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金麒麟消费升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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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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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兴业证券金麒麟消费升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公告一、重要提示(一)兴业证券金麒麟消费升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的推广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核准文件(证监许可[2011]1518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二)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托管人保证尽职履行托管职责,保护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

2、失,不承诺最低收益。(三)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推广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如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请阅读管理人网站(www.xyzq.com.cn)及各推广网点备置的《兴业证券金麒麟消费升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兴业证券金麒麟消费升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集合计划风险揭示书》。(四)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管理人郑重提示委托人:在每次参与本集合计划时,委托人在向原推广机构查询参与结果的同时,另请通过管理人网站(www.xyzq.com.cn)直接向管理人进行查询确认。(五)本公司可根据推广期间的具体情况对推广

3、事宜做适当调整。二、集合计划概况(一)集合计划名称兴业证券金麒麟消费升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金麒麟消费升级集合计划”。(二)集合计划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三)集合计划管理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集合计划托管人:6-3-9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六)集合计划投资目标本集合计划重点投资于国内大消费行业优质股票,积极把握经济结构转型过程中消费升级带来的相关行业和公司的高速成长,谋求集合计划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七)集合计划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本集合计划的投资

4、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式转债)、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债券逆回购、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其中:(1)权益类资产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包括ETF、LOF基金)、权证等,投资比例为:0-95%,其中,权证不超过3%;(2)固定收益类资产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债券型基金、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期限超过7天的债券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和协议存款等,投资

5、比例为:0-60%;(3)现金类资产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在1年内的国债、期限在7天内的债券逆回购等,投资比例为:5-100%。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管理人应当在本集合计划开始投资运作之日起3个月内使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规定。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流动性安排:本集合计划在开放期所持有的现金等短期金融工具6-3-9比

6、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5%,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集合计划份额退出。(八)集合计划存续期限本集合计划不设具体存续期限,但当本集合计划出现应当终止的情形时,本集合计划将终止并进行清算。(九)封闭期与开放期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为封闭期,封闭期结束后的每个交易日为开放期,委托人可在开放期申请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前结束封闭期,但不得延长封闭期。(十)集合计划推广期募集目标规模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募集目标规模不超过100亿份(含参与资金利息结转的计划份额,含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的份额)。(十一)集合计划存续

7、期内的份额限制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不设最高规模上限。(十二)集合计划单位份额面值和参与价格本集合计划单位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推广期内集合计划的单位份额参与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在开放期内,集合计划单位份额的参与价格为申请当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十三)单个委托人最低参与金额委托人在集合计划推广期和开放期内可以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参与费),每次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十四)参与费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参与费率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在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按照单笔

8、参与金额的不同而收取相应的参与费用,具体标准详见下表:参与金额推广期参与费率单笔<100万元1.2%100万元≤单笔<300万元0.9%300万元≤单笔<500万元0.6%单笔≥500万元每笔1000元(十五)退出费6-3-9本集合计划的退出费由委托人承担。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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