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顺电气: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2011年7月) 2011-07-2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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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恒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青岛市恒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管理机构。第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部

2、具体负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第四条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第五条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3、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都应做好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工作。第七条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大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重大信息,不得进行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二章重大信息的含义与范围第八条重大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证券部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第九条重大信息包括:(一)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二)

4、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六)公司未能清偿到期的重大债务;(七)公司经营成果及年度、中期财务报告;(八)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十)证券市场再融资计划;(十一)公司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三)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或

5、者总经理发生变动;(十四)公司盈利预测;(十五)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十六)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十七)公司无力支付而发生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5%以上的大额银行退票;(十八)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十九)提供对外担保以及债务担保的变更;(二十)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二十一)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二十二)收购或者兼并;(二十三)合并或者分立;(二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内容;(二十五)公司的远景规划及短期经营计划;

6、(二十六)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二十七)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二十八)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二十九)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三十)公司减资、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三十一)公司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三十二)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三十三)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三十四)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三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三十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

7、措施;(三十七)证监会或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章内部人员的含义与范围第十条内部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重大信息的人员。第十一条内部人员包括:(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五)公司从事证券、文秘、机要、档案、财务、统计、审计、核算、新闻、电脑、打字、文印工

8、作的人员;(六)公司其他知情人员。第四章保密制度第十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尚未公布前,内部人员对其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公司的有关信息。第十三条内部人员在获得重大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也不得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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