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的核定与计算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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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保护税的核定与计算甘肃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凡在甘肃省行政辖区内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能够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的《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计算;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但是可以准确计量月用水量的,根据月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测算污水排放量,按照《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计算;我省规定的污水排放系数为0.8.无法提供实际月污

2、水排放量和月用水量的,按照《甘肃省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甘肃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医院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能够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或准确计量月用水量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计算;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和月用水量的,按照《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核定计算。餐饮业和独立燃烧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甘肃省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甘肃省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甘肃省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甘肃省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特征值系数表附件:1.甘肃省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

3、系数表2.甘肃省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特征值系数表.甘肃省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甘肃省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特征值系数表附件:1.甘肃省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2.甘肃省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特征值系数表甘肃省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特征值系数表小型企业、部分第三产业、医院和建筑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税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小型企业、部分第三产业和医院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以下顺序及方法计算:1.能够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应纳税额=水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水污染当量数=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2.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但是能提供月用水量的:应纳税额=水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水污染当量数=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

4、值月污水排放量=月用水量×污水排放系数3.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和月用水量的:医院的应纳税额=医院床位数÷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餐饮业的应纳税额=水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其他第三产业的应纳税额=特征指标值×水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二)餐饮业和独立燃烧锅炉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大气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三)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大气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大气污染当量数=(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削减量系数)×月建筑面积(施工面积)÷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环境保护税核定程序如下:(一)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或纳税义务发

5、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核定申请,如实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初核,资料完整的予以受理。(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出核定结论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服务厅公示栏对辖区内纳税人核定征收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四)纳税人在公示期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主管地税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做出复核结论,并告知纳税人。经复核,需要做出调整的,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复核结果调整,再次公示。(五)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核定结果

6、。例题:1、某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废水排放量为1200吨,污染物检测为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汞,检测浓度分别为100mg/L,80mg/L,60mg/L、35mg/L,0.2mg/L,计算该季度应缴纳环境保护税。(注: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只征当量数大的,水单位换算1m³=1000L,1Kg=1000000mg,1吨=1000Kg,1L=1Kg)解答:当量值悬浮物4kg化学需氧量1kg生化需氧量0.5kg氨氮0.8kg总汞0.0005kg悬浮物=1200吨*100mg/L=120000g=120kg化学需氧量=1200*85mg/L=102000g=10

7、2kg生化需氧量=1200*60mg/L=72000g=72kg氨氮=1200*35mg/L=42000g=42kg总汞=1200*0.2mg/L=0.24kg当量数计算悬浮物=120/4=30化学需氧量102/1=102生化需氧量72/0.5=144氨氮=42/0.8=52.5总汞0.24/0.0005=480总汞为第一类水污染物:应纳税额=480*1.4=672元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为其他类水污染物,取当量数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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