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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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三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三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管理机构。第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事务部具体负责

2、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第四条证券事务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第五条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第六条公司董事、监

3、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都应做好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工作。第七条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大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重大信息,不得进行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二章重大信息的含义与范围第八条重大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证-1-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券事务部尚未在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第九条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通知;(二

4、)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三)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四)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五)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六)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七)提供财务资助;(八)提供担保;(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十)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十一)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十二)债权、债务重组;(十三)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四)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十五)关联交易;(十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十七)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

5、代表人及董监事、主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十八)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十九)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二十)出现致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二十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二十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盈利预测及相关修正;(二十三)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二十四)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2-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二十五)回购股份;(二十六)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二十七)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二十八)股权激励事项;(二十九)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

6、大影响;(三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改正;(三十一)证监会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三章内部人员的含义与范围第十条内部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重大信息的人员。第十一条内部人员包括:(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

7、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五)公司从事证券、财务、审计、核算等工作的人员;(六)公司其他知情人员。第四章保密制度第十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尚未公布前,内部人员对其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公司的有关信息。第十三条内部人员在获得重大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也不得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3-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第十五条公司应

8、保证第一时间内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第十六条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七条如果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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