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举报线索初核的法律根据及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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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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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举报线索初核的法律根据及其特征永寿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科内勤蒙猛《人民检察举报工作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举报中心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初核,查明举报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是否需要立案侦查。”这是举报线索初核工作的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

2、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据此举报线索可分为受理,初核,处理,反馈四个环节。其中举报线索初核工作是最重要环节。举报线索初核是对举报线索的初步调查核实,是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对举报线索进行审查的一项活动。初核与侦查部门初查的最大区别在于调查范围的不同,初核的主要任务是经过初核,弄清举报内容的基本事实,区分罪与非罪,党纪与政纪等案件的归口管理和办理,从而推动反贪污、反渎职工作,维护党和国家机关的廉政建设,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所有说举报线索一般应当移送侦查部门查处

3、,但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的举报线索,举报中心应该及时进行初核,查明举报的犯罪是否存在,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是否需要立案侦查。举报线索初核的含义可以理解为以下几点:首先,举报线索的初核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检察活动。其次,举报线索初核是指检察机关举报中心的活动,而不是其他执法部门或行政部门的活动。再次,初核的目的是弄清事实,解决案件的归口处理,为侦查提供有价值的犯罪线索。依据举报初核的含义和有关法律规定,举报线索的初核具有以下特点:其一、举报线索初核是一项解决案件管辖问题或其他紧

4、急问题的检察活动。举报线索初核的案件,主要是“事实不清,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的或者情况紧急、特殊,必须及时办理的”案件。可见,举报初核的案件,既可能是刑事案件,也可能是贪污贿赂案件,行政案件或其他案件。检察机关通过对举报案件进行调查,确定案件的事实和性质,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将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转交其他职能部门处理,这实质上是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检举权、控告申诉权和经济、行政等法规的实施,也是对有关职能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的一种监督。其二、举报线索初核活动是对举报案件的初步调查。所谓初步调查,包含

5、以下几点含义:一是从调查手段看,由于举报初核属立案前的调查,不是侦查,故不能采取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侦查行为,也不能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住所、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二是从证据要求看,通过初核,只要基本上能够证实举报内容的确实性即可,不必达到多种证据俱全的充分性要求。三是从事实认定看,只要基本上明确了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行为人的目的、动机、手段和造成的后果,即确定有犯罪事实存在并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初核的任务也就完成,不必将所以事实全部查清。四是从终结初核的条件看,通过对举报案件进行调查,只要

6、能够确定案件的性质以及是否具有侦查价值,能够解决案件的归口处理问题,初核活动即可终结。它不像侦查活动那样,必须是任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嫌疑人是否犯罪才可终结。其三、报线索初核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检察机关具有举证责任,另一方面,举报人也具有部分举证责任。《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固然是指立案后的诉讼程序,但由于在初核中要解决是否确有犯罪事实存在

7、的问题,因此可以认为,检察机关在举报初核过程中也具有举证责任。那么举报人是否有部分的举证责任呢?举报人有举证责任。因为,检举、控告权既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义务。作为一个发现了违法、犯罪线索的公民来说,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检举和控告。既然他提出了控告或者检举,那么就具有运用证据证实举报事实的责任。《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接待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举报人要如实举报和捏造、歪曲事实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一条充分说明举报人有对举报的事实如实陈述和用证据证明所举报

8、的事实确实存在的责任。从举报工作的实践看,举报人对举报的内容的知情度一般比较高,举报的可靠性大。因此从认识上明确这个问题,对举报工作的开展是大有裨益的。经过初核认为案件性质明确、属本院管辖,或者有证据证明举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侦查部门处理;认为举报失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答复实名举报人,做好说法说理、息诉罢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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