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业主车辆被盗案例分析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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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内业主车辆被盗案例分析6小区内业主车辆被盗案例分析6  小区内业主车辆被盗案例分析6提要:点评分析:在我国物业管理实践中,因停放在物业小区内车辆被盗引发的纠纷已呈上升趋势。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应更多精品行政  小区内业主车辆被盗案例分析6  车辆被盗,物业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案例:  车主刘先生的轿车每晚都停放在居住的小区里。刘先生按小区物业公司的规定交纳了停车费,拿到了物业公司核发的停车证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出入口检验证,并确定了其专用车位。停放车辆时刘先生与物业公司的保安人员必须办理交接手续,而且只有在查验停车凭证与车辆完全相符后才予以

2、放行。  某天晚上刘先生停在其专用车位的轿车被盗。刘先生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人,对在小区内停放的车辆负有保管义务,现车辆被盗,其未尽保管义务,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而物业公司认为收取停车费是小区内空地占地费,不是保管费,双方未形成保管关系,且停车证上已明确注明车辆应自行保管,故不予赔偿损失。无奈,刘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依照物业公司的规定交纳了车辆停车费用,并领取了物业公司核发的车辆专用车位停车证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出入检验证,并且停放车辆时刘先生与物业公司的保安人员必须办理交接手续,而且只有在查验停车凭证与车辆完全相符后

3、才予以放行。基于此管理事实,应推定双方之间为车辆的有偿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作为保管人,有义务对停泊在核定车位内的车辆进行保护性管理,以防止车辆毁损、灭失;否则,将要承担违约责任。刘先生停泊的车辆丢失,说明物业公司未履行保管职责,应承担全部责任,故判决刘先生胜诉。  点评分析:  在我国物业管理实践中,因停放在物业小区内车辆被盗引发的纠纷已呈上升趋势。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律界颇有争议。有律师认为,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应作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物业管理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取决于对物业管理企业的义

4、务如何定性。那么,物业管理企业对停放在小区内车辆的管理义务,是维护停车秩序的义务,还是保管义务呢?根据《城市新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的规定,维护停车秩序是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而保管是民事合同关系,如果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约定由物业管理企业对车辆履行保管义务,则在车主将车辆交付给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后,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履行保管义务。即使没有约定为保管合同关系,只要该管理的事实完全符合保管合同的构成要件,物业管理企业也应承担保管合同责任。因此,是否构成保管合同关系,是决定本案物业管理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所在。  保管合同的成立,是保管物必须转移给

5、保管人占有控制后,保管合同才生效;否则,就不能生效。那么,能否将物业管理企业收取了车辆停车费,车主将车辆停放在停车位上的行为理解为车主已将车辆移转给物业管理企业占有控制(交付)呢?有律师认为,车主将车辆停放在指定车位上的行为,并不一定意味着车辆实际占有控制权能的转移(交付)。  第一,如果双方明确约定对车辆的管理为保管合同关系时,并同时约定了将车辆停放在指定车位即为保管物交付的,只要车主将车辆停放在该指定停车位,保管合同就开始生效,物业管理企业就应承担保管责任;如果没有约定的,除非双方办理了交接手续,否则,车主停放车辆的行为难以构成保管物

6、的交付。  第二,如果双方未约定对车辆的管理为保管合同关系时,有以下两种情况出现:1、物业管理企业收取了停车费,并按照车辆管理的规章制度对车辆实行管理,业主停放车辆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而且只有在查验停车凭证与车辆完全相符后才予以放行的,则停放车辆的行为就构成保管物的交付;2、物业管理企业虽然收取了停车费,但双方没有办理交接手续,或者虽然办理了停车手续(如核发停车证)但不需要严格查验才能予以放行的,那么就很难构成保管合同关系。  另外,有一点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使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企业仍然对车辆负有管理义务。如果物业管理企业在管理过

7、程中违反义务,对车辆被盗有一定过错的,则物业管理企业也应当对车辆被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一个盗贼正在小区内盗窃车辆,业主报告给物业管理企业保安后,保安人员不是采取积极措施阻止而是置之不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承担怠于履行管理义务所致损失的赔偿责任。如果物业管理企业已经尽到管理义务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分析,不能片面的认为只要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被盗,物业管理企业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构成保管合同关系时,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的情况下,物业管理企业对车辆被盗确有过错的,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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