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公诉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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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刑事公诉制度研究  摘要:公诉制度是由国家追诉特定犯罪的一种制度。随着社会政治、文化、经济的发展,以及各个国家相互间的交融,我国的公诉制度也随之发生了重大变化,尤其是在价值取向方面。一项制度的存在不可能没有缺陷,而我国公诉制度的缺陷也在其日渐发展适用的过程中逐渐凸显出来,有必要在借鉴国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修改我国的公诉制度,使之更加完善健全。此外,新《刑事诉讼法》在第二条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使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确保公诉顺利进行中的一些错误做法更加突出,这样,对公诉制度更为深入的研究势在必行。  关键词:公诉制度;控告权;审判权;辩护权  

2、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2-0132-02  一、公诉制度概述  众所周知,公诉权是代表国家的专门机关主动追诉犯罪,并请求审判机关予以定罪量刑的一种诉讼权利。其实质就是国家的垄断控告权。但是这种权力没有处分实体权力,仅仅作为一种请求权而存在。这种请求权在发展过程中,是由当事人的请求权演变而来,逐渐发展为国家权力。亦是由审判权分离出来的一部分权力。因此,在不断加大对公诉权研究及使用的力度上,公诉制度便应运而生了。公诉制度是以公正与效率为价值目标,以我国现行公诉制度为基础,兼容国际先进法律文化、理念、制

3、度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既具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司法规律的新型公诉制度[1]。阿里格斯英格尔斯在《走向现代化》中说过:“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有再好的制度,如果这个国家的人民缺乏能赋予这种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和态度及行为方式上都经历过一种向现代化方面的转变,那么他的结论就是失败的悲剧,这样的结局是不可避免的。”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诉制度,首先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和理念。  第一,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公诉制度必须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实现。公诉机关在实施一系列

4、公诉行为的过程中,包括行为手段,对有关诉讼参与人做出强制措施的决定,对于案件的结论、决定都应当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要避免过去那种只重视实体,轻视程序,为了追求实体真实而不择手段的弊端[2]。  第二,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价值观。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第二条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就说明了在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发生冲突时,要以保障人权为第一选择,这就如同应当对疑罪做出无罪判决的道理是一样的。  第三,贯彻控辩平衡原则。目前我国的控诉最终的目的就是要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现在,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我们又将被告人辩护

5、的权利,有委托律师辩护写入法律,如此,在控诉过程中就要坚持一个平衡原则。由于公诉机关背后有国家作为后盾,剥夺公民的人身权利、自由权利等一系列权利是非常容易的,所以要保障和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就要从根本上限制公诉权的滥用。  二、我国公诉制度在现实中存在的缺陷  (一)“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不彻底贯彻  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是规范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相互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检察机关在性质上属于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中具体规定了一系列的监督形式,如立案

6、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执行监督等,使得检察机关成为整个刑事诉讼的核心。实践证明,“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对于充分发挥公检法各自的职能,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缺乏相关的具体规定,这一原则得不到彻底贯彻,导致了“一分工就不合作”,“一配合就不监督”的状况。  (二)公诉方式的设定存在结构性缺陷  为了配合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我国刑事诉讼法彻底废除了全案移送制度,但也没有实行完全的“起诉书一本主义”,而是采取了一种介于两者之间的起诉方式。由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缺乏具体的规定,操作中仍然没有解决“法官预断”的问题

7、,这不仅使得公诉权和辩护权的平等性在诉讼结构中难以体现,而且在实践中也带来了不少弊端。  1.公诉队伍人才流失。作为检察院最重要的公诉部门,由于工作性质的关系,公诉人员有很多出成绩的机会,因提拔、轮岗交流等原因离开了公诉岗位,不利于精英公诉团体的形成。与此同时,控辩式庭审对公诉专业化程度的要求越来越高,公诉人才的流失使公诉工作极易陷入被动局面。  2.不起诉权的行使不够充分。不起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权力,是由自由裁量权派生出来的。从司法实践来看,有些地方并没有按立法精神充分行使不起诉权,主要表现为:第一,将案件不起诉率作为衡量办案质量的标

8、准,甚至人为限定案件不起诉比例;第二,在某些案件中,已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逮捕措施,为了避免承担错捕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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