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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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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制探析 摘要:新民事诉讼法第一次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的监督权力。检察机关如何依据仅有的原则性规定有效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成为检察机关面临的重大挑战。本文从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对象的认识出发,着重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理念和原则、程序构建和监督方式等方面进行思考和探讨。关键词:民事诉讼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理念;检察建议;程序构建新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施行。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依据。修改决定第一次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的监督权力。如何依据仅有的原则性法律规
2、定有效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成为检察机关面临的重大挑战。一、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对象的认识对执行监督对象有充分、正确的认识,是检察机关做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前提和关键。(一)对人民法院执行权的认识10一般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权兼具司法权和行政权的性质。在我国,这种观点被称为“二元权利说”,是我国的主流观点①。前者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分配、执行异议等事项进行裁决,该行为具有司法性质,即所谓的执行裁决权;后者是指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的调查、控制、处分等行为,同时可以强令被执行人为一定行为以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即执行实施
3、权。他当然具有一般行政权的特征,如主动性、鲜明的倾向性、注重实质性,应变性、效率优先性等特点②。(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对象虽然法律没有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进行细化,但我们可以根据实践将民事执行监督分为对执行裁决和执行实施的监督。实践中,应着重对涉及实体权益问题的执行裁决确有错误情形的、执行实施行为明显违法的以及执行人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违法行为等三种情形开展检察监督,突出执行检察监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关于执行裁决,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所做出的终局裁定、决定等,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裁定以及中止、终结执行
4、的裁定等。10关于执行实施活动,在“两高”《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执行试点通知》)第二条中列举了五种需要进行监督的民事执行活动。除此之外,对于下列执行实施活动也应纳入被监督的范围:违法追加、变更执行当事人的;执行依据不存在、未生效或已被撤销的;执行内容与执行依据不符的;超标的查封、冻结执行被执行人财产的;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或执行依法不得执行的财产的;违法、违规组织评估、拍卖的;滥用强制执行措施侵犯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滥用职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等情况。二、民事执行监督的基本理念和原
5、则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根本目的都不应当是为了确立一种权威化的思想,而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调整社会关系,使人们比较协调,达到一种制度上的正义。对于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的目的而言,在于遵循依法、客观、效率的理念和原则的基础上监督法院的执行权。(一)违法性原则。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进行监督的前提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是一种对违法行为的监督,而不是对细枝末节的问题的监督,不是吹毛求疵。具体来说,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检察机关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是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进行监督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范围进行,不能随意监督。10(二)客观公
6、正原则。在实施检察监督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摆正立场,既不是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免费律师”,也不是执行法官的包庇者或保护者,应当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因为检察官制度的精髓是“超越”,它解决的是一个超越当事人的问题,即为了发现真实情况,检察官不应该站在当事人的立场,而应该站在客观、公正、中立的立场上进行监督。(三)不替代执行原则。人民法院是唯一具有民事案件执行权的司法机关。对其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出,督促其纠正,但切不可代替法院执行。(四)效率原则。当前,人民法院执行环节耗时长、效率低等问题已被许多当事人所诟病,因此检察监督应当注意尽量不加大、加
7、重执行法官的工作量,不因监督工作而降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效率,同时检察机关自身也应当提高监督的效率,应当以同步性和高效性为目标。(五)有限监督原则。即除了执行活动中出现损害公共利益或者执行人员有职务犯罪的嫌疑等情形,检察机关不应该主动介入纠错,而应该是接受来自执行当事人等主体的救济诉求有限地介入。三、执行检察监督的程序构建(一)执行检察监督程序的启动10通常情形下,执行检察监督应当以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实施民事执行行为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为前提。也就是说,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的,应当由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首先依法启动通过法院进
8、行的救济程序,只有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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