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危害0809公共健康犯罪的立法模式080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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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国危害公共健康犯罪的立法模式  危害公共健康犯罪,从字面上理解,就是指危害公众身体健康的一类犯罪行为的总和。  中、法、日三国危害公共健康犯罪立法模式比较  (一)我国的立法模式。  我国刑法将危害公共健康的犯罪主要规定在了刑法分则的两大章中,分别是第二章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所有罪名和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我国对涉及到危害公共健康犯罪的立法模式,与我国刑法分则的设计理念有关。我国刑法分则的设计,是以犯罪侵犯的客体为纲来对各种犯罪行为进行分类。有些犯罪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这类犯罪行为的分类较为明确。有些犯罪行为

2、,其侵犯的客体不是单一客体,而是复合客体,这时候就以刑法重点保护的客体作为主客体来确定其应当划分到刑法分则的哪个章节之下。这种立法模式导致危害公共健康的犯罪在我国刑法分则中的分布呈现出一个很明显的特点:一个中心,几个散落点。一个中心指的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这个中心,几个散落点指的是第三章第一节、第六章第五节和第六章第六节的犯罪。这一个中心和几个散落点之间的逻辑关系,是一个并列的关系。  (二)法国的立法模式。  法国的危害公共健康犯罪,主要集中在第二卷第二编第三章置人于危险罪。事实上,法国刑法典只在第二卷第二编第三章第一节对他人造成危险罪、第二卷第二编第四章第二节

3、劫持航空器、船只或其他人和交通工具罪、第三卷第二编第二章第二节对人具有危险的毁坏、破坏、损坏财产罪等寥寥几个罪名中对危害公共健康的犯罪行为作出了规定,而这种情况与法国刑法典第二卷第二编第三章置人于危险罪所规定的内容有很大关系。第二卷第二编第三章置人于危险罪第一节对他人造成危险罪第223-1条规定:显然蓄意违反法律或条例强制规定的安全或者审慎之特别义务,直接致他人面临死亡或足以造成身体毁伤或永久性残疾的紧迫即发之危险的,处1年监禁并科处10万法郎罚金。该法条采取了模糊、概括的立法方法,使得该法条的适应性极强。根据该法条的规定,只要蓄意违反法律或者条例强制规定的安全或

4、者审慎的特别义务,用我国刑法理论的话来理解,就是只要违反了法律或条例规定的注意义务,导致他人处于即刻面临死亡或者遭受身体伤害的危险状态中的,都构成对他人造成危险罪。因此可以说,从危害公共健康犯罪的角度来看,对他人造成危险罪是一个总括性条款,虽然法国刑法典在分则的其他章节中还零星地规定有其他危害公共健康的犯罪,但从危害公共健康犯罪的角度来看,与对他人造成危险罪是一个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国刑法典采用概括式的方法作出规定跟法国的法制状况有关。法国对于危害公共健康的各种行为,在民事侵权类法律和行政处罚类法律中已经有了较为清晰的界定。民事侵权类法、行政处罚类法中危害公共

5、健康的行为与刑事法典中危害公共健康的行为在客观表现上并无二致,在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类不同性质的法律中,选用何种性质的法律来调整行为人的行为,与行为人违背的注意义务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有关。因此法国刑法典不需要对这些行为一一列举,只需要在刑法典中作出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当危害公共健康的行为越过了民事法、行政法调整的界限,违反了刑法规定的注意义务,造成了刑法作出否定评价的严重后果,那么该行为就自动适用法国刑法典中第223-1条对他人造成危险罪的规定。  (三)日本的立法模式。  日本的危害公共健康犯罪,没有特别集中的规定,而是散落地规定在刑法典的各个章节,而且刑法典对危

6、害公共健康的犯罪规定得较少,大多数危害公共健康的犯罪规定在《轻犯罪法》中,轻犯罪法共33种犯罪里有13种涉及危害公共健康。这与日本行政刑法的立法模式有很大关系。在日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行政刑法所规定的犯罪难以计数,即使在我国看来相对轻微的危害行为,也被规定为犯罪;相反,在我国,只有刑法典与少数单行刑法规定犯罪及其法定刑,不存在行政刑法(其他法律中不规定犯罪与法定刑)。从刑法典本身看,日本刑法典中只有四个章节规定的寥寥几个犯罪跟危害公共健康有关,而我国刑法典中则有69个罪名与危害公共健康有关,似乎是我国刑法典的非犯罪化远远落后于日本。但是实际上日本的《轻犯罪法》中

7、对多种危害公共健康的行为进行了犯罪化处理。由于我国没有这种将轻行为单独立法作轻罪化处理的单行刑法,所以有些行为只能通过刑法典来规制,而有些行为则只能通过行政处罚法来规制。  日本的犯罪化程度较我国为高,这种法律样态有其社会原因。首先,日本处于地震高发带、四面环海,历史上灾害频发,国土狭小,人口众多,国民对社会稳定的需求较高;其次,日本在经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自由主义、个人主义思想与日本传统观念发生碰撞,异质价值观的渗透使得原有的社会统治力量衰弱,不得不求助于刑法来坚固统治;最后,二战后日本经济迅速复苏、科技发展,使得新型危害行为大量涌现,并且一旦发生,危害巨大,旧

8、有制度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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