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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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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内车辆被盗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不是保管合同不该赔 当了被告的物业公司觉得自己很冤枉。物业公司和业主签订的是物业服务管理合同和停车服务管理合同,又不是保管合同。业主的车辆虽然停放在小区,但未与物业达成具有保管性质的合同或协议。而物业费中的保安费,是小区秩序维护费,而非财产和人身安全服务费。业主缴的停车费,公司用来提供场地维护和服务而已,相比业主缴的数额很小的费用,丢车这么一大笔赔偿算在自己头上实在冤枉。 法律人士:如有重大过错应适当赔偿 保管合同法律关系的成立与否,
2、决定物业公司的赔与不赔。 保管合同的实践性、要物性特征反映其成立必须完成保管物的交付。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物的交付必须转移保管物的占有。若占有的转移不能使保管人直接控制和管领保管物,则保管合同不能成立。虽然车辆的保管不同于其他物品的保管,但作为保管物时,它的交付也必须能够体现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对车辆的实际占有和控制这一本质法律特征。由于车辆本身的特殊性,使得保管人无法控制车辆的自由移动。因此,车辆保管的交付也应体现其特殊性,即除非是在全封闭
3、式停车场中,车辆寄存人必须将能够控制车辆转移的车钥匙及行车证等交付给保管人后,才能完成对保管车辆的交付,保管合同才能成立。当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则属于特殊情形。 从法院目前判决的多起小区车辆被盗案件来看,法院一般认为业主和物业公司并不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根据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规定,业主缴纳的停车费和管理费,仅能证明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场地车位进行管理和定额收费。 但业主仍可以物业管理合同关系主张赔偿,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
4、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键要看业主是否能举证物业公司在管理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存在重大过错,导致车辆失窃。 如果车辆停放人和物业管理公司订立过停车管理服务合同,且合同中约定,若因物业管理公司未按合同履行义务而造成车辆被盗或损坏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如果车辆停放人和物业管理公司没有签订停车服务管理合同,但是停车人能举证物业管理公司在履行公共秩序维护服务方面有瑕疵的,也可与物业管理公司交涉,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反之,
5、物业管理公司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目前赔偿金额如何认定仍没有明确标准,今后也将是该类案件的一个难点。 意见建议: 一旦出现丢车事件,无论是业主、物业公司都是受损害的。业主是直接受损者,要直接面对车辆丢失后带来的财产损失。而物业公司,一方面要面对可能因管理失误引发的索赔,另一方面也损害了自己的美誉度,对小区今后的管理造成不良影响。 建议私车业主购买全车盗抢险,一旦发生盗窃问题,可直接找保险公司理赔,不必到处寻找责任人,还要面临追偿不能的可能。 物业公司也可以考虑通过买保险的方
6、式来转移风险。陆家嘴物业公司曾为管理的小区购买公共区域责任险,出了事情由保险公司赔偿。但这里也有一个问题,自行车和助动车等目标较小,更容易失窃,很多保险公司都不愿意承保。 此外,物业公司也应加强管理,做好合同约定的份内事,一是对业主和物业公司保安、门卫、管理人员加强安全防盗宣传;二是增加保安巡查次数并与保安签订小区安全责任书;三是加强外来人员的管理,门卫做好外来人员的登记工作;四是与门卫签订门卫工作责任书;五是物管负责人要加强对物管工作人员在岗督查,对擅离职守的人员进行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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