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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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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医疗费用承担实务性诠释 【摘要】在交通事故医疗费用承担医院与伤者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与交通肇事者和保险公司是事实上、法律上形成 附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交通滋事人、责任保险人与医院是法定债权、债务关系。医院与伤者、交通滋事人、责任保险人之间 的债权、债务性质为不真正连带之债。 【关键词】交通事故;医疗费用;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真正连带之债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XX)03—0191—05 案情概要 原告某某医院诉被告某某、某某公司、某某保险 公司交通事故医疗欠费纠纷一案。原告诉称:X
2、X年 l1月17日5时3O分,被告某某驾驶小客车将行人无 名氏发生碰撞,造成无名氏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 故。被告某某与无名氏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 后,被告某某将昏迷的无名氏送某某医院,原告某某 医院为无名氏已经垫付了225884元各项费用,由于 被告方拒不支付无名氏的医疗费用,而无名氏又无真 实意思表示,故原告向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 某、某某公司、某某保险公司交通事故医疗欠费纠纷 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某某辩称:第一.原告某某医院与某某没有 直接的利害关系,故某某医院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第二,原
3、告某某医院要求某某承担事故的民事责任没 有法律依据;第三,本案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首先 由被告人某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 不足部分再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垫付:第 四,原告某某医院的医疗费欠款单据属于单方证据, 应认定为当事人陈述,其真实性应进一步查证核实: 第五。医疗费用的承担应按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予以 分担。 被告人某某保险公司辩称:第一,某某医院作为 原告起诉不符合民法通则第108条的规定,且原告某 某医院与保险公司无任何法律关系,故原告某某医院 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第二,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上 和法
4、律上的依据;第三,本案不能适用《道路交通安全 法》第75条、第76条的规定,因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所 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商业保险合同而非第三者强制责 任保险合同;第四,原告的医疗费用单据属于单方证 据,其证据内容的真实性无法确定,也没有每日的明 细单和相关的记录予以佐证,且随意性大、疑点很多, 故应视为不符合作为证据的各项要件.不能作为本案 认定事实的依据。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某公司未到庭答辩。 对于被告某某和某某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某某医 院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不能直接向被告主张权利的抗 辩意见。法院认为:
5、依据民法理论,是否具备作为原告 的主体资格.根本的条件就是提出主张的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是否与案件所主张的权利有直接的利 害关系,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 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本案中,某某医院虽然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 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 时支付而拖延救治。⋯⋯”的规定,尽了及时抢救的职 责,有利于社会公序良俗的形成,应予倡导,但医疗机 构抢救受伤人员只是一种职责,而不是一种义务,因 此,某某
6、医院为救治无名氏而垫付了医疗费等各项费 用应当认定为某某医院的债权,由此可见,某某医院 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第108条“债务应当清偿”的规定,原告某某 医院有权主张自己的权利。为此,法院认为,某某医院 【作者简介]张宝珠(1958一),男,大学学历,律师,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专职法律顾问。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医事法学。 【通信作者1李大平,讲师主治医师,律师,广东东莞广东医学院教师。 ·19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的规 定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
7、 的规定,也就是说,某某医院是本案适格的主体。因 此,原告某某医院可以向被告某某、某某公司、某某公 司直接主张自己的权利。限被告某某保险公司自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即赔 偿100000元给原告。限被告某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赔偿其与前款差额部分给原 告。 该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原告医院有无依据直接起 诉某某公司、某某保险公司赔偿交通事故医疗欠费。 对该案的分析 一 、该案法律关系的性质 (一)本文作者认为某某医院与某某公司、某某保 险公司事实上、法律上形成附保护第三人(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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