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物权总论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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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编物权第十二章物权总论第十三章所有权第十四章共有第十五章用益物权第十六章担保物权第十二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与物权法概述第二节物权的效力第三节物权的分类第四节物权的变动第五节物权的民法保护第十二章物权的一般原理第一节物权与物权法概述一、物权(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二)物权的特征1.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的物2.物权是支配权3.物权是绝对权4.物权具有排他性5.物权的变动必须公示物权的含义与特征德国通说:权利归属理论。(指特定之物归属于一定权利主体之法律地位)无需他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

2、即可获得实现依权利人的意思,对标的物加以管领处分主要指有体物包括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物权直接物支配利益(价值)物权与债权的区别1、物权是绝对权和对世权,而债权是相对权和对人权。2、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3、物权是独占性和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不具有排他性。4、物权具有优先效力,而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5、物权包括追及力,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间发生效力。6、物权是公开化的权利,而债权具有非公开性。7、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债权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8、物权的永久性与债权的暂时性。第十二章物权总论二、物权法(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民法中财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自

3、然人、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对于物的归属、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属于物权法调整的对象。1.财产归属关系2.财产利用关系第十二章物权总论(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禁止以当事人的意思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超越法律的限制行使物权。具体包括:(1)物权的种类由法律创设,当事人不得以自己的意思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2)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以自己的意思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3)物权的行使方式由法律规定,不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实施

4、的变动物权的行为,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2.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指在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不能成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的原则。3.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的合称。物权公示——是指以一定的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形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物权公示原则,是指法律上要求当事人必须以法定的公开的方式展现物权变动的事实,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需要注意的是,物权变动其实仅就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而言,基于事实行为而取得物权,如基于加工、制造、生产等取得物权,与物权变动规则并无关联。物权公示原则(三)物权

5、法的基本原则3.公示公信原则物权公示的方法——因不动产物权或动产物权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火,应当依照法津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因此,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物权公示的效力——物权的存在与变更满足了公示的要求时,会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这就是物权公示的效力。物权公示的效力可以分为两方面:(l)决定物权的变动是否发生或是否能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称之为物权公示的形成力或对抗力。例如,经登记,房屋所有权设立;经登记.船舶所有权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2)权利正确

6、性推定效力和善意保护效力,称之为物权公示的公信力(在物权公信原则中详述)。物权公示原则(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3.公示公信原则公信原则——就是依法定方式进行公示的物权,具有社会公信力,即使其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对信赖公示的善意第三人从公示的物权人处所取得的权利仍于以保护的原则。根据物权公信原则,经公示的物权具有公信力,该公信力体现在两个方面(1)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对登记机关的登记簿册中所记载的权利,推定为正确的权利,对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正确的权利人。(2)善意保护效力。法律对第三人因信赖物权公示而从公示的物权人处善意取得物权的,予以强制保护,使其免受任何人追夺的

7、效力。物权法关干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其依据即在于此。物权公示产生公信力,并不意味着对真正权利人利益的忽视,也不意味着公信力对任何人均能产生。(l)在发生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与真实物权不一致的情况下,真正权利人可以提出“异议登记”和“更正登记”。(2)公信力原则只适用于善意第三人,不适用于恶意第三人。即法律只对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而信赖公示的物权并与公示的物权人进行交易行为的人予以保护,对明知公示的权利有瑕疵仍与其发生交易行为的恶意第三人不予以保护。物权公信原则(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4.区分原则区分原则——指在法律上将一个交易行为区分为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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