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

浅谈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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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  浅谈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  浅谈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全过程进行监督,当然包括刑罚的执行活动。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活动的组成部分,必然纳入法律监督的范围。由于《刑法修正案(八)》对社区矫正法律地位的确立,《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于2012年3月1日开始施行,给刑事司法带来新的机遇,同时也对检察监督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因此,完善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成为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

2、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2003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随后在北京等地进行试点工作。2012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实施。这对探索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降低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3、对社区矫正实施检察监督有利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社区矫正中的充分贯彻,有利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一)立法欠缺,操作规范不全。社区矫正工作虽然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但仍然是新生事物,立法工作并没有跟上,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法执行方式确定下来,但是却没有对社区矫正的具体内容、工作程序、方式等做出规定,如何操作还是以前两高两步颁布的通知、办法的规定为标准,权威性欠缺。另外,通知、办法的规定比较原则,由于各地的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不尽相同,操作起来有一定的难度。  (二)检察监督缺乏程序保障。要对社区矫正进

4、行卓有成效的监督,前提是要有一套统一的周详合理的矫正程序。而目前缺乏全国统一的社区矫正程序,两高、两部下发的《通知》及两高两部得《实施办法》中并没有关于社区矫正应当如何具体开展的程序性规定,只是提纲挈领对于社区矫正的定义、适用范围、任务以及开展社区矫正的重要意义等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而在具体程序方面,只是粗略提及公检法和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分工,各自负责哪些工作,但对于如何开展这些工作、社区矫正工作的流程、社区矫正各个阶段的衔接、社区矫正的管辖等规定不明确。这将最终导致整个矫正工作的无序和混乱。  (三)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力度薄弱。在实践中,检察机关通常会采取走访派出所、司法所,了解社区矫正

5、人员及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约见监外罪犯谈话等方法来发现问题,履行监督,但是由于缺乏系统性的法律规定,上述的监督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其它部门和人员的协助和配合。如果有关部门和人员不予配合,检察机关亦无可奈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检察机关对被监督单位的违法行为有通知纠正的权利。但是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意见(建议)书》仅属于督促纠正权,其本身无强制力保障,两书是否被采纳,被监督单位能否纠正违法行为,往往取决于该单位的重视程度、配合行为,如果被监督单位不提出异议、敷衍了事或拒不改

6、正,检察机关实际上并没有更有效的追究方法。这就事实上导致了监督效果被极端的弱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检察监督的权威性。这一不足直接导致了监督不力,也成为检察监督最为致命的软肋。.17.论文服务  (四)监所检察人员缺乏,工作量较大,对社区矫正工作不能全面深入的进行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的重点在基层,大部分区县驻检察室的工作人员一般只有2-3人,没人都负责几项业务工作,没有精力顾及到社区矫正的各个环节。  此外,社区矫正中普遍采用的公益劳动、日常奖惩等矫正措施,直接涉及被矫正对象的实体性权益,往往由现在工作主体矫正机构和社区矫正人员一家操作,缺乏必要的制约,同时也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撑,得不到社区

7、被矫正对象的认同,严重挑战目前矫正工作权威性的树立。  二、完善人民检察院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  (一)完善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履行监督职能的立法  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已将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法执行方式确定下来,对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新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作了模糊处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则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工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村(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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