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故意0809的要素分析模式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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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故意的要素分析模式  引言  近年来,如何界定我国刑法分则中特定个罪的罪过形式,已成为理论难题而引起研究者的认真关注。除滥用职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与违规发放贷款罪之外,引发争议的犯罪还有不少。[1]这些犯罪有三个特点:一是都是法定犯;二是均以具体危害结果的出现作为犯罪成立的客观要件;三是无法套用传统的故意理论,否则便会不当地限缩刑法的处罚范围。  传统的故意理论包含两个关键内容,即意志本位与结果本位。意志因素被认为是认定故意的决定性因素。[2]在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时,行为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

2、果的发生。此外,犯罪故意的成立并非由对行为的故意决定,而是取决于对危害结果的意志态度。危害结果被认为在行为诸要素中居于主要地位,这也是相关理论被称为结果标准说之原因所在。[3]自然,此处所谓的结果,指的是与行为相对而由行为所造成的具体犯罪结果,并非抽象意义上的法益侵害后果。在结果本位的理论体系中,危害结果既然是意欲的对象,自然也是认识的对象,并且认识内容实际上需要以危害结果为核心。说到底,传统的故意理论是一种以结果为核心要素的意欲论。  在此前的论文中,笔者曾对当前的罪过认定难题做过分析,认为症结在于传统故意理论的结果本位导向与当前影

3、响刑事立法的行为本位思想存在抵悟之处。44[4]这个结论也适用于本文,并且实际上构成本文论证的起点。它意味着,罪过认定难题的出现并非孤立的现象,而与刑法体系在风险社会经历的转型紧密相关。相应地,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其意义也将超越具体个罪而带有一定的普遍性。这在方法论上给本文以重要启示:当前的罪过认定难题表面上只牵涉特定的具体犯罪,但绝不应该就事论事,孤立、个别地进行研究。基于此,本文没有过多关注那些零散表达的有关特定个罪的罪过如何认定的论述,而选择从旨在总体上解决罪过认定难题的一般理论入手,通过分析较具学术影响力的学说,来引出本文的主题

4、。  一、评析当前的主要理论  对如何认定如滥用职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等犯罪的罪过的问题,理论上的解决方案可分为四类:一是主张这些犯罪既可由故意也可由过失构成;二是通过将相关要素有条件地从故意的认识内容中予以排除,得出成立故意犯的结论;三是通过先计算事实上的罪过个数再区分主要罪过与次要罪过的方法,认定此类犯罪是故意犯;四是改造传统的故意认定标准本身,抛弃容认说的立场去论证此类犯罪属故意犯。下面择其重要学说或观点分别述之。  (一)复合罪过理论  在有关滥用职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等个罪的论述中,不少学者赞同这样的观点,此类犯罪既可由故意

5、也可由过失构成。总体来看,学者在提出观点时缺乏系统论证,且大多就个罪论个罪,而没有将之与一般的故意理论相联系。只有复合罪过理论是例外,它称得上是第一类解决方案中最为系统也最具影响力的理论。基于此,以下的评述主要围绕复合罪过理论展开。尽管如此,下文的分析结论同样适用于第一类解决方案中的其他观点。  复合罪过是指同一罪名的犯罪心态既有故意(限间接故意)也有过失的罪过形式。[5]44该理论试图通过取消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轻信过失)之间的界限,来解决特定犯罪的罪过认定问题。需要指出,尽管作者以复合罪过形式为名而展开论证,但其指称的其实

6、是某一犯罪既可能成立故意犯也可能成立过失犯的特殊现象,而不是与故意、过失相并列的第三种罪过形式。只是,在具体的论述过程中,作者时常忘记这一点,而将之当作同时包含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具体罪过形式来使用。  不难发现,相关犯罪的罪过认定难题实际上涉及两个具体问题:(1)是否要求行为人对作为客观构成要素的具体危害结果有认识;(2)是否要求行为人对该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对于后者,复合罪过理论的回答是否定的。既然倡导对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不予区分,言下之意自然是说其中的意志要素无关紧要。就前一问题而言,复合罪过理论的态度则不太明朗。  

7、倘若认为复合罪过形式只覆盖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即相当于英美刑法中的轻率(recklessness)或大陆刑法中的中间类型,则说明论者对该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因为轻率(或者说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同样要求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实质风险具有认知,它与故意均属有认识的罪过形式。问题在于,在作者用复合罪过理论所希望解决的那些特定犯罪中,完全可能存在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形。对此,与主流学说一样,复合罪过理论并没有予以解答。反过来,如果主张复合罪过形式不仅实际包括间接故意和轻信过失,而且包括疏忽过失,[6]则在是否要求行为人对具体的危害结果有

8、认识的问题上,作者给出的其实是否定回答。既然疏忽过失足以构成罪过,行为人主观上便无需对结果具有认识,只要该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即可。这样一来,倒是解答了相关犯罪的罪过形式问题,得出此类犯罪既可由直接故意与轻率(即间接故意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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