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条例

包头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条例

ID:6622507

大小:32.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1-20

包头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条例_第1页
包头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条例_第2页
包头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条例_第3页
包头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条例_第4页
包头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包头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包头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条例包头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条例字号:颁布日期:2006/06/13实施日期:2006/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文号: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颁布单位: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  (2006年3月13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2006年6月13日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

2、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执行机关的执法活动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活动实施的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以及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活动应当依法进行,并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可以通过调查、审阅案卷、受理申诉等活动对案件进行监督,有关机关应当配合。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应当以提出抗诉、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人

3、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通知被监督机关纠正;被监督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  被监督机关对纠正意见有异议,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提出纠正意见的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答复。  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不被接受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依法履行相关程序进行监督。  第二章 对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  第七条侦查机关应当按季度将刑事案件的发案、立案、破案、撤案等方面的数据及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向人民检

4、察院提出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侦查机关应当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七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侦查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十五日内立案。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介入下列案件的侦查活动:  (一)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影响大的案件;  (二)通知侦查机关立案的案件;  (三)自行发现或者当事人反映侦查人员违法的案件。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中的下列行为,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5、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  (二)对被害人、证人用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  (三)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  (四)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嫌疑人的;  (五)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六)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七)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八)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  (九)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十)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  第三章 对审判机关审判活动的监督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中下列违反审

6、理程序的行为,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受理案件违反管辖规定的;  (二)审理案件违反法定审理和送达期限的;  (三)法庭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法庭组成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五)侵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的;  (六)法庭审理时对有关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七)违反证据审核认定规定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审理程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的下列行为,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当事人及其诉

7、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收集或者调取有关证据,审判人员故意不予收集或者调取的;  (二)依职权应当对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进行调查、鉴定、勘验,或者依当事人申请应当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而不作为的;  (三)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故意损毁证据材料,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或者以威胁、利诱方式收集证据的;  (四)接收证据材料,不出具证据收据的;  (五)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就作出裁判的;  (六)不符合缺席判决条件而缺席判决的;不符合公告送达条件而公告送达的;  (七)调解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和违

8、反当事人自愿原则的;  (八)民事、行政审判中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刑事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