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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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解析一、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应然含义在我国,检察机关被《宪法》明确定性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所行使的是法律监督权,这是一项以人民检察院为监督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定的手段,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公民个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察、督促,以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为目的,并能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权力。其具体的法律特征表现为:(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具有国家性和权威性检察机关行使的法律监督权是一项由权力机关授予并受权力机关领导和监督的专门国家权力,它在最高国家权力之下,依据宪法的规定,与行政

2、权、审判权和军事权处于平行、独立存在的状态,是人民代表大会下一府两院政治体制中重要的一项二级国家权力,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强制性,有其独立存在的特殊重要价值。(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具有普遍性和广泛性“没有对行政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和地方立法行为的法律监督权,检察权就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权。”1检察机关行使的法律监督权是一项对行政权、审判权、军事权、地方立法权和公民遵守法律的情况实施全面监督的专门性权力,其存在的目的不仅在于确保行政权、审判权、军事权、地方立法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防止权力的腐败和专断,实

3、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更在于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三)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具有规范性和合法性检察机关行使的法律监督权是一项程序性的权力,不具有终局和实体的意义,其本质就是要用程序性的制约权来实现对实体的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行使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且其最终要服从于有权机关的终局裁判。二、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理论基础(一)列宁法律监督思想是我国检察制度的直接理论渊源我国的现行检察制度,是根据列宁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思想和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在总结革命根据地检察工作的经验教训,吸收苏联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建

4、立起来的。  十月革命胜利以后,为了解决社会主义条件下法制建设中的诸多实际问题,列宁逐步提出并完善了他的法制统一思想和法律监督理论,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1、为了保证社会主义法制在全国统一实施,必须建立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2、法律监督机关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具有平行的宪法地位;3、检察机关内部实行垂直领导原则;4、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不仅包括对刑事犯罪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的监督,而且包括对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职人员违法的行政行为和执法行为的监督。(二)中国古代的御史制度是我国检察制度的历史渊源我国检察机

5、关宪法地位的法律渊源,包容了很多中华法系文明的丰富历史内涵。中国古代长期盛行御史制度,御史作为“天子之耳目”,其主要职责就是“纠举官吏不法”,以维护封建国家法律、政令的统一,并受理申诉,纠正错案,平反冤狱,监督官吏的断案。如汉朝的御史有九项职能,其中就有查办“吏不廉”、“狱不直”。宋朝时,御史台设台狱,凡违法失职的官员,在送大理寺审判前,先送御史台侦查。明朝规定,御史的职责是“纠查内外百司之官”,发现问题“大事奏裁,小事立决”。御史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独立发展起来的一项特殊的政治制度,它被控制在皇权之下,备受历代封建统治者的重视,它在

6、维护封建纲纪、肃清吏治、整饬风纪方面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2从严格的意义上说,中国封建社会的御史制度与现代法律监督体制并非完全等同。但仔细考察,它们两者在产生的原因、职责和地位方面却有不少相似之处。我国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地位的形成和发展上,虽然基本上是参照前苏联的模式,但由于法律文化本身所具有的延续性和继承性,使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制度也就当然不可避免地包容和吸收了传统文化的先进成果。从这个意义上说,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宪法地位是有着自己的相对独立性和深厚的历史底蕴及文化传统的本土资源的,那种认为中国检察机构的设置只是根据列宁个人的

7、一篇文章而产生,并由此主张取消中国的检察院体制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3因此,检察制度不能说完全是舶来品,应该说是在其深厚的历史根源的基础上,借鉴了苏联的检察制度模式,并在我国长期的实践中逐渐发展完善的,其符合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民主集中制理论,有着深厚的现实理论基础。三、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诠释(一)检察机关固有司法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关系在我国的政权体系中,检察机关同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一样,直接对同级人大负责。在宪法架构中检察权是与审判权和行政权并行的基础权力,是立法机关约束下的三大核心权力之一,是一种独立的司法权。但同

8、时宪法又规定检察机关为法律监督机关,赋予其对于司法及司法行政范围内的权力运作行使法律监督的权力,使检察机关具有了实质上的“司法监察权”。从严格的意义上说,这已经超越了一般司法权的范围。因此,我们认为,我国宪法对检察权的设置已使检察权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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