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中的风险与防范备课讲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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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用工管理中的风险与防范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一)劳动合同的种类及如何选择1、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3种。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存续的时间。     用人单位录用、使用、管理劳动者的时间期限。     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履行劳动义务的时间期限。    (1)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

2、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称无定期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14条的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只要不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可持续至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适用于用人单位使用有能力的劳动者:职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种和工作时间较长的劳动者。     保护黄金年龄;保护职业稳定权。     优点:人才作用;劳动关系稳定;和谐;长远发展。     弊端:劳动成本高;解除困难;劳动者有可能产生惰性;

3、效率配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 鼓励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放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     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

4、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条件:(1)工作满10年;(2)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作满10年+离退休不满10年;(3)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工作满10年+离退休不满10年;(4)连续2次订立;1年不签合同。符合条件未签订

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1)加倍支付2倍工资:     第82条第2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15条第2款: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合同法》放宽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增加了用人单位不履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义务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39条、40

6、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

7、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3.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定期劳动合同) 13条: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优点:劳动法对此类合同未限定签订条件,适用范围最广泛,用工灵活,成本相对小。     正式

8、工、长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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