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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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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70929(颁布时间)19970929(实施时间)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文号)青海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经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施行。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成果管理,保障测绘成果的有效利用,提高测绘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完成的测绘成果,均按本实施办法管理。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测绘成果,是指在陆地(含水域)和空间测绘完成的下列
2、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一)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二)航空和航天遥感测绘底片、磁带;(三)各种地图(包括地形图、普通地图、地籍图和其他有关的专题地图等)和地图集(册);(四)工程测量数据和图件;(五)其他有关地理数据、测绘成果光盘、软盘;(六)与测绘成果直接有关的技术资料等。第四条 测绘成果实行分级归口管理。省测绘局主管全省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全省基础测绘成果和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鉴定、储存和提供使用。州(地)、市、县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成果的管理
3、和监督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鉴定、储存和提供使用。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测绘成果应实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及时、准确、安全、方便地提供使用。第六条 测绘成果应根据公开(即公开使用、公开出版)和未公开(即内部使用、保密)的不同性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七条 基础测绘成果的密级划分、调整、解密,以及利用,按国家测绘局的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测绘成果的密级划分、调整、解密,以及利用,由有关专业测绘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并报省测绘局备案,其密级不得低于
4、原使用的地理底图和其他基础测绘成果的密级。使用保密的测绘成果,必须按国家保密法的规定进行管理。确需公开使用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解密处理。保密测绘成果的销毁,应经测绘成果使用单位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批准,严格进行登记、造册和监销,并向提供测绘成果的管理机构备案。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州(地)、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省内测绘单位(含中央驻青测绘单位)当年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必须在第二年三月底之前向省测绘局汇交下列测绘成果的目录或副本一式两份:(一)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的
5、目录及副本;(二)航空、航天遥感测绘底片和磁带的目录;(三)省管限额以上的地形图、普通地图、地籍图和其他重要专题地图的目录;(四)正式印制的各种地图(包括各种正式出版的普通地图、政区地图、教学地图、交通旅游图,以及全国和省一级专题地图)的副本;(五)大中型工程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的目录。测绘成果目录、图件及本条第(四)项规定的地图实行无偿汇交。第九条 省外测绘单位和军队测绘单位在我省境内完成的民用测绘任务,其测绘成果应移交委托单位;委托单位应按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向省测绘局汇交测绘成果的目录或副本。第十条 外国的组织、个人经批准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完
6、成的测绘成果,必须向省测绘局提交全部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一式两份。第十一条 省测绘局应每年编制一次测绘成果目录,并向使用单位提供。第十二条 测绘成果的使用,按以下规定办理:(一)省内单位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由使用单位出具索取测绘成果专用公函,到省测绘局办理使用手续;(二)省外的单位需要使用我省基础测绘成果的,须持单位所在地省级测绘成果主管部门的公函,到省测绘局办理使用手续;(三)使用我省专业测绘成果的,按专业测绘成果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省内单位需要使用省外基础测绘成果的,须持省测绘局的专用公函,向该成果所在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测绘成果
7、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手续。省内单位需要使用外省(直辖市、自治区)专业测绘成果的,应按专业测绘成果所属部门的规定办理使用手续。第十四条 省内单位需要使用军事军用测绘成果的,由省测绘局通过军事测绘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军事部门需要使用我省基础测绘成果的,由其团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出具公函,到省测绘局统一办理。第十五条 省测绘局对基础测绘成果和省管限额以上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实施质量监督。测绘单位应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的质量管理制度,测绘成果经严格检查验收,质量合格后方能提供利用。第十六条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具体收费办法和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测绘成果属
8、于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第十七条 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确需复制、转让或转借的,须经提供该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复制保密测绘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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