品質、噪音與震動及生態影響等環保關切之問題,或對環境保護與國家經濟發展兼顧有興趣或關心者,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之團體會員。第三條團體會員分為六種:會員級別實收資本額(元)代表人數最上限第一種十億(含)以上六人第 二 種十億以下至(含)五億五  人第 三 種五億以下至(含)一

5、億四  人第 四 種一億以下至(含)五仟萬三  人第 五 種五仟萬以下至(含)三仟萬二  人第 六 種三仟萬以下一  人第四條凡熱心支持本會之中華民國國民或團體,經理事二人提名並經全體理事五分之四人數以上通過,得聘為榮譽會員。第五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第六條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一、喪失會員資格者。二、經理事會通過並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第七條會員需以書面向本會聲明退會。第八條會員經出會或退

6、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第九條本會會員應盡左列之義務:一、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案。二、擔任本會所擬定之職務或指派之任務。三、繳納會費,但榮譽會員免繳納。第一條本會會員應享左列之權利:一、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但榮譽會員僅有發言權。二、本會會員得享受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三、本會會員得在本會業務範圍內請求可能之協助、其費用由其負擔之。第 四 章  組織與職權第二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關,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關。第三條本會置

7、理事廿一人,候補理事七人,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於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代表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組織理事會及監事會,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七人,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一人。選舉前項理監事得由當屆理事會提出候選人參考名單。第四條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並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第五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第六條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以改選後

8、理事會、監事會成立日期為交接日期第七條本會理監事有左列各款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之:一、喪失會員資格者。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監事會通過者。三、職務上違反法令、會員大會決議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第八條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報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第九條本會置祕書長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聘任之,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組置組長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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