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疾病药物专案申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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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罕见疾病药物专案申请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0-08-08【正  文】罕见疾病药物专案申请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罕见疾病防治及药物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九条第三项及第二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罕见疾病药物未经查验登记,或持有许可证者无法供应,或该药物售价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定显不合理时,其制造或输入得由政府机关、医疗机构、罕见疾病病人与家属及相关基金会、学会、协会,依本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专案申请中央主管机关许可。    非罕见疾病药物依药事法规定制造或输入我国确有困难,且经罕见疾病及药物审议委员会认定有助于特定疾

2、病之医疗者,准用前项之规定。    第3条     依前条规定专案申请罕见疾病药物,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下列资料:    一由罕见疾病病患或家属提出申请者:病患身分证明文件影本、医疗机构出具之诊断证明书或处方、该药物出产国仿单,或有关之安全或疗效资料。    二由政府机关、医疗机构及相关基金会、学会、协会提出申请者:病患同意书、医疗机构提出之治疗计划书或出具之诊断证明书、该药物出产国仿单,或有关之安全或疗效资料。    三由中央主管机关委讬或指定之机关、团体提出申请者:病患同意书、医疗机构提出之治疗计划书或出具之诊断证明书、该药物出产国仿单,或有关之安全或疗效资料。   

3、 第4条     中央主管机关应于收受专案申请书件三十日内,完成审查作业,并将审查结果以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5条     专案申请药物,每次以足供一病患二年之用量为限,并得视实际需要分批办理。    第6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八月九日施行。台湾地区沿海水区范围、水体分类及水质标准    1     一确保水资源之清洁,以维护生活环境。    2     二水区范围:台湾本岛及澎湖群岛、兰屿、绿岛等离岛,由海岸向外延伸之领海范围。    3     三水体分类:依据海域之最佳用途,涵容能力及水质现况,订定本区内之海域水体分类如下表:    4     四

4、水质标准:各类海域之水质标准依本署74.9.25卫署环字第五四七三二七号令发布水体分类及水质标准之规定。    5     五目标年: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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