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与解公诉运行机制探究

刑事与解公诉运行机制探究

ID:5603086

大小:32.5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7-12-19

刑事与解公诉运行机制探究_第1页
刑事与解公诉运行机制探究_第2页
刑事与解公诉运行机制探究_第3页
刑事与解公诉运行机制探究_第4页
刑事与解公诉运行机制探究_第5页
资源描述:

《刑事与解公诉运行机制探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刑事与解公诉运行机制探究  一、问题的提出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真诚悔罪的基础上,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提供特定服务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谅解后,在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基础上,由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缓化处理的制度。[1]该制度运行多年以来,取得了较好社会效果,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加害人与被害人及其家属之间的矛盾,修复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被害人难以得到补偿或赔偿的问题。2012年新刑诉法通过以前,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一是刑事和解

2、的合法性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二是主持和解的主体不统一;三是刑事和解是否等于以钱赎刑,受到人们普遍质疑;四是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和解缺乏依据。[2]对此,笔者尝试结合新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对刑事和解公诉运行机制进行探析。二、制度现状——刑事和解法律文本考察新刑诉法在特殊诉讼程序中专设一章,规定了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无疑解决了以往司法实践中,人们关于刑事和解是否具有合法性的争议,同时推动了刑事和解司法实践的开展。10刑事与解公诉运行机制探究  一、问题的提出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真

3、诚悔罪的基础上,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提供特定服务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谅解后,在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基础上,由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缓化处理的制度。[1]该制度运行多年以来,取得了较好社会效果,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加害人与被害人及其家属之间的矛盾,修复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被害人难以得到补偿或赔偿的问题。2012年新刑诉法通过以前,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一是刑事和解的合法性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二是主持和解的主体不统一;三是刑事和解是否等于以钱赎刑,受

4、到人们普遍质疑;四是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和解缺乏依据。[2]对此,笔者尝试结合新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对刑事和解公诉运行机制进行探析。二、制度现状——刑事和解法律文本考察新刑诉法在特殊诉讼程序中专设一章,规定了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无疑解决了以往司法实践中,人们关于刑事和解是否具有合法性的争议,同时推动了刑事和解司法实践的开展。1010新刑诉法第277条规定了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与案件范围。其中,刑事和解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其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真诚悔罪;其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获得被害人的

5、谅解;其三,被害人自愿和解。该规定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对刑事和解适用条件不统一的问题。但对于如何抑制实践中以钱赎刑、漫天要价问题仍然没有明确。实践中刑事和解主要适用于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普遍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其中既包括故意犯罪类案件,也包括过失犯罪类案件。这些案件多数是因民间纠纷引发的犯罪案件,对此,新刑诉法予以肯定。对于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是否可以适用刑事和解,以往实践做法比较混乱,但多数观点认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

6、可以适用,至于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案件则不主张适用。新刑诉法规定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可适用刑事和解,无疑扩大了和解案件的适用范围,有利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从宽方面的进一步落实,有利于被害人与加害人迅速回归社会。对于五年内曾经故意犯罪案件,是否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实践中做法不同。有的地方把它作为了不适用刑事和解的条件,有的地方则没有进行限定。新刑诉法把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案件排除于刑事和解之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从严方面的体现。故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往往主观恶性较大,如果对五年以内曾故意犯

7、罪类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则是对该类犯罪嫌疑人的纵容,不利于预防犯罪的发生,同时,很可能造成公安司法机关对刑事和解的滥用。10第27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该条只规定了公、检、法机关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和解意见,审查和解自愿性,主持和解协议的制作,而没有规定公、检、法机关可主持和解。因此,新刑诉法并未解决司法实践中主持和解主体不统一的问题,这不利于刑事和解实践的开展。因为不同主体主持和解

8、,具体做法是有差异的。对于公、检、法在和解程序中的角色定位,立法机关工作机构的解读指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害人告知对方的和解意向、和解的相关规定以及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各自的诉讼阶段作为中立的第三方积极促成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会面、交谈、组织和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在和解过程中,主持者应保持客观、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