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刑事与解制度理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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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诉案件刑事与解制度理性研究摘要:目的:我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作为恢复性司法的程序表现和载体,我们必需要从准确把握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内涵出发,把握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限制,以及司法权在处置和解案件的权限划分。关键词:刑事和解;恢复正义;功利;带民事诉讼;处置【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7526(2012)12-0557-02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我国首次正式确立了部分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从最初的理论和实务界对建立刑事案件和解程序的争辩之始,其实也在昭示着此项制度本身也是柄“双刃剑”,逼使得我们必需要在“正义、功利和安全”三种法律价

2、值关系上进行选择以尽可能保证架构的基本平衡。毋庸赘言,几年来各地关于此项制度的探索试行一定程度上对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全球范围内的司法实践也表明,刑事和解制度具有超越地域与文化的普适性功能,但是,如果将一项舶来制度视为治疗本土制度诸多流弊的一剂“良药”,那么就是在制造一个虚妄的“神话”[Ho近年来的司法尤其是审判工作实际中,为片面追求被害人的谅解的所谓“恢复正义”,导致刑事和解“泛化”现象,直接冲击着我国的“罪刑均衡”和朴素的“平等”理念,同时也带来了在追求和解过程中权力寻租而可能造成的司法腐败的担忧。基于理论和实践的多重思索,新刑诉法从努力追求“恢复正义”和“功利报

3、应”的相对平衡以实现司法价值目的的最大化角度,对刑事和解制度和运行进行多重节制和约束是很有必要的。1合理解读刑事和解制度恢复理念内涵的需要以被害人为导向的刑事和解制度,是恢复性司法的程序表现形式与载体,其目的是修复因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破坏的加害人和被害者原本具有的和睦关系,并使罪犯因此而改过自新,复归社会。在刑事和解的恢复性司法过程中,被害人成为影响案件结果的主体。1.1恢复性理念的形成与被害人权利地位的重塑:恢复性司法程序的形成源于对传统报应正义理念的反思。在报应正义理念中,犯罪是针对国家的破坏行为,而国家是包括被害人在内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全权代表,刑罚实现的过程就是国家有组织地对犯罪报复的

4、过程,惩罚本身被目的化。[2]犯罪破坏了加害人、被害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恢复性司法旨在恢复这种平衡利益关系。刑事和解制度中形成“恢复”状态的程序标志是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放弃对其刑事责任上的诉求、认同对被告人进行非刑罚处理。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是决定刑事和解达成的关键因素。1.2“恢复”的内涵及范围限定:恢复正义理念致力于在国家不介入的情况下,借助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合意,将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到正常、和平的状态。但是,恢复正义并非对报应正义的根本颠覆,而是对报应正义的调整。恢复正义寻求以非刑罚化的方法达到优于刑罚适用之效果,但是,恢复正义并不否定刑罚的正当性和理性,更不拒绝将罪刑均

5、衡作为刑事正义的基本考量指标。这就意味着,恢复正义理念的实践只能在一定的界域内操作。刑事和解制度作为恢复正义的实践形式,其适用范围也许相应限制。我们不能忽视被害人精神层面的弥补和恢复。就刑诉法规定的纳入和解范围的几类案件而言,其犯罪不仅给被害人经济上造成了损失负担,如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和交通肇事等犯罪也对直接被害人的精神层面带来损害。而从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内涵考虑,被害人精神层面的受损能否得以弥造,是被害人内心上能否真正化解怨恨、对加害人真正谅解,从而真正修复破损的利益关系的关键。刑事和解制度应有这样一种预设前提:即只要通过真诚的程序性沟通、商谈,被害人与加害人的矛盾能够得到彻底解决,被害人的身

6、心创伤可以平复,被害人对被告人的仇恨可以消除。[3]据此,刑事和解法律制度确立了其在伦理上的全部正当性所在。笔者认为,确立对被害人精神层面损害弥补重要性的意义在于:恢复性司法的作用能动发挥与否,也即刑事和解的必要性限制需以通过弥补能真正客观消除被害人的内心怨恨、真正谅解加害人为要件。案件即使赔偿再多的钱,被害人及其家庭怎么可能能够真正、真诚给予谅解?其精神上的损伤及怨恨怎么可能会消除?所以,如果不将被害人真正精神层面的损伤加以考量,而单纯、片面追求物质性弥补,必然会扩大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就会不可避免混淆恢复性司法功能和"以钱赎刑”的界限。确立“可恢复性”条件及必要性审查,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防

7、止现实中因片面追求“和解”而出现的被害人过度“索求”物质赔偿、加重犯罪人及社会负担的现象。新刑诉法增加规定的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正是考虑了前述具有“可恢复性“的现实条件而设定的几类特定犯罪。尤其是在过失类犯罪中明确排除“渎职犯罪”的规定,恰恰就是基于上述考虑的。与恢复性司法上述内涵相呼应,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包括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依然限制了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请求范围,属法律制度之间的不协调甚至是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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