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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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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分论法律条文准备《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物权法部分参考书推荐1、《物权法》梁慧星、陈华彬箸2、《损害赔偿之研究》何孝元著3、《民商法问题研究与适用》房绍坤著4、《民法物权》王泽鉴箸5、《物权法论》史尚宽著6、《债法分论》史尚宽著7、《债法总论》史尚宽著8、《人格权法新论》王利明主编9、《民商法论丛》梁慧星编10、《法学研究》、《法学家》、《中外法学》、《现代法学》、《民商法学》、《法学评论》、《政法论坛》等杂志第一编物权制度第二编债权制度第三编人身权制度第四编民事责任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二章所有权第三章用益物权第四章担保物权第五章占有第一章物权概述
2、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物权的种类第三节物权的效力第四节物权的变动教学目的与要求一、物权的概念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除权利人之外所有民事主体不特定)三、物权的特征物权与债权在性质上不同物权与债权在内容的产生上不同物权与债权效力不同物权与债权的区别: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地决定。一、物权法定主义第二节物权的种类物权法定主义包含以下内容:物权种类及内容以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者为限。物权非依法律不得创设:1、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2、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一)完全物权与限制
3、物权完全物权,即所有权,是对标的物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这种全面支配有二种表现形态:对标的物使用价值的支配;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支配。限制物权,也称定限物权,是指除所有权以外在特定方面对物进行支配的物权。二、物权的种类(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支配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以支配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物权。(三)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作为客体的物权为不动产物权以动产作为客体的物权为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不同,前者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后者以占有为公示方法一、概念第三节物权的效力(一)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指在
4、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但不相矛盾的两个物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二、物权效力的内容1、时间在先,权利在先2、例外:(1)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2)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特殊规定物权相互间1、物权破除债权2、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受偿3、与所有权人具有物权关系的人有优先购买权例外:1、买卖不破租赁2、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规定(三)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即物权的追及权,是指不论物权的标的物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都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要求最后的占有人返还原物。物上请求权有以下几种:1、消除危险2、排除妨碍3、返还请求权《民法通
5、则》第61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一、物权变动的概念第四节物权的变动(一)物权的发生包括物权的取得与物权的设定。物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1、原始取得: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又称为固有取得或权利的绝对发生。2、继受取得(亦称为权利的相对发生),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
6、取得物权,又称为传来取得。二、物权变动的种类(二)物权的变更广义而言,物权变更包括物权主体、客体、内容的变更,狭义而言,物权变更仅指客体和内容的变更。(一)概念公示原则,是指在物权变动的时候,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表现该变动才能产生变动的法律效力的原则。公示的目的在于让人“知”,从而保护善意第三人。三、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二)公示的方式1、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2、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式交付是让与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只能作为基于法律行为让与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交付的方式有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若无特别说明,大多指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转移。观念交付
7、属于非真正的交付,指占有观念的转移,也称为“交付的替代”。(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1)现实交付:直接占有的转移2)简易交付:受让人已经占有了动产,物权变动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3)占有改定(间接占有):当事人约定,动产标的物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物权变动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4)指示交付: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应通知第三人)5)拟制交付: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等)交付给受让人,代替物的现实交付。受让人取得权利凭证即视为交付。交付的种类:(三)公示的效力物权变动,应以登记或
8、交付为公示方式才发生法律效力,公示的这种机能,称为公示力,即公示的效力。1、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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