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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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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讲物权概述陈建新一、物权的概念和效力(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二)物权的效力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的排他性权利。依物权的这种性质,它当然具有优先的效力和物上请求权。1、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为物权的优先权。其基本含义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几个利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这种效力表现在:(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这种优先效力,是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
2、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2)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①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则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②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2、物上请求权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上请求权。(1)物上请求权的性质从性质上说,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①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作为
3、或者不作为)的权利。②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物权作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于受到妨害时,物权人即有除去该妨害的请求权。③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这是物上请求权作为物权的效用的必然结果。物上请求派生于物权,其命运与物权相同,即其发生、转移与消灭均从属于物权。(2)物上请求权的行使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不必非得依诉讼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依意思表示的方式去做,即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妨害后,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包括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二、物权的类型(一)物权法定主义即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允许当事人依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按
4、照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要求:(1)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2)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法定,在这一点上与债权不同。债权依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可以创设任何种类的债权。法律也往往不限制合同的种类和内容,允许当事人协商确定合同的内容,并承认其效力。1、所有权。这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财产的权利,所有人可以对其所有的财产占有、物权完全物权——所有权自物权限制物权——用益权物他物权担保物权(二)民法上物权的种类使用、收益、处分,并可以排除他人对于其财
5、产违背其意志的干涉。2、用益物权。这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住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等。3、担保物权。这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4、占有。这是指对物的控制、占领。(三)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在学理上根据其不同的性质,还可以对物权作以下的分类:1、自物权和他物权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3、主物权和从物权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5、有期限权与无期限权6、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7、本权与占有三、物权的变动(一)物权的变动的概念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
6、总称。从物权主体方面观察,即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二)物权变动的原则物权是对于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具有优先权和物上请求权的效力。基于物权这样的性质,如果不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现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然纠纷不已,难以保证交易的安全,因此民法上对于物权的变动,就需要有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1、公示原则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2、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这就是公信
7、原则的基本要求。(三)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法律关系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它因一定的法律事实产生或消灭,而作为主体所享有的权利,物权也因法律事实取得或丧失。这些引起物权取得或丧失的法律事实,正是物权取得或丧失的原因。1、物权的取得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项:(1)民事法律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物权,这主要有:①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②因公用征收或没收取得物权;③因法律的规定取得物权(如留置权)④因附合、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权;⑤因继承取得物权;⑥因拾得遗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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