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的计算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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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遺產稅意義◆、財產所有人死亡後,依法就其所遺留財產課徵之租稅◦課徵理由◆、有助於所得分配趨於公平◦税制型態1、總遺產稅制2、分遺產稅制3、混合遺產稅制遺產稅制一、我國目前採用總遺產稅制◦二、總遺產稅制的意義:以死亡時遺留之財產總額為課徵基礎,又稱為死亡税◦遺產總額一、係被繼承人死亡時應列入課稅範圍之全部財產,按各項財產適用之財產估價方式所計算之價值合計數。遺產總額二、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1、被繼承人之配偶。2、被繼承人依民法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3、前項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遺產

2、總額三、被繼承人於生前成立遺囑信託者,則在死亡時,其信託財產應課徵遺產稅。四、私益信託之受益人死亡時,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課徵遺產稅。遺產稅的課稅範圍彙總表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意義1、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365天者。課稅範圍被繼承人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課徵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1、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2、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3、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

3、人者,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財產估價◆、遺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茲將各類財產之時價認定法則,分述如下:1、不動產: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財產估價2、股權或出資:a、上市或上櫃之有價證券,依繼承開始日該項證券之收盤價估定之。b、有價證券初次上市或上櫃者,於其契約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後,至掛牌買賣前,應依繼承開始日該項證券之承銷價格或推薦證券商認購之價格估定之。財產估價c、未上市或上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應以繼承開始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之。d、非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事業之出資價值,應以繼承開始日該事業之資產淨

4、值估定之。財產估價3、車輛、船舶及航空器:以其原始成本減除合理折舊之餘額為準。4、林木:應依其種類、數量及林地時價為標準估定之。財產估價5、債權:以其債權額為其價額;其有約定利息者,並應加計至被繼承人死亡日止已經過期間之利息額。財產估價6、預付租金:應就該預付租金額按租期比例計算其賸餘期間之租金額,為其承租權之價額。但付押金者,應按押金額計算之。財產估價7、礦業權及漁業權:準用礦業權及漁業權之估價規定。8、無形資產:應就其賸餘年數依規定倍數估計之。財產估價9、年金:a、定期年金之價值,就其未受領n年數,依規定標準估計之。b、無期年金之價值,得按實際情形比照前開標

5、準估定之。c、終身年金以給付人、受領人或第三人之終身為給付之標準者,其價值應依規定標準估定之。財產估價10、不易確定市價之物:其價值得由專家估定之。遺產稅的計算◆、遺產稅係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遺產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依規定之稅率課徵之。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對於下列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於計算時得排除之:1、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2、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3、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

6、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4、捐贈或加入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且符合規定之公益信託者。5、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6、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7、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72萬元(95.01.01改為80萬元)以下部分◦8、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40萬元(95.01.01改為45萬元)以下部分。9、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之森林。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10、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11、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

7、遺產總額之財產12、配偶及子女之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經辦理登記或確有證明者。13、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14、債權及其他請求權,有不能收取或行使並取具相關證明之情形者。免稅額被繼承人可自遺產總額中減除之免稅額為1,200萬元;其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加倍計算。扣除額1、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00萬元(95.01.01改為445萬元)。2、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0萬元(95.01.01改為45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

8、40萬元(9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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