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减损费用承担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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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中减损费用承担初探【司法实践】当代法学2002年第5期保险中减损费用承担初探孙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1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往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本条即关于减损费用之规定,其立法意旨主要是规范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的防范责任和保险人为此所支持费用的责任D.当保险财产因保险危险而遭受经济损失时.对被保险人而言.虽然可以从保险人处获得补偿或赔偿

2、,但因对保险财产其享有保险利益.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必然会给被保险人的生产或生活造成诸多不便.带来不利影响;而对保险人来说.要支出保险赔偿金.从而必然增加营业成本.所以.采取积极的施救措施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非常有利同时.积极施救,保护,整理保险财产.防止保险事故蔓延.也减少了整个社会财富的损失.为了鼓励被保险人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被保险人因此而吏付的减损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关于减损费用的承担实属社会公益性法律规定.一,为了减少保险人就减损费用不必要的成本开支,防止被保险人的道德危险.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减损费用的承担必须符合以下原则:1

3、,必要和合理原则.关于施救,保护和整理费用的支出,应本着尽可能减少社会财富损失的原则.按照实际情况.根据必要和合理两个方面来考虑.但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其标准.因此.认定此项费用的支出是否必要,合理有一定难度,易造成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争议.首先,从减损费用发生的时间上看,减损费用的支出对于不同情形的保险事故而有所不同.并?】32?不强定某一时间区问或某一时间点.一般情况下,减损费用的支出发生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发生之后;在尚未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之安全而支出的费用.虽然在某种程度上

4、也是为避免保险财产遭受损失而支出的费用.但这属于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为减低保险危险程度的支出.若被保险人的防灾,防损措施采取得及时,得当,效果明显.为调动其防灾,防损的积极性,保险人可在保险条款巾约定给予费率优惠或给付无赔款安全奖励等.并不作为减损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但有时保险事故虽还未发生,而根据一个正常的,有理智的人之推测.危险即将发生是显而易见的.此时支出的保护,整理保险财产的费用是合理的,必要的,应属于减损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例如,被保险人的邻居发生火灾.根据保险见于产的可燃性能.以及当时的风力,风向和燃烧处所的离等多种客观情况来看.确有波及

5、的可能.那么.此时被保险人抢运保险财产及事后搬回原处的费用.即属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其次,从支出减损费用的目的来看.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之损失.倘若由其他目的而支出的费用则当然不属于减损费用.同样.保险标的因保险危险而发生的减损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但若遇除外危险.而发生的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之损失的费用则不由保险人承担.当然.若同时出现保险危险和除外危险,为避免两处危险而发生的减损费用,则应按一定比例由保险人承担.最后.从被保险人采取的施救措施来看.为减少损失而实施的措施,应是不得已而采取的,即相当于紧急避险措施.因此而支付的减损费用BI是必要的

6、,合理的.同时.这种举证责任应由被保险人承担.因为被保险人是实施施救,保护和整理行【司法实践】当代法学2002年第5期为的主体,对保险事故发生的现场,周围情况.以及保险财产的情况都更为了解,易于举证而保险人举证则困难要大得多.2,在保险标的之损失赔偿金额外另行计算原则.即保险f,示的之损失赔偿额与减损费用之和有可能超过保险金额.但仍由保险人承担.减损费用需另行计算的原则.首先是由于两者的性质不同.损失赔偿金额是对保险财产因保险危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而减损费用是为避免或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而为的施救,保护,整理保险财产所支付的费用.虽与保险财产有着密切

7、的联系.但并非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其次.保险财产减损费用的支出对保险人米说是有利于其经济利益的.保险人可以因被保险人的施救,保护和整理行为而少支付损失赔偿金额.同时,又通过规定减损费用必须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从而限制了被保险人减损费用的不必要和不合理的开支.所以.这样规定既有利于提高被保险人的施救积极性.又维护了保险人的利益.3,偿还减损费用不超过保险金额原则.减损费用的支出其目的是为了减少经济损失.即便被保险人是善意的,但若减损费用过高.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本意都是相违背的.若不规定减损费用的最高限额.对保险人来说.承担的责任过重.因此.必要的,合理

8、的减损费用最高额应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法的这一规定是极有道理的.二,我国保险法关于减损费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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