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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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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促进企业依法自主分配的重要手段,是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依据。政府通过发布并实施工资指导线,引导企业在生产发展、效益提高的基础上依法自主确定工资水平和工资增长幅度,加强对社会平均工资和行业、企业之间工资分配关系的调节。第三条工资指导线适用于本省境内各
2、种经济类型的企业。第四条制定工资指导线应遵循的原则:1、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对工资增长的总体要求,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2、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第五条工资指导线包括本年度企业工资水平增长基准线、上线、下线。基准线是政府通过宏观调控要求实现的企业货币工资水平平均增长幅度;上线是企业货币工资水平增长的最高幅度;下线是企业货币工资水平增长的最低幅度。第六条工资指导线的制定以江西省年度社会劳动生产率(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同时综合考虑国家宏观经济形势与政策及本省城镇就
3、业状况、劳动力市场价格、人工成本水平等相关因素。工资指导线采用“年度货币平均工资增长率”的形式。第七条工资指导线的基本内容1、对上年度本省宏观经济形势和社会发展状况的简要分析。2、对本年度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预测。3、对本年度工资增长的建议。第八条工资指导线的运行1、企业应根据经济效益情况,依法自主确定运行区间:(1)经济效益较好、工资利税率、劳动生产率高于或与同行业平均水平相当的企业,工资增长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幅度内运行。其中,工资水平偏高、工资增长过快的垄断性行业和企业,工资增长要从严控制。(2)平均工资水平较低、经济效益一般或政策性亏损的企业,工资增长可在下线和
4、基准线区间幅度内运行。(3)经济效益差、人工成本水平高以及非政策性亏损的企业,工资增长可在下线幅度内运行。2、企业应根据工资指导线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工资;尚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依据工资指导线确定工资分配,并积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3、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九条企业应根据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在生产发展、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工资分配。第十条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内部工资分配自我约束机制,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正常增资办法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同时要加强人工成本管理和人工成本约束,使本企业工资增长和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第十一条工资
5、指导线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拟定,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授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工资指导线一般每年发布一次。各设区市不再另行制定工资指导线。第十二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依据工资指导线,制定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指导意见,引导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合理增长。第十三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对企业工资增长情况进行动态监控、预测,及时调控。第十四条各级工会组织可对工资指导线的执行情况实行监督,发现企业违反工资指导线制度的,可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并要求及时处理。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工资系指劳动者全部工资性收入,并按国家
6、统计局规定口径统计。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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