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舉重協會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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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舉重協會章程66年6月27日第2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70年6月27日第3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74年6月27日第4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82年3月22日第5屆第13次理監事會修正86年6月6日第6屆第4次理監事會修正86年11月15日第7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94年10月23日第9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內政部94年12月9日台內社字第0940042782號核備95年3月22日第9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修正,內政部95年4月10日台內社字第0950055509號核備98年10月17日第十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內政部

2、98年11月13日台內社字第0980210586號核備105年12月10日第十一屆第3次會員大會修正,內政部105年12月16日台內團字第1050086923號核備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舉重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發展舉重運動,辦理全國性及國際性之舉重活動,藉以提高技術水準,增進國民健康,發揚體育精神為宗旨。第三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

3、導、監督。第四條本會為代表中華民國參加國際舉重組織之唯一團體。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會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第二章任 務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左:一、辦理國內舉重運動之發展事項。二、舉辦全國性及國際性之舉重任務事項。三、選拔及組訓國家代表隊參加國際性舉重比賽事項。四、國內舉重隊參加國際性比賽之資格審查及推荐事項。五、國外舉重隊來華比賽之邀請與安排事項。六、舉重裁判及教練之登記、講習及管理事項。七、國際舉重裁判之資格審查及推荐事項。八、編訂國際舉重規則、解釋比

4、賽規則之疑問。九、審定舉重設備及器材用品等事項。十、會員資格之審查決定事項。十一、研究調查及舉重書刊或文獻之出版事項。十二、舉辦重量訓練。十三、其他有關舉重運動事項。第三章會 員第七條凡贊同本會宗旨而合於左列資格之一者,由會員二人以上或團體會員之介紹、經本會理事通過得為本會會員。一、團體會員資格如左:1、省(市)、縣市體育會所屬舉重組織。2、中等以上學校舉重團隊。3、各工商團體舉重團隊。4、省、市級以上機關舉重團隊。5、軍警舉重團隊。6、舉重俱樂部。二、個人會員資格如左: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合於左列條件之一者

5、。1、國內外大專體育科、系畢業從事舉重運動者。2、曾受短期體育專業訓練從事舉重運動滿五年者。3、曾經主管機關檢定合格從事舉重運動滿三年者。4、曾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舉重運動比賽獲有成績或會議者。5、曾任本會理監事或委員者。6、熱心業餘舉重運動負有聲望並有貢獻者。第八條本會會員之權利如左:一、發言權與表決權。二、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三、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及比賽。四、其他應享之權益。第九條本會會員之義務如左: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及工作。三、按時繳納會費。(一)個人會員需一次繳齊一

6、屆的會費(一屆4年)。(二)團體會員每年繳交會費但如逾期未繳會費,個人、團體會員均須以新會員身份重新加入會員。四、其他應盡之義務。第十條本會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一、喪失中華民國國藉者。二、褫奪公權者。三、受刑事判決確定者;獲緩刑者除外。四、不遵守本會會章及違背本會決議案者。五、違反業餘運動規定者。六、不繳納會費連續達兩年以上者。七、團體會員會務活動陷於停頓達一年以上者。八、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九、會

7、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第四章組 織第十一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以五人為一基準,按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之任期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第十二條本會設理事會與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卅五人、監事十一人,分別組織之。並以得票次多數之十一人為候補理事、三人為候補監事。遇有理事、監事出缺時依次遞補。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第十三條本會設常務理事十一人,常務監事三人,分別由全體理事、監事票

8、選之,均以會議方式行使職權。第十四條本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至五人,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任期均為四年。理、監事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選僅能連任一次,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副理事長襄助之,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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