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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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20107(颁布时间)19920107(实施时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文号)天津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测绘成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天津市测绘管理处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负责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和基础测绘成果的出版、加印、复制及提供使用。第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属委、局及驻津单位指定的部门,在天津市测绘管理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辖

2、区、本系统、本单位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属委、局及驻津单位,应将指定的测绘成果管理部门(以下称测绘成果管理部门)报天津市测绘管理处备案。第四条 测绘成果应当根据公开(公开使用、公开出版)和未公开(内部使用,保密)的不同性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五条 基础测绘成果保密等级的划分、调整和解密,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测绘成果保密等级的划分、调整和解密,由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管理部门确定,并报天津市测绘管理处备案,其密级不得低于原使用的地理底图和其他相关基础测绘成果的密级。使用保密测绘成果,必须按照国家保密法规进行管理。保密测

3、绘成果确需公开使用的,须报天津市测绘管理处审查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解密处理。第六条 销毁保密测绘成果之前,应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测绘成果的名称、比例尺、种类、密级、数量、施测日期和销毁原因、批准人、鉴定人、销毁人和监销人。登记册应归档长期保存。销毁失去使用价值的测绘成果,应先经本单位有关业务部门鉴定,并向天津市测绘管理处备案后方可销毁。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的测绘成果,必须按年度向天津市测绘管理处汇交下列成果目录或者副本:(一)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的目录及副本(一式一份);(二)航空、航天遥感测绘底片和

4、磁带的目录(一式一份);(三)基本地形图的目录及副本,影象地图、海图、地籍图的目录(一式一份);(四)本市重要的专题地图及普通地图、地图集(册)的图译(一式二份);(五)有关重大工程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目录(一式一份)。第八条 本市单位和驻津单位需要使用本市基础测绘成果的,应持相应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开具的索取测绘资料专用函到天津市测绘管理处办理使用手续。需要使用内部参考地图的,持本单位介绍信直接到天津市测绘管理处办理使用手续。第九条 本市单位和驻津单位需要使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持相应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开具的索取测绘资料专用函到天津市测绘

5、管理处办理转函手续,再向该成果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手续。第十条 本市单位和驻津单位需要使用军事部门测绘成果的,由天津市测绘管理处通过总参谋部测绘主管部门或者大军区、军兵种测绘主管部门统一办理。第十一条 国务院各部门、军事部门以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单位需要使用本市基础测绘成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各单位对外提供国家未公开的测绘成果,应持其上级主管机关开具的申请报告和对外提供的测绘成果(一式二份),报经天津市测绘管理处批准。第十三条 未公开的测绘成果不得赠送单位或个人,也不得公开出版发行。第十四条 递送保密

6、测绘成果,必须严密包装加封,并标明密级,交机要部门寄送或者由两人递送。内部使用的测绘成果按内部文件管理规定运转。第十五条 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应对本辖区、本系统、本部门领用的测绘成果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测绘成果丢失或泄密事故,应及时将经过及处理结果报告天津市测绘管理处。其中,出现绝密测绘成果丢失情况或泄密事故,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应立即报告天津市测绘管理处。第十六条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对测绘成果管理做出重大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天津市测绘管理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第十八条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

7、损失的,由该测绘成果的测绘单位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负责补测或重测;情节严重的,由天津市测绘管理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降低、取消其相应的测绘资格。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按以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超出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果收费标准收取使用费的,由物价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件》的规定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相当于非法所得金额三至五倍的罚款。(二)泄露测绘成果秘密的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泄露测绘成果秘密的单位,天津市测绘管理处可通报批评,并按《中

8、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三)未经提供测绘成果部门批准,擅自复制、转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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