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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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经董事会五届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企业和参股公司信息收集与管理办法,确保重大信息的及时上报,统一重大信息的披露口径,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有效维护并提升公司的公众形象,现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

2、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应报告的重大信息时,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联络人和责任人,根据报告程序及时将相关信息按公司组织结构逐级归集并向各相关部门报告的信息流转传递制度。及时是指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逐级上报信息后一个工作日之内。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第十条的内容。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汇总上报董事会的工作,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总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3、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公司信息汇总后,对外披露的程序,参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执行。第四条14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企业和参股公司依据本制度报告重大信息时,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第五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企业和参股公司。第二章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要求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企业和参股公司对发生或可能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工作流程及时报告。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企业和

4、参股公司按行业管理和地区发展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控股股东报送的报表、材料等消息,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企业和参股公司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信息公开披露前泄露,并及时提醒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控股股东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第八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企业和参股公司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工作流程及时报告本部门、本企业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一)部门或企业拟将重大事件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时;(二)有关各方就重大事件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三)部门、

5、企业负责人或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企业和参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件时;(四)社会上流传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时。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企业和参股公司应根据下述规定,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工作流程及时报告本部门或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企业负责范围内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14(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

6、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已约定产权转移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

7、至完成交付或过户。(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第三章公司的信息报告分工第一节公司各部门的信息报告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应真实、准确、完整、按时地报告公司及汇总报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共同控制企业以下信息:(一)公司财务部应真实、准确、完整、按时地报告以下信息: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单笔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以上的事项;2、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金融产品投资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以上的事项;143、向

8、其他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总额,一年内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2%的事项;4、债权、债务重组单笔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以上的事项;5、签订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共同投资等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6、业绩发生重大变化的预告及盈利预测的修正;7、遭受重大财务损失,单笔发生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一年内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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