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医疗费用承担实务性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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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医疗费用承担实务性诠释  【摘要】在交通事故医疗费用承担医院与伤者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与交通肇事者和保险公司是事实上、法律上形成   附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交通滋事人、责任保险人与医院是法定债权、债务关系。医院与伤者、交通滋事人、责任保险人之间 的债权、债务性质为不真正连带之债。   【关键词】交通事故;医疗费用;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真正连带之债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XX)03—0191—05 案情概要   原告某某医院诉被告某某、某某公司、某某保险   公司交通事故医疗欠费纠纷一案。原告诉称:X

2、X年   l1月17日5时3O分,被告某某驾驶小客车将行人无   名氏发生碰撞,造成无名氏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   故。被告某某与无名氏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   后,被告某某将昏迷的无名氏送某某医院,原告某某   医院为无名氏已经垫付了225884元各项费用,由于   被告方拒不支付无名氏的医疗费用,而无名氏又无真   实意思表示,故原告向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   某、某某公司、某某保险公司交通事故医疗欠费纠纷 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某某辩称:第一.原告某某医院与某某没有   直接的利害关系,故某某医院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第二,原

3、告某某医院要求某某承担事故的民事责任没   有法律依据;第三,本案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首先   由被告人某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   不足部分再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垫付:第   四,原告某某医院的医疗费欠款单据属于单方证据,   应认定为当事人陈述,其真实性应进一步查证核实:   第五。医疗费用的承担应按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予以 分担。   被告人某某保险公司辩称:第一,某某医院作为   原告起诉不符合民法通则第108条的规定,且原告某   某医院与保险公司无任何法律关系,故原告某某医院   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第二,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上   和法

4、律上的依据;第三,本案不能适用《道路交通安全   法》第75条、第76条的规定,因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所   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商业保险合同而非第三者强制责   任保险合同;第四,原告的医疗费用单据属于单方证   据,其证据内容的真实性无法确定,也没有每日的明   细单和相关的记录予以佐证,且随意性大、疑点很多,   故应视为不符合作为证据的各项要件.不能作为本案   认定事实的依据。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某公司未到庭答辩。 对于被告某某和某某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某某医   院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不能直接向被告主张权利的抗   辩意见。法院认为:

5、依据民法理论,是否具备作为原告   的主体资格.根本的条件就是提出主张的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是否与案件所主张的权利有直接的利   害关系,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   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本案中,某某医院虽然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   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   时支付而拖延救治。⋯⋯”的规定,尽了及时抢救的职   责,有利于社会公序良俗的形成,应予倡导,但医疗机   构抢救受伤人员只是一种职责,而不是一种义务,因   此,某某

6、医院为救治无名氏而垫付了医疗费等各项费   用应当认定为某某医院的债权,由此可见,某某医院   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第108条“债务应当清偿”的规定,原告某某   医院有权主张自己的权利。为此,法院认为,某某医院   【作者简介]张宝珠(1958一),男,大学学历,律师,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专职法律顾问。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医事法学。   【通信作者1李大平,讲师主治医师,律师,广东东莞广东医学院教师。 ·19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的规   定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

7、  的规定,也就是说,某某医院是本案适格的主体。因   此,原告某某医院可以向被告某某、某某公司、某某公   司直接主张自己的权利。限被告某某保险公司自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即赔   偿100000元给原告。限被告某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赔偿其与前款差额部分给原 告。   该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原告医院有无依据直接起   诉某某公司、某某保险公司赔偿交通事故医疗欠费。 对该案的分析 一 、该案法律关系的性质   (一)本文作者认为某某医院与某某公司、某某保   险公司事实上、法律上形成附保护第三人(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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