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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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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业主家中被盗失窃,物业依其过错赔偿责任案例:业主家中被盗失窃,物业依其过错赔偿责任提要:在案件没有侦破时,无法确定物业公司的补充赔偿责任份额。物业服务企业即使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也只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例:业主家中被盗失窃,物业依其过错赔偿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业主家中失窃时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业主家中被盗,物业公司承担赔偿额与其过错程度相对应。具体赔偿标准尚无法律明确规定,由法官在个案中自由裁量。根据目前的裁判规则,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在10%至30%
2、之间。案例杨某系龙岗区某小区的业主,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2011年2月12日19时,杨某发现自己家中被盗,向坪地派出所报警,称被盗现金51300元、白金耳环一对、黄金手链两条、黄金项链一条、6克金块一块、西铁城手表一只、松下数码相机一部、华硕笔记本电脑一部、损失价值约10万元。公安机关对此立案处理,并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发现此次盗窃是在门锁完好的情况下发生的。在双方的物业服务协议第二条第七款约定:“保安:外来人员进出小区有登记,出入有序”,在本案所涉事件发生时,物业公司未能对进入车辆和人员进行登记管理。此后,本案一直未侦破。杨某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12万元。物业
3、公司抗辩物业公司则认为在杨某家中失窃这一事件中,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公司并不存在过错,因此无需赔偿。其主要理由如下:1、杨某没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与杨某之间虽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但杨某并没有缴纳2011年2月份的物业管理费。因此,杨某没有权利要求物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及民事赔偿责任。2、物业公司未对进出车辆、人员进行登记不足以认定存在过错。物业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原审法院以物业公司违反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未对进出车辆和人员进行登记,不能对公安机关的侦破提供线索的角度认定物业公司存在过错,毫无法律和事实依据。3、在案件没有侦破时,无法确定物业公司的补充赔偿责任份额。
4、物业服务企业即使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也只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案件没有侦破,没有抓到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无法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补充赔偿责任份额。4、杨某未举证证明其损失数额。杨某在派出所报案时称损失达10万元,其中包括现金51300元。但在诉状中及开庭时陈述损失12万元,其中包括现金6万多元,可以看出两次陈述存在矛盾之处。而且杨某也没有对现金、现金存放原因、丢失物品价值以及陈述矛盾等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判决结果该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最终判令物业公司对杨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法院的作出该判决的主要理由包括:1、物业公司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进出车辆、人员进行登记,存在一定过错,法
5、院酌情物业公司对杨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杨某被盗的主要和直接的原因是第三人的行为,因当时盗窃者并未撬锁或者打破窗户,而是釆取一定手段正常、安静地进入杨某的房间实施盗窃,因此物业公司也不大可能对此及时察觉和防范。从防范案件的发生的角度来讲,物业公司是没有过错的。但物业公司违反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未对进出车辆和人员进行登记,不能对公安机关的侦破提供线索,对案件的侦破并追回杨某的损失的角度来讲,物业公司存在一定过错,与杨某的损失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本案酌情认定物业公司对杨某的损失应承担20%的责任。2、关于杨某的总体损失,法院结合公安机关立案情况、生活常识,酌情定为8万元。由于事故发生后,相
6、关物品被盗取,对于杨某的损失,事实上难以得到确定的证据加以证实,该院只能从自由心证的角度,通过盖然性的原理,来对相关事实加以认定。杨某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陈述案情,按照正常的生活实践,其内容较为真实,原则上应予采信。杨某在本案中诉称损失12万元,与报案记录中的价值相矛盾,该院采信报案记录中的陈述。同时,本案中杨某称被盗物品有5万余元的现金,根据生活常识,在家里保存如此大额的现金较为异常,杨某又未能提供相应的银行取款的凭据,因此,该院酌情认定现金3万元。因此,对于杨某的总体损失,该院酌情认定为8万元。物业公司应赔偿杨某16000元。3、刑事案件是否侦破,不影响物业公司依据合同法上过错
7、承担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辩称本案应先待公安机关破案后才能处理,所以应该中止,但本案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依据其合同法上的过错来承担的,与被盗人的行为无关,无论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何,都不能免除物业公司基于自身的过错而向杨某承担的责任。唯物观点业主家中失窃的,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通常从以下思路予以考虑:1、物业服务公司是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了安全防范义务。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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